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深圳中小律所主任群聊起人工智能,有主任爆料去年以来,深圳中院很多案件就是AI判的:
无独有偶,今天,与同行沟通小产权房执行异议案时,又被告知发现法院在电脑判案:在一审案卷中发现了ai制作的事实过程脉络。该同行就此还提出了应对AI断案的律师工作新方法:法律文书、质证意见,观点要尽量详细、具体,不能再如过往追求精炼和一目了然!经查,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2024年8月29日文章《司法人工智能时代,来了》显示:广东深圳中院先行先试,自主研发首个司法审判垂直领域大模型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在深圳,智赋未来。6月28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人工智能﹢审判”深度融合。系统全面上线36个工作日,智能辅助阅卷57052件,辅助庭审23701次,辅助生成裁判文书52554份。仅7月份,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3.7万件,同比上升73.9%,平均结案时间缩短38.54天,存案下降29.3%。再查,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22年12月9日即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了“辅助审判原则”,即:坚持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各类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辅助,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交互。应用范围第8条规定了“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即:支持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全案由裁判辅助、法律文书辅助生成、法律文书辅助审查等智能化应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综上信息能够确定,深圳法院利用AI“辅助审判”案件是事实,AI“辅助生成裁判文书”也是事实,但该辅助生成的裁判文书,按《意见》是不能直接盖章发送给当事人的。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了“用户决策权”,但通篇没有“当事人”称谓,笔者不知其中“用户”是否指或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律师):一个事实是,目前尚未听说有律师被征求意见是否同意AI辅助审判。同时,《意见》虽明文规定了人工智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但应用范围包括“证据指引与审查、全案由裁判辅助、法律文书辅助生成”,如何确保人工智能辅助结果,特别是“辅助生成的裁判文书”只能参考,不能等同,不能直接发给当事人?谁来监督法官“参考”?面对AI“辅助审判”的辅助阅卷、辅助庭审、辅助生成裁判文书,律师又要做出什么样的工作方法改变来应对?笔者观点:
笔者并不排斥人工智能,但“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个案的巨大差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法官不能过度依赖AI,AI“辅助审判”不宜过深!
如何坚持AI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确保法官百忙中不依赖AI、司法裁判始终由法官作出而非AI辅助生成,从而避免AI判案,仍是个大问题。
建议法院公开AI“辅助审判”,特别是包括“证据指引与审查”在内的“辅助阅卷”和“辅助生成裁判文书”原理,并进行必要性提示,以便当事人和律师知晓,从而有针对性地改变过往传统诉讼习惯,主动适应并配合法院的AI“辅助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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