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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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借贷双方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如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由借款人配合将房屋直接过户给出借人。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的模式。
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通常所说的“禁止流押条款”,故出借人因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原则上,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当然,此处的拍卖及债务的偿还,并不是优先受偿权,此时双方仍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实务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通常会否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故,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其应当首先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双方的借贷合同、款项流动、交易习惯、本金偿还或利息支付等事实。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