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李金的律师将向成都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李金希望通过“改变de力量”,向所有帮助过他的媒体、记者,表示感谢。
1994年10月14日凌晨,成昆铁路边的云南省元谋县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旅客白某某、姚某某下火车后入住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间,次日凌晨被发现在房内遭抢劫杀害。
1995年9月27日,李金从大街上被抓走。他和老乡普发成、普发能兄弟被原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共谋作案。1997年,原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称,李金和老乡普发成、普发能兄弟在元谋火车站相遇,共谋抢劫,三人跟踪下车旅客至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由李金踢开208房间门,三人用钝、锐器击打两人,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三人抢得两人的行李逃离现场。
法院认定李金犯抢劫罪,判处李金和普发成两人死刑,普发能死缓。成铁中院作出判决后,3人均提出上诉。
1998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成铁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成铁中院重审改判李金无期徒刑,普氏兄弟无罪。李金再次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定李金伙同他人抢劫杀人,维持无期判决。四川省高院认定该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与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经多次减刑后,李金于2017年7月7日出狱,其被羁押时间达21年9个月零10天。
李金出狱后,开始了自己漫长的申诉路。
李金的喊冤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上游新闻记者胡磊于2019年开始关注此案,并刊发独家报道《喊冤者李金:命案发生时,我在700公里之外》。
https://www.163.com/dy/article/EUGGU3CK053469M5.html
这篇调查报道,其中一个小标题为“人不在场:雇主证明李金案发时在700公里外”。上游新闻的新闻报道披露——
李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1995年9月30日,自己因涉此案被收容审查,便向负责侦查的铁路警方办案人员提出:1994年10月13日案发时,我还在云南省盈江县务工,根本没有回到元谋作案的时间条件,“我当时向警方提出了这点,但是根本没有人理我。”
杨名跨、张具堆律师在接案之后对李金反映的不在场事实进行了初步核查,“我们找到了李金当时的雇主方某,他也确认1994年元谋发生抢劫杀人案时,李金还在距离元谋近700公里的盈江,根本不可能有机会犯案。”
上游新闻记者胡磊注意到,四川省高院对于李金的终审判决中认定,李金是“伙同他人”进行犯案,但没有认定“他人”为何人。
上游新闻在报道中指出——
“四川省高院所指李金的同案犯至今没有到案,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人知道同案犯是何人”。
李金的申诉状中也提到,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现场证据中有指纹印、鞋印等犯罪痕迹类证据,但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李金有任何的关系。张具堆律师表示,“案件一二审都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与李金有关,现场这些客观证据不能够证明李金到过现场并实施了犯罪。”
此后,上游新闻连续追踪报道4年,记者胡磊、沈度、李文滔分别陆续刊发了新闻报道《四川省高院回应“李金案”:已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四川高院决定再审元谋“隔空杀人”疑案》、《四川高院再审29年前“隔空杀人”案,新证人出庭作证》等多篇报道。
澎湃新闻对此案也一直在跟踪报道,直到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高院改判李金无罪。
四川高院认为,现场勘验证实作案人在二人以上,本案的具体作案人员、作案手段等关键事实不清,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一定矛盾,李金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现场无客观证据指向李金作案,认定李金伙同他人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洗冤者:感谢所有记者
近日,“改变de力量”对话当事人李金。李金拜托“改变de力量”:向所有报道过这起案件的媒体和记者表示感谢。
改变de力量:你现在各方面的状态怎样,生活怎样?
李金:现在状态比以前好多了,心情好了,精神状态好了,身体也健康多了。我每天早上6点起床,出门跑跑步,白天散散步,锻炼身体,跟村里的朋友们聊聊天,他们还开车带我去丽江、壶口游玩,我还去贵州旅游了,看看风景,也放松心情。
很感谢媒体的帮助,以前,有检察官让我不要找媒体了,我说没有媒体帮我伸张正义,就靠我自己和律师,能平反吗,检察官不说话了。
很感谢媒体,对我的帮助非常大,现在我的微信里还有很多记者,我也想通过你们“改变de力量”,向所有关注过我的记者和媒体表示感谢,等到赔偿下来了,事情了结了,我会给他们发微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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