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用尽诉权,包头中院枉法终本,谁来保障外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民生   2024-11-19 17:03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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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的内蒙古自治区“两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2023年开展涉企民事专项执行行动,为涉案企业执行到位432.1亿元。应当说,2023年的涉企民事专项执行行动成绩骄人,但其中显然不包括我们今天所说的案件胜诉人王春玲,否则这个数字还能多出几千万。虽然这些钱还不到法院总执行款的0.1%,却是案件当事人100%的血汗钱。

故事还得从2010年说起,天津市女企业家王春玲,在包头市固阳县投资入股了一家铁矿——包头市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收益不错。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企业家康某决定以1.1亿元收购这家矿企,便与王春玲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一段时间之后,康某和王春玲又签了一份手写的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以及违约金条款。

收购协议签订后,康某先后三次支付股权转让金8500万元,余款王春玲多次讨要未果。2014年12月25日,她按照协议约定,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康某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双方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诉称王春玲提供的补充协议是伪造的,但是因为康某提供不出伪造“协议”的证据,其诉讼请求被天津二中院依法驳回。


康某的诉讼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依法作出裁定,裁令康某给付王春玲剩余的1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2015年12月,王春玲依据仲裁结果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康某不甘心败诉,王春玲向包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他一方面在包头市中院以同样的补充协议是伪造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且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审理期间,同时又动用公安机关。2016年3月,康某向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报案,声称王春玲提供虚假证据,涉嫌虚假诉讼。固阳警方受理此案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认为王春玲“不存在虚假证据、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等情形,警方于2017年6月撤销该案。包头市中院于2017年7月亦驳回了康某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虽然得以继续执行,但在固阳警方查案期间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审理期间,法院的强制执行被中止,整整耽误了一年多,虽然最终被依法驳回,但康某却“争取”到了宝贵的赖账时间。

2017年7月17日,康某与其妻子白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将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三套房产全部归于白某某名下。坦率地说,为了达到赖账不还的目的,康某也是蛮拼的——包头中院在2017年7月21日和8月10日分别查封了康家在包头市的两套房产和北京的一套房产,康某夫妻便使出了离婚的招数。


2020年,康某前妻白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包头中院查封的三处房产都是她的。于是,正常执行的案件又被撂下,执行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因为股权转让是2011年,仲裁结果是2015年,强制执行申请是2015年,案件都发生在康白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案件从包头中院到自治区高院,又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从2020年到2021年经过两年折腾,白某某的执行异议之诉都被依法驳回,但她又成功地将执行时间延后了两年。


一起查封到资产的执行案件,从2015年执行到2022年,7年时间过去了,执行到位了吗?没有!2022年5月,康某第四次以同样的理由,又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包头中院通过听证会审理,于2023年7月依法认定康某提出的执行监督理由不成立……俗话说,再一再二不能再三,但被执行人康某不仅在同一案件上,做到了再一再二,而且还能做到再三再四,连续4次以同样的理由“阻挠”法院执行,虽然每一次都被法院依法驳回,但每一次都为其“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也让案件胜诉人王春玲的合法权益被一次又一次侵害。


被执行人康某的做法,就算不是恶意阻挠执行,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这不是一般当事人能做到的,背后没有一只懂法、又有权之手干扰,谁能做到呢?看看包头中院后边的做法,什么事也都明白了。


2023年12月,包头市中院不顾胜诉人王春玲的反对,出具(2015)包执字第275号执十三《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终本”。2024年9月,王春玲申请让法院恢复了案件执行程序,但在王春玲准备申请拍卖已查封财产时,包头中院却又告知王春玲,康某再一次申请了执行监督,且这次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执行监督,而且仍然使用的以前的理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客观上又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至此,一场2015年就已经裁定的执行案件,眼看到2025年了仍然没有执行到位。

纵观这一案件,有多处疑问:


其一,据王春玲介绍,包头市中院在执行中,查封了康某包头市的两处房产,执行经拍卖程序流拍后,法院同意王春玲以物抵债接收康某在包头市的两处房产,却需要保留康某前妻白某某50%的份额。法院让胜诉人王春玲交170多万元现金给付白某某,王春玲将170万元款项交付法院三年多了,房子却至今没有执行回来。也就是说,案件胜诉人王春玲的所谓胜诉,不仅没拿到本该执行到手的房产,反而还往法院搭进去170多万元,这就是包头市中院的执行案!


第二,尽管被执行人康某多次以同一理由提请执行异议被驳回,但包头市检察院和市监察委员会依然为康某发出了检察建议和监察建议,包头中院在2022年又一次对案件启动了执行监督程序。有那么多的问题案子不去关注,包头市检察院和市监委却同时对同一件已经被多级法院和警方多次驳回的案件给予高度关注?


第三,包头市中院2023年的“终本”理由是: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物,北京房产已经抵押以及康某名下的车没有实际控制权等理由。明明已经查封到了财产,法院怎么能说康某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呢?如此“终本”,除了增加让法院领导聊以自慰的结案率以外,还有其他正面的效果吗?或者说,有多少这样的“终本”案件,让胜诉者打赢了官司却欲哭无泪,让败诉者输了官司却依然可以逍遥自在、花天酒地?

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康某为什么能以一再被法院驳回的理由,成功地“阻挠”法院执行?为什么康某和白某某的离婚日子正好卡在房产被查封的前几天?这起案件凭啥能够让包头市检察院和市监委同时下场关注?这一切的一切,好似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幕后操控,这只黑手到底是谁的?王春玲已经64岁了,她胜诉申请执行的案件在包头市中院9年执行不了,人有几个9年可以等?


法律是公正与善良之术,在法治的世界里,法律是准绳,良心才是天平。良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能替代法律,但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法律在一颗善良的心上运转,那我们的法律才会真正是为人民服务的良法,而非恶法;反之,再好的法律也被人“玩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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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治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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