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问:仲裁委不同意申请人变更、增加仲裁请求是个什么梗?

创业   2024-12-25 00:01   广东  

如上图: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申请仲裁;2021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当庭变更、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庭未表示异议;2022年4月12日(开庭后5个多月)仲裁庭做出《不同意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的决定》,2022年5月30日仲裁庭依据申请人变更前的仲裁请求做出裁决!

这让笔者非常纳闷:

一方面,《仲裁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即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是申请人的法定权利;

另一方面,抛开该个案不说,权利处分、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也是仲裁必须遵循的原则,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等同于放弃原有请求,仲裁委还按照变更之前的仲裁请求裁决,本质是在申请人没有申请、仲裁请求缺失的情况下裁决。

于是回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还确有仲裁委、仲裁庭有权拒绝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十六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一)当事人可书面申请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二)是否同意变更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院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变更会造成仲裁程序过于延迟、对另一方不公平或导致任何其他情况而不宜变更的, 有权拒绝变更
......

再看外地仲裁委仲裁规则,也多有类似规定,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申请对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变更请求申请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十七条条: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修订)》第十九条:(一)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二)是否同意变更,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委或者仲裁庭认为变更会造成仲裁程序迟延的,可以拒绝该变更请求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第十三条:(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二)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

笔者无知,求高手解惑:
1、仲裁委自行制定仲裁规则,赋予自己有权拒绝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是否违反《仲裁法》第27条规定?
2、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委或仲裁庭拒不同意,申请人不服的,通过什么途径、向哪个部门申诉、复议、复核?仲裁员明显违法,去哪里投诉?
3、申请人坚持变更,坚持放弃变更前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还继续审理申请人已经放弃的仲裁请求,依据何在?(上述各地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或仲裁庭有权拒绝变更,并未规定拒绝后如何审理);
4、仲裁庭依职权强行审理申请人变更前的仲裁请求,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5、《仲裁规则》与《仲裁法》不一致,申请人认为规则涉嫌违法侵权,向哪个部门申请监督纠正?
6、即便有权拒绝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是否有期限限制?开庭不表示拒绝,当事人按变更后的请求主张、举证,庭审才后明示拒绝,并直接出具审理变更前请求的裁决书(如本案),是否违法?到哪里去投诉控告?

附:房价暴涨,卖家违约,深圳仲裁,“一鱼三吃”!

第一吃:买家委托其他律师申请仲裁,要求卖家强制过户(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因不同意代为赎楼,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合同履行不能为由,确认卖家违约,驳回买家仲裁请求;

第二吃:买家委托笔者二次申请仲裁,同意代为赎楼,要求卖家强制过户,深圳国际仲裁院确认卖家根本违约,以房价上涨幅度太大,继续履行对卖家显失公平为由,裁决解除买卖合同,释明买家有权另案追究卖家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文头图片就是第二次仲裁,变更请求中就有如过户不能,即裁决解约赔偿的预备诉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拒绝并在裁决书中要求申请人第三次仲裁!

而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预备诉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则欣然接受并支持解除合同:

第三吃(尚未开始):买家59.5万元购房定金至今未收回,如要追回并追究卖家违约责任,还必须第三次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然由于第二次仲裁后,案涉房屋已经被卖家处分,即便第三次仲裁胜诉也难以执行!

深圳国际仲裁院收费:第一次收费108,170元,第二次收费212,992元,第三次,按当时损失额申请仲裁,估计仲裁费也要10万以上,妥妥的“一鱼三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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