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元诉讼费判律师赔147万!法院“按撤诉处理”合法性分析|(附东莞案例)

创业   2024-09-10 11:13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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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深圳中院:因5元诉讼费,判律师赔147万,凭啥? 
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法院是否负有“再通知”义务? 
面对拉仇恨的判决,深圳律协为何不为律师发声? 
律师赔147万,同行再补一刀:当受惩戒!
上图,劳动争议纠纷,因当事人逾期补交5元“简转普”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起诉代理律师赔偿。

深圳中院按劳动者仲裁请求额,判决律师赔付劳动者“销售业绩提成奖+经济补偿金”损失147万,详情见《五问深圳中院:因5元诉讼费,判律师赔147万,凭啥?》(简称《五问》)

祸之根源——深圳南山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简称《裁定》)是否合法?这是笔者《五问》之第三问,现单独摘出来分析。
《五问》中,笔者以法院负有“再通知”义务为由,质疑《裁定》的合法性,经确认,“简转普”补交诉讼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99条,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确按撤诉处理,是笔者不够严谨,特向同行、网友致歉
然,因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劳动者预交诉讼费,《裁定》的合法性仍然存疑,理由如下:
1、深圳中院明确规定深圳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诉讼费:
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原文:......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2014修订)》(简称《规程》)第六条原文: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44条原文同上,即: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2、《裁定》法院——深圳南山法院官网提醒: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诉讼费:
《裁定》后,涉事律师曾以官网官宣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无需预交诉讼费为由,与南山法院有过交涉,并委托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
彼时,南山法院官网【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缴纳说明】确有“如果原告是劳动者,无需预交诉讼费”的提示(据涉事律师说,目前已撤掉):


笔者认为,即便南山法院没有官网提示,现行有效(有说失效,但威客显示有效)的深圳中院《规程》、《意见》也是必须遵循的,即:
深圳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既然不需要预交,南山法院简易程序立案之初,要求劳动者预交5元诉讼费就是错误的,转普通程序后通知补交5元诉讼费也是错误的,因劳动者逾期交纳而《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剥夺了劳动者的诉权,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裁定》不合法,就应主动纠错撤销,恢复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用人单位赔或者不赔、赔偿多少,深圳中院判决律师赔偿劳动者147万的案子自然也应予撤销。
他山之石:东莞法院,拟裁定按撤诉处理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
与本案类似的六宗将按撤诉处理案件,也曾在东莞发生过,不同的只是原因在于劳动者律师因故未到庭,后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做法是:
举办专场听证会,邀请市人大、政协及东莞、广州两地律师协会人员共约20名代表参与,最终考虑到六宗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按撤诉处理后,劳动者维权将陷入被动,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用人单位)分别赔偿原告(劳动者)金额不等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网友留言:法治之光,看东莞是怎么做的,如果按深圳做法,东莞案涉事律师估计也要赔付巨款!
后话:
老百姓的朴素认知,是法律的底色,一般的情感期待,是法律的底层逻辑,手持司法权柄者,当秉持慈悲之心。
因为5元的诉讼费逾期交纳,因为法院的错误《裁定》,以没有证据证明的劳动者主张,判决律师兜底用人单位都不可能承担的劳动者“销售业绩提成奖+经济补偿金”147万,恕笔者不能理解!

张茂荣律师团队
垂直于房地产争议解决领域,主攻:①房地产大要案(重大、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②小产权房(历史违建、绿本房、农民楼、厂办物业等)拆迁、买卖、析产等争议解决;③其他“非标”类房地产纠纷。全国客服☎:133 0291 8605(微❤️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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