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们对儿童生命特性认识和理解的不断深入,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流行。幼儿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场所,保护儿童权利是重要的伦理责任,是更好地实现学前教育目的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尝试从教育伦理学视角,从幼儿园接待活动这一普遍的教育事件分析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为儿童权利保护伦理责任的落实提出建议。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明晰伦理责任,发现儿童权利保护的现实阻碍及其根源,而且有助于提升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促进儿童权利保护伦理责任的落实。
在教育伦理学研究中,责任伦理长期占据核心地位。保护与促进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是幼儿园教师对儿童的主要伦理责任,是构建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的起点。〔1〕“ 所有儿童都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全面发展的生活水平,以确保最佳的成长、发展、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学习。”〔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要求。保护儿童权利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然而,“权利”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学前教育实践中必须转化为具体的伦理准则才有利于伦理责任的落实。基于《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的儿童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结合学前教育的特点,笔者认为儿童权利保护应当强调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儿童的人格平等、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三大伦理责任。
1.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
“主体”指在生存行为中以自己为中心并以自己为目的的人,在其群体化生存行为中发挥自主性而成为个体行为的主宰者。〔3〕学前儿童是学前教育的对象,学前儿童自主性的充分调动和发挥是学前教育实现培养儿童、发展儿童、提升儿童生命质量等教育目的的前提。学前儿童在学前教育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主体性的个体必须以“我”的思考和言说而存在,“才能成为行为的真正中心”。〔4〕话语权是儿童主体性的彰显。“没有声音就没有权利。”学前教育要把儿童当作真正独立的人来看待,充分给予儿童就与自己有关事件发表意见的机会,倾听儿童的声音。尽管“尊重儿童意见”原则有时会遭受“儿童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理性思维和判断能力来为自己的事情做决定”的诘问,但在学前教育阶段尊重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尤为必要。如果儿童从小就作为一种附属品生存,过着被规划的、被安排的、被代理的、只需要被动服从的生活,那么很难想象儿童长大后能够成为独立、有主见的人。“只有具有做出抉择的实践经验,人们才能学会如何自由行为。”〔5〕《公约》要求教育者致力于为儿童发表意见创造条件,并为尊重儿童意见做好准备。尊重儿童意见要求幼儿园教师在观念上认可儿童具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为儿童提供丰富的和发表意见有关的事件信息,确保儿童有通过文字和言语、游戏、绘画、肢体动作等多种形式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在考虑儿童年龄和成熟程度的基础上合理看待儿童的意见,把儿童的意见纳入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事务的考虑范围。重视儿童的话语权,尊重儿童的意见,是保障和实现儿童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
2.尊重儿童的人格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儿童是拥有权利的独立个体,儿童与儿童、儿童与成人之间在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儿童在教育中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尊重儿童的人格平等就是要平等地保护和关怀每一名儿童,让每一名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中都能发现和体悟自身的价值所在。〔6〕尊重儿童的人格平等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无差别地公平对待儿童。从人人平等的视角去考虑每名儿童与生俱来的权利和尊严,使儿童平等地享有学前教育中的机会与资源,不歧视任何儿童个体和群体,不过度保护某些儿童的特权。然而,尽管儿童应该享有平等,但他们并非出生于平等的状态,儿童自身内在的和外在的差异决定了每名儿童都是不同的。如果无视儿童的差异,一味强调无差别对待所有儿童,那最后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尊重儿童的人格平等的第二层含义是有差别地“公平对待”所有儿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予以特殊关照,基于儿童差异的视角去考虑每名儿童的特殊需要。罗尔斯对这样的“不平等”予以肯定:“显存的不平等必须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7〕只有无差别的平等和有差别的平等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儿童人格尊严的平等。
3.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
《公约》明确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原则有助于儿童工作者在与儿童相关事务的判断、决策与行动时刻,树立将儿童的利益与福祉作为首要考虑的理念。然而,利益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关系复杂的概念,既指物质方面的内容,也指心灵、情感、精神甚至包括认知、视野、思想、观念、方法方面的内容。〔8〕“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实践中因面临利益纷繁复杂难以测量的困难而容易被悬置。在不同的社会生活中儿童的利益有不同的侧重。在学前教育中,儿童最大利益的彰显是对儿童游戏权利的保障。其原因有三。第一,游戏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有诉求。《公约》指出:“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年龄相适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游戏是学前儿童根本性的生活方式,是儿童生命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二,游戏是儿童学习与发展的主要方式。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学前儿童在园受教育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儿童游戏权的实现。第三,游戏关系到儿童的幸福,游戏是通往儿童幸福这一教育终极目标的途径。游戏能引发儿童的积极情绪。儿童受积极情绪影响的范围越大,越能获得更多的快乐和更强的幸福感,反之“儿童不幸福的道路就会越铺越长”。〔9〕保障儿童的游戏权,首先要保证儿童的游戏时间和空间,这是游戏的基础条件;其次,要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游戏环境和材料,提供适宜的指导,保证儿童游戏的质量;最后,游戏的突出特点是自主性,即是由儿童自我兴趣引发的,是儿童自由探索的、自我主宰的活动,保障儿童的游戏权是要保障“儿童的游戏”,而非“成人的游戏”,或“成人认为对儿童有价值的游戏”。
幼儿园接待活动是集中反映幼儿园教育理念、伦理信念与文化氛围的综合性活动,接待活动中是否保护儿童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幼儿园保护儿童权利伦理责任的落实情况。笔者在实地走访幼儿园以及对幼儿园教师的访谈中发现,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接待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1.接待活动的为他性与儿童的主体地位
“接待”在本质上是一项服务性的社会交往活动。在服务性的活动中,行动者以他者的需求主导自身的行动,把自身的行动作为满足他人需求的工具。在接待活动中,来访者最关注的是所观摩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他们的期望,能从中获得对他们而言有用的东西。幼儿园需要组织自身的资源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儿童作为重要的资源被根据来访者的需求进行规划和安排。这与儿童的主体地位相悖。
知情同意是尊重儿童主体地位的具体化规则。然而,接待活动的发起往往是成年人之间商定的。对儿童来说,一日生活要不要被公开,愿不愿意把自己的所有行动都曝光给陌生人并被他们拍下、带走,他/她并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与此同时,接待活动的内容策划也未充分尊重儿童的意见。幼儿园根据来访者的时间和需求以及园所的特色策划接待活动方案,并由此决定儿童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内容和形式,儿童所需要做的就是服从活动安排。康德指出,人既非达到目的的手段,亦非“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10〕儿童不能因弱小、理智未成熟而成为满足成人欲望的工具。不适宜的接待活动可能会打乱儿童在园活动的秩序,影响儿童发展,增加儿童的焦虑感和心理负担,甚至导致儿童形成表演性人格。〔11,12〕在为他性的接待活动中,儿童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充分尊重。
2.接待活动的择优性与儿童的人格平等
接待活动是幼儿园展现自身教育魅力,维护或获取相应的社会地位与声望的机会。博得他人对自己的好评,是人的自我意识的重要动机之一。〔13〕为了在公开性的展示中获得领导、专家、同行等来访群体的认可,幼儿园往往会精心设计,选择展示自己“好”的方面,将那些较为薄弱的或不太自信的部分尽可能地隐藏起来。“为了保证预期的展示效果,选择忠诚的和有纪律的成员是行事审慎者尤为必要的防卫性措施。”〔14〕在部分幼儿园的接待活动中,儿童被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区分并区别对待。在教学活动公开展示环节,部分教师会根据儿童在纪律、学习习惯等方面的表现挑选一部分“能干”的儿童去参加教师精心打磨的活动,那些听话、坐得住、反应快、能配合教师的儿童往往有更多机会参与其中,而那些常常“一问三不知”或者“爱乱说一通”的儿童被排除在外。儿童的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平等尊重与保护,尤其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更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而不能被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被排除在外的儿童来说,他们缺少的不只是参与活动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缺少了被认可、接纳与尊重的情感关怀,严重影响他们自信心和积极自我意识的形成。
3.接待活动的表演性与儿童的游戏权利
为了向来访者呈现能够胜任和充满自信的形象,部分幼儿园会根据“观众”的期待精心安排接待活动,甚至可能先让儿童“彩排”。在这个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违背儿童游戏权利的情况。第一,如果来访者的观摩需求不是游戏活动,那么儿童当天的游戏时间可能会被来访者要看的内容取代。更有甚者,前期教师要花大量时间在活动方案打磨、环境创设等准备工作上,儿童也被安排花大量时间配合教师,既难以保障儿童充足的游戏时间与空间,也难以保障教师有时间和精力为儿童提供适宜的游戏指导。第二,若来访者的观摩期待是游戏活动,为了展示儿童游戏的最好状态,部分幼儿园及教师会根据对儿童游戏水平的把握对儿童在哪儿游戏、玩什么游戏做出明确安排。儿童需要做的就是服从安排,“老师安排我们在哪里,我们就在哪里玩”。〔15〕游戏不再是儿童自我兴趣引发的、自由探索的、自我主宰的活动,儿童玩着“老师的游戏”“幼儿园的游戏”,而不是自己的游戏。
当前,学前教育正面临着提高教育质量,从“幼有所育”走向“幼有优育”的发展任务。学前教育的质量提升应当着眼于、致力于儿童权利保护伦理责任的落实。笔者从教育伦理学视角提出如下建议。
1.树立儿童优先的伦理责任次序
尽管教育具有增进个体幸福和社会利益的双重责任,但“育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使命,教育外部责任的实现以增进个体利益与幸福为前提条件。幼儿园的所有教育活动都应当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与幸福作为根本目标。当教育活动回到育人为本的立场时,教育机构的伦理责任次序也就明晰了———以对儿童的伦理责任为先。为落实对儿童的伦理责任,幼儿园管理者应当成为真正自觉的伦理责任主体,加强对行政决策的伦理考量,始终将“儿童”“儿童的利益与福祉”作为组织机构安身立命的根本,作为评判包括接待活动在内的一切活动的价值尺度,以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儿童的人格平等、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为己任,以“保护儿童权利”为核心价值导向,克服对工具效益的过度追逐,用对儿童的伦理责任规范自己的教育管理行为。
2.提高伦理自主性
马克思认为,人的生命活动不同于其他动物的地方在于,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是将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意识性”是人的生命活动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所在。〔16〕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当教师的劳动是一种自由自主的活动时,才是真正的人的劳动。在面对灵动的儿童时,幼儿园教师的保教行为不应该是“任务式”的机械行动,而应当是发挥伦理自主性的过程,否则幼儿园教师将丧失活力、思想和信念,忘记作为“师者”的伦理责任。幼儿园管理者应当弱化管理主义的倾向,摆脱对科层权威的依赖,弘扬民主平等的组织伦理文化,鼓励教师充分发挥伦理自主性。幼儿园教师一方面应当坚定伦理信念,重视儿童在幼儿园中的生命尊严;另一方面应当珍视自身在专业工作中的道德主体地位,提高伦理自主性,根据具体实践的需要,以创新的方式应对组织决策中的伦理问题,让贯彻上级意志的过程成为具有道德智慧的主体积极建构的过程。
3.增强儿童权利保护意识
对儿童权利的无知和漠视是造成儿童各种不幸的根源。加强相关人员对《公约》中所提及的儿童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尤为必要。只有如此,才能对包括接待活动在内的各种活动的尺度有更恰当的把握。在教育目标上,旨在使相关人员在观念上确信儿童是有权利的独立个体,能在实践中以最大限度实现儿童利益、尊重儿童意见、平等保护儿童为行动准则和决策依据,消除儿童权利的成人主义观念障碍。在教育内容上,重点在于理解《公约》所提及的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等权利的丰富内涵及其在幼儿园教育场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积极承担儿童权利保护的伦理责任。在教育手段上,可以将知识讲述、案例分析、对话研讨、亲身实践相结合。此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权利保护观念,营造积极社会氛围并提供相应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图片/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