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深度调查报道触动政法界银行界,很多人因此免去牢狱之灾

文化   2024-09-26 19:31   北京  
十多年前,一纸司法解释出台后, 银行报案量剧增,大量欠款的信用卡持卡人被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抓捕判刑,喊冤声此起彼伏。

多名律师的爆料引起了学法律出身的时任法制晚报记者林红的注意,他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了当时银行在信用卡发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立法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严重问题,作出深度报道。报道后,此类案件的立案随意性问题被改变,全国各地信用卡诈骗案发案数大幅下降,众多欠款持卡人免去牢狱之灾。

再之后,司法解释被修订,明确规定不得单纯因持卡人未还款即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发卡银行存在违规发卡情形,持卡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方式也得以规范。


1

媒体报道后,很多人免去牢狱之灾


2009年底,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1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银行报案量剧增,大量被指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被抓。


就此,2009年12月17日,北京晚报著名评论员苏文洋发表了新闻评论《“恶意发卡”比“恶意透支”还坏》。


(https://news.sina.com.cn/pl/2009-12-17/141019281207.shtml)


文章内容,相当的讽刺犀利:“经常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朋友们小心了,你们已经随时有可能掉入信用卡陷阱,并负有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是银行推动的,对银行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我相信,假如由消费者多次呼吁这一司法解释,肯定是首先追究“恶意透支”的源头:恶意发卡。很多恶意透支完全是银行恶意发卡造成的恶果……我明年非买银行股不可。如果监狱能上市,也捎带着买几股,包赚不赔。”


之后,不少律师认为他们代理的信用卡诈骗案“很冤”,纷纷反映到新闻媒体。时任法制晚报记者林红,当时接到了多条爆料,其中,一位被告人父亲的行动引起了他的强烈关注。当时,被告人袁某信用卡诈骗案,连最高法院主办的中国法院网,都刊发了新闻——



2010年11月,袁某一审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后,本来当庭表示“我不上诉”,但他的父亲突然在法庭上激动地站起来,大喊“你必须上诉,你如果不上诉,我就跟你断绝关系!”


袁某的父亲认为,儿子固然有错,但银行责任更大,更应该对现在局面负责。


为什么这位父亲,坚持认为银行的责任更大?法制晚报记者林红决定展开深入调查。


很快,记者林红发现了大量问题。


当时,办信用卡,容易得根本不像话。法制晚报记者林红通过政法机关内部关系,找到了2009年12月15日司法解释出台后至2011年1月中旬,北京法院系统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中属于恶意透支类的案件共95件。结果发现,这些最终成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持卡人,80%都是无业人员或外地农民,有些人甚至是连固定住所都没有,明显不符合发卡条件。


他们是怎么办下来的信用卡?


法制晚报记者林红继续调查发现,有专门的办卡公司,为无业人员准备虚假的工作资料最可笑的是,某小学传达室门卫宋某为了办民生银行信用卡,伪造了一份工作证明冒充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行政经理,然后办卡成功了。


95件案件,30件涉及民生银行,占到了将近三分之一,数量远远超过其他银行。


法制晚报记者林红为此暗访了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多名业务员,有人告诉记者,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也可以不用工作证,“只要资料填写真实就可以”,还有人直接建议,“想办法有个单位”。


林红还暗访了代办信用卡人员。其中一人明确表示,民生银行卡比较容易办,没工作的人,也能办民生信用卡,“收入证明随便开个就行了”。另一人教记者:“工作单位就写你身边朋友的,然后留你朋友的工作电话。银行一般只做电话核实,而且是抽查,万一问到你朋友那里,让他说有你这人就行了。


之后,为了深度探寻真相,法制晚报记者林红又对公检法机关进行了大量采访。


林红采访到了袁某案的承办法官。法官明确表示,银行为谋取利润,在信用卡的审核、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林红还采访了其他北京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也表示,这些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对他们的“诱惑”是分不开的。


记者林红还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拿到了一份该院写给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司法建议。其中显示,2010年,朝阳法院审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35件,其中四成涉及民生银行。给银行写信的是朝阳法院时任刑二庭副庭长臧德胜,现在这位法官已经转型做了刑辩律师。


以上问题,仅仅是事实层面的。通过精读法条,法制晚报记者林红从立法层面也发现了问题。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只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但如果持卡人原本有还款的经济能力,透支后因经济能力发生变化而不能全额还款,是否还算恶意透支呢?“解释”中没提及!


如果持卡人能够证明自己经济能力发生变化的确切时间,且该时间之后没有再进行过信用卡透支,理论上则不应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持卡人往往难以证明这点,如果不能证明,就要被判刑。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详细规定了持卡人欠款不还的刑事责任,但对银行的过错,一字未提!


经过全面深入调查后,2011年2月22日,记者林红在法制晚报刊发了深度调查报道《恶意透支案 1/3涉及民生银行》。

报道中写到:这些案件反映出:银行在信用卡审批等方面“很松”,但对待那些欠款不还的持卡人时又“很严”。

  

报道指出了问题的荒谬性:“如果你向其他人借钱,当你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至多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如果你从银行信用卡里借钱,当你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则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投进监狱!”

  

法制晚报的这篇报道发布后,多家媒体追踪报道、作出新闻评论,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对政法机关和银行业更是触动极大。


此后,北京等多地公安机关大大收紧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并对一些细节作出明确要求。北京法院系统组织多家银行召开座谈会,会后,各家银行均要求催收人员必须保证确实联系到本人,且本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才能报案。


自此,全国各地信用卡诈骗案发案数大幅下降。


再之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修订。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规定——


认定恶意透支的前提,是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催收必须同时符合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等条件,才被视为有效催收;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证据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但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当初法制晚报报道中针对司法解释本身提出的种种质疑,都得到了修订完善。


众多欠款持卡人,因此幸运地躲过了牢狱之灾。

2

报道解决了问题,是记者最大荣誉

日前,“改变de力量”采访到时任法制晚报记者林红,请他回忆了当时的报道情况。
改变de力量这次采访报道,有哪些让你至今仍印象深刻的地方?
林红:确实有很多难忘的记忆点。
首先,采访之前,确实没想到问题这么严重。打动我,促使我去做这个深入调查的,是多位辩护律师的殷切期望,和那位被告人父亲的炙热话语,任何人在那个法庭场景下,都会被触动,如果不感到特别的冤枉,那位父亲不会那么激动。
然后就是,采访过程中,多位检察官告诉我,当时这类案件立案太随意了,有的案子都没打电话直接联系持卡人,仅仅是给持卡人发了两次EMS,凭着两份EMS回执就算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了,但实际上,有的EMS是发到持卡人户籍地的,但可能持卡人平时一直生活居住在北京,根本没收到,人家催收函都没收到,凭什么说人家是恶意不还呢;还有的持卡人确实是因为经济原因还不上,而不是不愿意还,这种,怎么能算骗呢?
最后,就是银行这个巨人和持卡人之间的严重不平等性。之前的司法解释,过于有利银行了。
改变de力量你认为媒体对这类案件以及之后的修订法律,有哪些影响?
林红:我做这篇报道的目的,就是觉得其中存在着很多立法上和执法中的问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性,因此希望通过深度报道,让更多的人看到,尤其是能够触动法律界和银行界的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篇稿子我做的非常扎实,采访的也非常细致。很欣慰,应该说报道后确实触动了我希望触动的人群,之后让一切得以改变。能够通过自己的新闻稿,解决社会问题,推动法治发展,是一个法治记者最大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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