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双标”,让律师心寒!——打不赢的“风险代理”律师费官司

创业   2024-10-26 19:00   广东  

能帮委托人打赢复杂、难度大的告开发商豪宅别墅退房官司,却打不赢有白纸黑字约定,简单、难度小的委托人欠自己律师费官司!果真是律师没本事,还是医不自治,亦或此中有蹊跷......

一段时间没有随笔时评了,直至看到“律师起诉委托人支付风险代理费被全部驳回”的那个判决!(详见>>刚刚,深圳福田法院:驳回律师风险代理费全部诉讼请求!)

因驳回理由之一——“风险代理收费比例”的合规合法性问题,在其他律师起诉律师费的案子里也经常出现,有必要写下这篇随笔,隔空对话,与审判法官商榷。

以两个房屋买卖纠纷案胜诉后,律师起诉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的案子说起:

案例1:256万购房款本金全归委托人,约定40%违约金的律师费被降低到18%!

深圳二手房纠纷,成交价256万(精确数字为2,565,360元)。

2019年4月29日《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基础费用2万元,收回的250万购房款本金全部归委托人,律师仅就获赔违约金部分提取40%的律师费。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委托人最终收到执行款3,117,573元,因拒付,律师起诉要求支付律师费244,885元。

一审法院:40%的收费比例约定,违反了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的18%上限,酌情降低到18%,另扣除不应计入部分。

2022年8月19日,一审判决:委托人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92,894.94元。

二审法院:40%的收费比例约定,违反了2006年12月《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30%上限,综合考虑部分工作由委托人自行完成等因素,一审酌定按18%并无不当。
2023年10月18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1590万购房款本金律师费70万,约定40%赔款的律师费被全部驳回!

深圳一手豪宅别墅纠纷,成交价1590万(2018年一次性付款,委托人绝非弱势普通购房者)。

2019年9月18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基础费用5万元,成功退房收回1590万购房款后支付律师费70万。

2019年12月3日《补充合同》约定:增加追索开发商赔款,就额外新增加的违约金赔款部分,按获赔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委托人实际收回购房款1590万,获赔各项损失、利息192万余元,合计回款1782万余元。

2020年11月2日,委托人出具《确认函》,确认按《补充协议》约定,在70万成功退房部分律师费外,还应付40%赔款部分的律师费。

其后,委托人因故仅支付成功退房部分风险代理费70万元、赔款部分风险代理费1万元(合计71万),拒付剩余赔款部分律师费,引发律师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①40%的赔款部分律师费与70万成功退房部分律师费构成重复计费;

②40%的收费比例约定违反了2006年12月《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30%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③已付71万亦已超过可以收取的风险代理收费上限,故而委托人已经足额支付。

2024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改委、司法部收费规定并非法律,上述案例2中“约定收费比例超标无效”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在此不说,只说两案“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是否违规超标”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

法官违反“一致性原则”,以购房款之外的赔款金额,“双标”认定律师代理案件“标的额”,并以此为基数,认定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超标明显错误!



1、“购房款本金回款”是否应纳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基数——律师代理案件“标的额”考虑,应遵循“一致性原则”。

上述两案认定律师与委托人约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超标的基数——律师代理案件“标的额”,依据的都是小额的赔款金额,而不包括大额的购房款回款本金:案例1赔款61万,回款本金高达250万;案例2赔款192万,回款本金高达1590万!

换言之:法官在评估委托人应付律师费的时候,并没有将律师代理的最大工作成果——更大金额的购房款回款本金考虑在律师风险代理比例基数之内

律师代理委托人起诉返还“购房款本金+赔款”,全部回款后,风险代理比例基数——律师代理案件的“标的额”,是否应当包括购房款本金,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审查,即:

法院受理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标的额”是一致的,如果法院审理标的额包括了购房款本金,则律师代理标的额自然也包括,没可能同一案子,法院审理和律师代理标的额不一致。

2、根据“一致性原则”,法院将购房款本金纳入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自然应纳入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标的额”,允许律师收费。

——同一案件,标的额一致,法院审理,律师代理,只允许法院收费,不允许律师收费是依法耍流氓。

案例1一审法院收费31,661.81元,案例2一审法院收费150,327元(二审法院收费153,223元,合计超过30万),均将购房款本金纳入了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


案例1

案例2

委托人委托律师起诉退房退款+赔款:

法院审理,无论判决是否支持,都收了委托人购房款部分的诉讼费,律师代理委托人收回了全部购房款,却将购房款回款排除在律师工作成果之外,不纳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基数,这是哪门子道理?

3、将购房款回款纳入基数,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远未超标。

案例1:判决返还购房款2,565,360元+违约金769,608元=总标的额3,334,968元,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为40%的违约金,即307,843.2元,仅占总标的额的9.2%;

案例2:判决返还购房款1590万+赔款192万=总标的额1782万,约定退房部分70万+赔款部分40%的风险代理律师费,即146.8万,仅占总标的额的8.2%!

按法官不超过30%上限合法有效的观点,一个9.2%,一个8.2%,何超之有?!

网友或说:即便不超标,动辄几十万的律师费也是明显偏高!这明显是忽视了案件大小、几百几千万买房富豪和普通人的区别:

以同倍数算,几千万的案子,收费几十万,相当于几万的案子收费几百,而是否偏高,还可以对比律师普通代理看。

参考2006年12月25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以案例1标的额3334968元,案例2总标的额1782万计算,一审、二审(减半)、执行三个程序,普通代理标准律师费分别是28.75万和85.5万。

普通代理,无论案件是否胜诉,委托人是否能够收回购房款和赔款,都必须先行支付律师费,律师“落袋为安,旱涝保收”,既避免了败诉后收不到律师费的风险,又避免了胜诉后委托人违约拒付律师费的风险。

两案约定的,只有胜诉且收回购房款本金+赔款后才能获得、败诉分文没有的风险代理律师费,案例1仅高出普通代理2万余元(307843.2元-28.75万),案例2仅高出普通代理61.3万(146.8万-85.5万),如此巨大风险的“对赌”回报,看官说高还是不高?推己及人,如果您是律师,是愿意普通还是风险代理?

思考:律师行业的冬天到了吗?

4、将本金排除在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基数之外,不符合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不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

实践中,绝大多数委托人委托目的在于“保本”,抱有“只求回本 ,赔款可有可无”心态,为了避免收不回本息还要支付律师费,往往与律师约定“低比例或零比例本金+高比例赔款”支付律师费的风险代理模式,如100万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回款后100万本金全部归委托人,1万利息的一半甚至全部当律师费。

如果不将100万本金计算在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基数,径以1万元为基数,认定律师风险代理101万元的案子,收费尚不足普通代理的5千或1万违规超标,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反推之,如果将本金排除在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基数之外,要求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超过利息、违约金、赔款部分的30%或者18%,本质是要求律师无偿代理委托人大额本金回款,哪位律师还愿意风险代理?律师都不愿意风险代理,最终受害者还是委托人!

刚刚,深圳法院:驳回律师风险代理费全部诉讼请求!

一个“一致性原则”即可理解、确定的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基数是否应当包括律师工作最大成果——购房回款本金的问题,硬是被法官“双标”判决搞得如此复杂,又让笔者想起老大说的话: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让(包括律师在内的)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律师风险代理两案期间,收费比例并无30%上限,更无18%上限的规定!
30%上限的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12月《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分别被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17日《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发改委2015年8月21日《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2021年12月10日《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废止,直至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才又规定了最高18%的上限,2014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是放开无上限限制的。
点击下图看案例1:律师:打赢官司后,先被客户欺负,后被法院欺负......

张茂荣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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