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正式入罪,敲响了榨取他人血汗钱的丧钟

民生   2024-11-06 17:05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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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打击的对象就是“高利贷”。对于高利贷,人们并不陌生,这是一个古今中外都存在的行业,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有各自不同的存在形式。虽然形式上有差异,但其核心本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以放贷的形式“榨取别人的血汗钱”。对于放高利贷的人,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贷款》一文中说,当上帝将亚当和夏娃逐出伊甸园时曾告诫他们:“你们只能以自己的血汗换取面包”而放高利贷者则是“以别人的血汗换取面包”。

高利贷者是如何以别人的血汗来换取自己面包的呢?可能很多人都还记得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于欢杀人案”,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于欢父母的公司借了高利贷而引发的。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于欢的父母两次向高利贷经营者吴学占、赵荣荣共计借款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支付了本息184万元和将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抵债后,仍然无法还清借款。于欢在十多名暴力讨债者当众侮辱、殴打其母亲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刺伤四人,刺死一人。


日前,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高利贷问题专门发布消息指出,高利贷往往与黑恶势力如影随形。于欢案件中的高利贷经营者吴学占等15人,后来都因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25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众多类似案件表明,高利贷不是一个单一经济犯罪问题,为了非法索取高额利息,高利贷经营者在讨债过程中常常对借贷者进行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侮辱,毁坏他人财产等刑事犯罪。除了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外,高利贷也是官场腐败的温床,在互联网上随便一搜,有关官员参与放贷收息的案例比比皆是。2022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一次就公布了湖南省纪委监委查处的8起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其中有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宏;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娄底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成良;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等人,从党政到公检法都有人参与放高利贷。

当然,高利贷之恶远不止于这些,它扰乱金融秩序,阻碍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经济的伤害尤其严重。一次高利贷借款毁掉一家企业的案例太多太多了。对民营企业来说,借高利贷无异于饮鸩止渴。另外,高利贷也是社会贫富分化的加速器。对于这一点,英国哲学家培根在他的《论贷款》中也有过精辟论述。他说:“高利贷的发展会使国家经济两极分化,使财富由多数人手中聚积到少数债主手里。然而一个国家的兴旺和稳定,是依赖于国民的普遍富裕的。”大家都知道,犹太人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而他们的原罪就是放高利贷。关于这一点,培根在《论贷款》中,将他们称之为“一群头戴黄帽子的人。”可见,高利贷是一颗社会毒瘤,早已是人类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时间是2019年7月23日,现在之所以再次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因为靴子真正明确落地了。《意见》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打击高利贷是一项复杂而持久的斗争,除了依法入罪外,也需要整个社会体系的紧密配合。在这一点上,我们欣喜地看到,自反腐败和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各地曾经遍布大街小巷,打着“典当”“融资”等幌子的高利贷门店已经寥寥无几了。说明这些组合拳对打击高利贷,已经取得了成效。如果进一步将高利贷入罪落到实处,必将使这颗社会毒瘤无寄生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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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治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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