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而不同”的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内涵、挑战与实现路径

教育   2024-10-18 17:31   浙江  



托幼一体化发展是国际早期教育改革的主流趋势。我国“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中也提出“到 2027 年学前教育实现优质普惠发展”的目标,但如何整合托幼发展的共同目标,在多方支持基础上构建优质普惠的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现有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尚未提供系统完善的思路。本文将基于和合思想,探讨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的内涵、挑战及实现路径,以期为政策制定与实施提供建议。



我国文化源远流长,“和合”是其中的精髓。“和合两字都见于甲骨、金文。和的初义是声音相应和谐;合的本义是上唇与下唇的合拢。”〔1〕“ 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2〕由此可见,人们认为,“和”指诸多成分与要素的调和、和谐、相应、协调、恰到好处;“合”指两个以上的要素结合,更多在于形式上的聚合。“合”是一种过程与方式,“和”是一种状态,是目的与追求,和合是一种动态生成。因此,和合是一种具有丰富内涵和生命活力的思想,其中蕴含着整体和谐、有序对称、和合协同、平衡互动等原则。〔3〕


托幼一体化,是指将 0—6 岁儿童的保育和教育融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规划的管理模式,〔4〕包括管理体制一体化和保教服务一体化。基于和合思想,前者意指实现管理体制方面的和合协同,即 3 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服务和 3—6 岁儿童的学前教育之间,理顺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实现管理部门、资源投入的协调与整合;后者意指实现保教服务的整体协同、有序联动、平衡互动,即 3 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服务和 3—6 岁儿童的学前教育衔接与整合。


托幼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各要素要实现结构整合、协同共生。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应包括内部运行体系和外部支持体系。前者涵盖的保教理念和目标、保教内容、保教人员和保教质量标准等组成要素,既能坚持 0—6 岁儿童保教服务中应有的基本立场,又能体现 3 岁以下婴幼儿和 3—6 岁儿童保教服务的差异;后者涵盖的政府政策支持、信息和技术支持等支持要素,应能合力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以及信息的、舆论的等多种手段,倡导科学保教理念和行为,规约不适宜的保教理念和行为。 



1.以合促和:托幼一体化发展的国际向度


在英美等国家的话语体系中,托幼一体化多称保教一体化。据考证,两种说法在内涵本质上是一致的,可视为同义词,〔5〕故本文不做专门区分。


从国际范围来看,保教一体化的发展主要是以保教对象的“合”为依托来逐步实现保教服务和管理体制的“和”,经历了从理念形成再到实践推进的发展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起,缘于家庭与社会形态转变、双薪家庭增多、人们对于婴幼儿的照顾和教育需求增加等背景,国外开始探讨“保教一体化”议题。1981 年、1986 年先后在巴黎召开的两次国际幼教会议倡导将“教育”改为“保育和教育”,把“学前教育”的服务对象由原来的 3—6 岁儿童拓展至 0—6 岁儿童,奠定了“保教一体化”的理念基础。但当时 0—6 岁儿童的教育(Education)与保育(Care)在实践中被区分为“幼儿园”和“托儿所”两大系统,分属不同部门管辖,由幼儿园教师与保教人员两类不同专业/职业标准的人员实施保教工作。〔6〕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保教一体化的实践探索在相关政策和研究的支持下得以推进。经济合作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 1998 年启动、2001 年正式提出“强势开端”计划,倡导完善“早期保育与教育”(ECEC)体系,“保教一体化”是其主要组成部分。随后,经合组织国家纷纷开始倡导“及早就学”与“普及学前教育”。〔7〕


21 世纪以来,托幼一体化已经成为各国改革的主要趋势,英国、瑞典、挪威、芬兰、新西兰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初步完成了管理体制、保教服务的一体化改革,日本、韩国等国家处于向托幼一体化改革的过渡阶段,也形成了与保教服务相匹配的管理体制。〔8〕


2.因时而合:托幼一体化发展的本土视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前儿童保育与教育工作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服务模式,管理体制不断变化,存在着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合”。这些服务模式和管理体制确实都有助于解决当时的问题。历史地看,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事业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建国初期,为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需求,国家和相关单位设立大量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机构,以减轻家庭养育人手方面的负担。1980 年以来,在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尤其是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原有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纷纷停办或改制,育儿逐渐变成家庭的责任。〔9〕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在部分城市人口波动、教育资源充足以及人们对托育的需求增加等因素的推动下,上海等城市开展了托幼一体化的实践探索,并正式提出了“托幼一体化”这一术语。《上海托幼三年(1995—1997 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中提出:“托幼机构逐步呈现一体化的倾向,把 0—6 岁学前教育视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将成为现实。〔10〕


21 世纪以来,特别是 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一大批早期教育机构先后创立,并提供机构式托育。〔11〕托育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过度市场化的倾向,0—3 岁托育服务机构在服务标准、课程质量、教师资质、卫生安全、园所环境等方面均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监管。〔12〕2019 年以来,随着我国《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意见》)的出台,“普惠性托育”成为实践和研究热点。《婴幼儿照护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 至 3 岁的幼儿。”这为幼儿园发展婴幼儿托育提供了新路径,托育实践探索也朝着多元化发展,但基于我国本土的理论探讨和政策建议的系统研究还有待加强。 



1.和而不同: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性选择

“和”,意味着要基于我国国情形成协调整合的保教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尤其是要基于“建设连续整合的优质保教服务体系”这一目标来优化现有的管理体制,在不同部门的管理范围、职责权限、督导评价、利益协调等方面形成适宜的结构关系及运行规则。“不同”,意味着要基于 3 岁以下婴幼儿保教和 3—6 岁儿童保教的特点,坚持必要的共同理念和标准,既避免两个年龄段在保教方面的完全一致化,又体现连续性。

构建“和而不同”的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是新时代实现“幼有善育”的理性选择。在我国教育总体进入高质量发展时代的背景下,人们对托育的质量有着很高的期待。托育事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托育模式较多元,但相较于社区托育、市场化机构托育、企业照护和家庭式托育,托幼一体化发展相对较容易实现“优质普惠”的目标,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幼有善育”的时代需求。

构建“和而不同”的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是幼儿园保教资源结构性调整的需要。随着 2022 年我国总人口近 61 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13〕现有幼儿园的保教资源面临结构性调整。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是成本较低、效益较高的选择。从历史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幼儿园在不同时期都有开设托班的经验。就现实来看,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具有明显优势,无论是在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还是在课程体系、师资配置上,都具有较为完备的体系,经过充分的、适宜的场地改造、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可以适应新时代托育的需求。

2.合而不和:我国托幼一体化发展的现实挑战

一是托、幼管理体制分化。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部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文件,3 岁以下婴幼儿保教和 3—6 岁儿童保教的主管(牵头)部门分别是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虽然“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但由于当前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现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也没有针对托幼一体化服务主管部门进行明确界定,因而托幼一体化服务在管理体制方面事实上处于分化的状态。与学前教育相对完善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相比,3 岁以下婴幼儿保教服务,尤其是托育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体系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缺乏‘统一、权威的主管部门’”。〔14〕因此,托幼一体化发展需要逐步稳妥解决管理体制分化的难题。

二是托、幼保教服务体系衔接不充分。在保教理念与目标方面,《婴幼儿照护意见》指出,3 岁以下婴幼儿主要是进行“照护服务”,基本原则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指出,对于 3—6 岁幼儿,主要是“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相较而言,3 岁以下婴幼儿保教理念与目标更偏重保育的“照护”,而 3—6 岁幼儿保教理念和目标则坚持保教结合,且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可见两者的属性和定位并不一致。

在保教内容方面,《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以下简称《保育大纲》)指出,3 岁以下婴幼儿“保育重点应当包括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指出,3—6 岁幼儿主要是“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关注幼儿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的学习与发展”。前者主要围绕养育照护来展开,也关照早期学习,但注重的是“安全规范”地保育。后者主要围绕儿童学习与发展的五个领域来阐释,着重于“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可见两个年龄段的内容存在差异。

在保教人员方面,目前我国尚无针对 3 岁以下婴幼儿保教服务人员任职资格的权威、统一的制度。从托育服务人员持证情况来看,持证率较高,但证书类型五花八门,有幼儿园教师证、育婴员证、保育员证、心理咨询师证、营养师证、护士职业资格证以及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证等。这些证书各有侧重,但持有其中的一两种证书并不意味着其具有科学开展婴幼儿保教服务的能力。对婴幼儿开展托育服务,要求托育服务人员具有科学的保教理念、全面的保教知识和能力。

在保教质量评估标准方面,3 岁以下婴幼儿保教服务尚处于初步实践探索阶段,没有权威的质量评估标准。结合现有实践情况来看,相关部门在普惠托育机构的评估认定中,更多关注的是场所设施、人员资质、卫生安全等硬件指标和结构性质量要素,对于保教过程、师幼互动、家庭保教观念引导等过程性质量指标重视不够。



和合学认为,各系统是结构与功能相互耦合、彼此贯通的。同时,各系统发展不仅是一个纵向互补、依时序串行的和合过程,而且是一个横向互补、依位序并行的和合过程。〔15〕这为构建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


1.内部运行体系建构与实现路径


在保教理念和目标方面,应坚持“连续而有区别”的原则。一方面,在保教目标的确定上既强调不同年龄段的连续性,又注意区分其差异性。应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规定 0—6 岁儿童保教坚持“保教结合”的共同基本原则,构建贯通 0—6 岁儿童保教的目标指引体系,强调 0—3 岁婴幼儿保教要与 3—6 岁儿童保教形成基于共同价值取向的目标体系。在属性定位上,0—6 岁儿童保教应是一种充满情感的、以科学理念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性活动,是保中有教、教中有保的活动。具体而言,0—3 岁婴幼儿保教可坚持“保育优先,教育其次”的原则,3—6 岁儿童保教则坚持“保教并重”的原则。另一方面,基于保教原则确定 0—6 岁儿童保教的共同核心目标体系。《保育大纲》提出,保育重点“包括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七个方面,《指南》则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描述幼儿学习与发展,尚缺少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核心目标指引。因此,建议用“保教服务”逐步替代目前使用较多的“照护服务”,并研制出台强化共同理念和核心目标体系的指引,强调保教结合的共同基本原则。


在保教内容方面,应关注 3 岁以下婴幼儿保育和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统整实施策略。0—6 岁儿童保教应贯通“保教结合”理念,通过保教内容的密切关联和衔接来实现保教结合。如瑞典、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分别于 1998年、2012 年、2017 年、2021 出台或修订了统整 0—5(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课程标准或质量标准。〔16,17〕无论是立足我国托幼一体化保教内容的现状还是参考国际学前教育发展趋势,我国应基于保障和提升保教质量的考量,尽快研制面向 0—6 岁儿童保教的核心标准,以核心标准引领保教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在保教人员方面,建议以任职资格的分类管理来促进人员专业化。如可改革现有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制度,将证书分为 I、II、III 级,分别保教 0—6 岁儿童、3—6 岁儿童和 3 岁以下儿童,从而适应各类机构、各种形式的保教服务。同时,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规范与标准、准入和退出制度及身份和待遇保障机制。在人员培养培训标准方面,要探索研制面向 0—6 岁儿童保教的共同核心标准,并提出面向 0—3 岁儿童保教和面向 3—6 岁儿童保教的差异性标准,通过完善的标准体系来传递 0—6 岁儿童保教应是“连续而有区别的整体”这一理念。在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方面,要尽快推出婴幼儿托育服务人员行为的“负面清单”和预警机制,发布具有操作性的婴幼儿保教伦理准则,将约束性规则和倡导性原则结合起来,尽最大可能减少乃至消除对婴幼儿的伤害。建立人员身份和待遇保障机制意在为托育服务人员的职业生存和专业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可参考同行业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岗位要求等制定相关工资待遇指导标准。


在保教质量标准方面,应基于《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内容,研制面向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评估标准,兼顾价值质量、结构质量、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要素,保障托幼机构在落实保教结合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兼顾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和特点,并支持、促进儿童发展。


2.外部支持体系建构与实现路径


其一,应从管理体制一体化和保教服务一体化两个层面建构托幼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在管理体制一体化建设方面,建议优化婴幼儿照护由卫健委牵头、幼儿园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双轨制管理体制。上海市在这方面已经做了较多探索,在教育部门下设托幼工作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该市托育工作、学前教育工作等,初步实现了托幼一体化管理体制。这也为托幼管理体制的改革优化提供了实践样例。在保教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尝试 0—6 岁儿童托育和学前教育的分龄保教模式,进一步明确不同保教模式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形式,对 0—1 岁、1—2 岁和 2—6岁儿童的保教依次分别提供居家养育支持、家庭式托育、社区托育供给及机构化供给。


其二,构建和完善托幼一体化发展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应健全托幼一体化发展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的质量性、相适性,加强信息传播的质量监控机制建设,确保信息传播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同时,要加强信息和技术支持的需求导向性,基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来提供匹配的支持。如安徽省合肥市的部分托幼机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实时分析婴幼儿在机构中是否处于无人照护的状态,并向管理人员、托育人员发出即时提示信息,确保婴幼儿能够得到安全照护;该机构还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记录和分析每名婴幼儿的食谱,以为婴幼儿提供个性化的饮食营养教育提供参考。


其三,借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等契机,为婴幼儿营造适宜的活动空间,从衣、食、住、行、学、医、养、服各个场景入手,加快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18〕如江苏省扬州市建设了儿童友好街区,在托幼机构附近开辟了儿童人行道、安全岛和儿童乐园,方便家长接送儿童和儿童短时驻留。


参考文献:

〔1〕张立文.中国文化的精髓:和合学源流的考察〔J〕.中国哲学史,1996(1/2):55.
〔2〕〔15〕张立文.和合学概论:21 世纪文化战略的构想〔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6,601.
〔3〕宋燕.和合学视野下教师合作研修共同体的建构〔D〕.重庆:西南大学,2011.
〔4〕〔12〕刘国艳,詹雯琪,马思思,等.儿童早期教育“托幼一体化”的国际向度及本土镜鉴〔J〕.学前教育研究,2022(4):15-27.
〔5〕陈宁.英国学前保教一体改革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3.
〔6〕但菲,索长清.“保教一体化”国际趋势与我国学前师资培育改革〔J〕.教育研究,2017(8):96.
〔7〕OECD.Starting strong III: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M〕.Paris:OECD,2012:11.
〔8〕OECD.Starting strong 2017:Key OECD indicators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M〕.Paris:OECD Publishing,2017.
〔9〕梁净,张眉.“托幼一体化背景下儿童早期保育与学前教育的政策与实践”分论坛综述〔EB/OL〕. 〔2023-06-25〕.https://kns.cnki.net.
〔10〕丁昀.教育一体化是托幼一体化的根本和关键〔J〕.学前教育研究,2000(2):20.
〔11〕赵建国,王瑞娟.我国幼托服务供给模式选择及实现路径〔J〕.社会保障研究,2018(3):84-91.
〔13〕熊春文,陈辉.人口变迁与教育变革:基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的社会学思考〔J〕.教育研究,2021(11):27.
〔14〕刘中一.我国托育服务管理职责体系建设:兼论托育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确立〔J〕.行政管理改革,2019(2):13.
〔16〕黄春瑜,张世义.澳大利亚 0—5 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质量保障措施及启示〔J〕.早期教育,2020(11):6.
〔17〕Department for Education.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Setting the standards for learning,development and care for children from birth to five〔EB/OL〕. 〔2023-04-15〕.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
〔18〕吴月,等.更好呵护少年儿童茁壮成长〔N〕.人民日报,2023-07-14(5).
图文编辑/曾钰珈
图片/视觉中国
文章原载于《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24年第3期欢迎转发朋友圈如需转载请后台输入“授权”。

幼儿教育杂志
《幼儿教育》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期刊,于1982年创刊。杂志内容丰富、文章可读性强。曾荣获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全国教育类核心期刊、第五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首届浙江期刊方阵精优期刊、首届浙江省优秀少儿报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