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指标房纠纷:城市更新项目停滞,如何起诉卖家“退款”?

创业   2024-12-24 11:43   广东  
昨日,有同行来电咨询自己做原告起诉的指标房官司,笔者仅询问了起诉对象、诉讼请求,便断定其必然败诉,果不其然,其刚收到一审败诉判决,败诉理由与笔者所说一致!
基本案情是:该同行购买指标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协议》,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过渡期补偿费中断支付,以指标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以卖家为被告,起诉要求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
与该案案情几乎完全一致,前段时间一二审均败诉后来访付费咨询的客户,也是因此要求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退款,被告也是卖家,并没有要求解除己方与开发商所签《搬迁补偿协议》,结果一二审均败诉。
因开发商不能履行《搬迁补偿协议》,买家是否能够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卖家要求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还涉及到房屋是否已被拆除,问题比较复杂,放在下篇推文再说,仅就程序而言,笔者认为:
解除《搬迁补偿协议》是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退房退款的必要、前置条件在没有解除《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支持买家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
原因很简单:
①《指标房买卖合同》本质是拆迁补偿权益转让合同,《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已确认搬迁补偿权益归买家享有,如果不解除,哪天城市更新项目盘活,开发商认的还是买家,项目建成后回迁房还是给到买家,没可能买家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退款后,还占着房屋的搬迁补偿权益!
②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相互返还财产,买家要求解除合同退款而不返还卖家搬迁补偿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反推,法院也不可能在《搬迁补偿协议》未解除,搬迁补偿权益还在买家名下的情况下,判决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否则将导致卖家房款两空之境地。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家退房(权益),卖家退款,这个道理本是生活逻辑,不需要太多的法律解释,可偏偏不少败诉案件的原告就没有想到,或仅考虑己方,未考虑对方所致。
正确的起诉方案是:
以卖家、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同时诉请解除《搬迁补偿协议》和《指标房买卖合同》,返还案涉房屋(房屋已拆除的,情况复杂,在下篇推文解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上述方案仅是起诉程序建议,实体结果方面,《搬迁补偿协议》和《指标房买卖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否完全独立于《指标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可以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涉及《指标房买卖合同》项下卖方主要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买方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买方合同目的实现标准的认定等复杂问题,实践中颇有争议,即:即便是法院判决解除了《搬迁补偿协议》 ,也存在不判决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的可能。
结论:
此轮房地产危机导致大批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的城市更新指标房买卖纠纷,为新型案例,过往法院也少有遇到,笔者见过多份判决,对部分裁判观点也未必认同,能确定的是:
解除《搬迁补偿协议》是必要条件,是否为充分条件与具体案情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关,不解除《搬迁补偿协议》,不可能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解除《搬迁补偿协议》未必能够解除《指标房买卖合同》
术业有专攻:深圳小产权房拆迁争议解决专家,张茂荣律师团队指标房纠纷法援热线:133 0291 8605(微信同号),阅读原文,看本团队更多小产权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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