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中山市的政策,允许厂房分割转让的情况只有三种,一种是三旧改造的工改工项目,一种是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还有一种是新出让的工业地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允许分割销售的。
有没有第四种呢?
没有。哈哈。
但是,有第四种允许分割的情况,只是不允许分割转让。
11月13日,市资源局印发了《中山市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分割登记操作指引》。符合条件的厂房可以办理厂房按幢分割。
适用范围是:
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以按照本指引进行分割不动产登记,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时无需提供项目规划报建、规划条件核实变更材料。本指引所称的“幢”是指物理空间相对独立的整幢建筑物。
本政策出台前已按整体报建但尚未验收的,可在取得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以及竣工验收材料后,适用前款规定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按幢登记。
另外:
分割后的产权可依法依规进行融资并办理抵押登记,但为防止工业物业房地产化,分割后不得独立转让,须整体转让,涉及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情形的除外。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车库、配电楼(房)、门楼等配套用房,不得抵押、不得独立转让。
小编理解这是为了让企业更方便融资而出台的政策。如有需要了解的厂房老板可以后台留言咨询。
最后附上全文。
中山市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分割登记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融资,优化规范工业厂房按幢分割登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操作指引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以按照本指引进行分割不动产登记,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时无需提供项目规划报建、规划条件核实变更材料。本指引所称的“幢”是指物理空间相对独立的整幢建筑物。
本政策出台前已按整体报建但尚未验收的,可在取得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以及竣工验收材料后,适用前款规定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按幢登记。
二、分割要求
(一)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前后在同一产权人名下、分割前后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不变、分割前后总计容面积及房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不变、分割前后建筑的外轮廓线与外立面不变(即无加建、改建、拆建)。
(二)分割后的产权可依法依规进行融资并办理抵押登记,但为防止工业物业房地产化,分割后不得独立转让,须整体转让,涉及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情形的除外。工业物业建筑区内
的办公、生活服务、车库、配电楼(房)、门楼等配套用房,不得抵押、不得独立转让。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不动产登记,应由产权人(企业)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分割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承诺书(详见附件);
(五)分割后的房屋测量图。
四、登记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审查申请是否符合适用范围和分割要求,审查分割单元是否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调查,并按以下方式登记:
(一)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为共同共有。
(二)登记时附记“不动产分割登记后需整体转让,不得单独转让”,若经整体转让或经强制执行分割转让的,仍保留附记。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车库等配套用房登记时附记“不得抵押、不得独立转让”。
五、其他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