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刨坟式”辩护人、硬刚“占坑律师”的京城光头大状(很多自媒体发文都被判定违规删除了,故而不再提名),被北京市司法局告知拟吊销执业证,做梦都默念:谨言慎行、谨言慎行、谨言慎行......
为避免口无遮拦、惹火烧身,笔者不评价上述法官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仅粘贴《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请重点理解加粗黑体字“可能”、“可以”):
①第103条第1款(2、3款为保全措施,与保全申请无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②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再看看部分同行、网友的评价(特别声明:仅为信息分享,并不代表笔者观点):
以上还是诉讼保全,如果是诉前或者仲裁保全,那更麻烦,部分法院还会要求申请人举证证明“情况紧急”,这......咋证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