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中山二手房计税价格可以“讲数”了

楼市   2024-09-03 11:36   广东  

税务业务是二手房交易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环。特别是核定计税价格对税费的金额影响较大。

最近,《珠海 中山 阳江 横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

以后,群众二手房交易办税对计税价格有异议可以“讲数了”。

贴心的小编列出了征求意见稿的一些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四地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以下称“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佐证资料,申请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核定计税价格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存量房交易双方纳税人共同向存量房属地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佐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申请理由正当、佐证资料充分的,税务机关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予以调整。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正当或佐证资料不充分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予调整。

第六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拍卖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市场竞价不充分的除外)确定的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

(四)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五)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存量房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

(六)存在结构破损等质量问题导致存量房转让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

(七)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时,应区分情形提供以下佐证资料:

(一)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载明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转让价格的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将存量房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作为计税价格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及成本价等相关证明资料;

(五)其他情形下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上述(一)(二)(三)(四)类情形下,纳税人已在存量房交易申报环节完整提交佐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无需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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