《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主要对文物资源的确认条件、计量属性和列报要求作出原则性规范,包括6章22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文物资源的确认,主要规范文物资源的确认条件、不同取得方式下的确认时点、借入文物资源的确认等。
第三章为文物资源的初始计量,主要规范文物资源的计量属性、不同取得方式下的计量等。
第四章为文物资源的后续计量,主要规范文物资源修复修缮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计提折旧,以及文物资源的调出、拆除、毁损丢失、重分类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文物资源的列报,主要规范文物资源的列示和应当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范参照11号准则执行的相关资产、施行日期等。
应用指南是针对文物资源会计核算的操作性规范,包括会计科目设置、相关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报三部分内容。
(来源:财政部网站)
审核:熊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