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舆丨小林为何一定要挨这顿打?

文摘   2024-09-04 12:24   泰国  
小林为何一定要挨这顿打?

周舆

828日青岛市崂山区26岁的退伍兵林某某,驾车正常行驶在青山社区附近的山路上,不幸与一位开路虎的当地女子王某发生了激烈冲突。

王某是附近村民,因堵车而逆行超车,却与小林的车正面相对。也许小林当时让一下,王某的车就过去了,但小林在部队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青年,于是坚决不让,即使路虎车三次向后退,小林三次将车往前提,始终将路虎车别住。

见状,王某怒不可遏,当即蹦下车,拽开小林车门,三番五次地对小林连打带骂。从始至终,小林都未还手,甚至都没还口。当不堵车了,王某驾车要走时,小林才从自己的车上下来,站在路虎前对王某温婉地谴责了几句,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他也未坚阻路虎,王某随即驾车秒闪。

于法于理,小林同志都没有做错任何事。王某逆行,他可以让,当然完全可以不让,他选择了不让;被人打骂,他可以还手,也可以不还,但他选择了不还手。

显然,小林是懂法律的。中国的法律规定:被打时如果还手,那么此事很可能被定性为“互殴”,那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显然就是最理智选择——此事一定会走官面解决,而连小手指都没抬的他,显然不会有承担任何责任,或者说不会被抓到任何“尾巴”。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说小林的不是,也只能说王某过于霸道,此外就聊不出别的东西了。

但至少有一个问题值得聊。

在我们的生活中,即使逛个街也都难免会遇到恶人,假如他(她)对我们行凶,我们唯一“理智”与合法的做法,就是打不还手?只有当他(她)威胁到我们的生命时,我们才能合法的还手权利?在我们还手时,是不是也不能还得太厉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当歹徒用刀捅我们时,我们只能去夺刀,而不能也随手抄起一把水果刀给他(她)来一下?如果凑巧拿了一把较大的刀,那算不算就是“持械”?

假如他(她)不是持械,而只是拳打脚踢,那么在这种“轻微”伤害下,我们是不是不能还手?这时只要还手,就像给小林支招的那位所说“就没理了”?

于是,问题出来了:当我们的身体遭受(或即将遭受)恶徒伤害时,假如在法律上我们被赋予了可以还手的权利,那么社会上的这种伤害事件会不会可以减少?而路虎女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是不是因为“苦主”没有解决问题的权利,而不得不束手束脚?同时,假如她有一定的关系和背景,苦主就会诉告无门?于是恶人打人就是打了白打?

通过青岛路虎女打人事件,我们希望有司不妨适当调整某些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在遭受歹徒侵害时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自我防卫的权利。我相信,如果能做到此点,以后不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而只会出现恶人不会再轻易作恶伤人,因为他们再要作恶,就会掂量掂量,一是他们当时就会遭受对方合法而坚决的抵抗,未必会讨到便宜;同时,事后他们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把“还手”的权利赋予老百姓有什么问题吗,难道不好吗?

202494


老周三十二世
凡所有相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