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再通知”义务又一法院例证
上图,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案子,会发一个催交通知,上诉人在催交期限内仍不交纳,才会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裁定原文: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某公司收到法院催交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下图,2024年9月13日,笔者推文《致敬郑州法院:“二次通知”仍不交费,方按撤诉处理!》中,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件,裁定原文:
同年9月10日,本院再次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依法通知上诉人豫创公司于9月15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不甚严谨的是:①“简转普”补交诉讼费除外(无需“再通知”);②《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载明深圳劳动争议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此两点笔者已置顶致歉声明,但不影响法院负有收费“再通知”义务的文旨和推文救济途径建议。不过有法律人持不同意见,更有网友认为“再通知”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又鉴于法院是否负有“再通知”义务,直接影响到逾期交费当事人诉权,于是以案释法,再晒惠州中院《裁定书》为证。①《受理案件通知书》中也有交费通知,故也算一次,不过没有释明原告:如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本院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②《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即算第二次通知,该通知明确释明原告:如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本院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③目前深圳法院两份《通知书》“二合一”一并送达,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两个通知交费期限完全重叠,“再通知”义务形同虚设,如下图笔者做原告的案子:同日落款,同日送达!不知其他法院是否也是“二合一”同时送达,是否有原告逾期交纳被按撤诉处理而提出异议,异议结果如何,欢迎同行、网友留言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