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兵答】科创板、主板、北交所申报标准传闻!新公司法修订后,交易所配套规则什么时候会出来?

文摘   2024-11-08 08:03   北京  



1、科创板利润要求

Q:请问:目前科创板有最后一年利润要达到多少的传闻吗?

A:科创板主要看硬实力,建议不低于5000万,目前不接受亏损的,如果是那个绿色通道的可能接受亏损未盈利企业,据说一些企业和中介得到通知了。

2、主板利润隐性门槛

Q:主板现在营收和利润的隐性标准是多少啊?

A:主板两个亿,创业板一个亿,北交所5000万。

3收购未盈利企业

Q:各位大佬,客户计划募资收购未盈利的海外创新药企业,请问目前除了芯联集成外,还有没有其它发股收购未盈利企业的案例,发布预案的也行?另外因创新药公司目前还没有什么资产,对此类并购,一般是用什么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购标的?

A:除了希荻微、富创精密是自有资金收购案例外,还有捷捷微电,这家公司上会前标的扭亏。

关于并购标的评估方法,见《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综合考虑标的资产运营模式、研发投入、业绩增长、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定价情况等,多角度评价并购标的定价公允性。

4高送转

Q:请教大家,锁定期过后通过高送转,对企业所得税有节税效果么?

A:对企业所得税没有,但对个税有影响。

5合并报表

Q: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在确认一个公司属于大、中、小型企业的时候,其营收标准和员工人数标准是只计算本公司的,还是可以将控股子公司的计算在内?比如营收是否应是合并报表的数据?

A:按现有的规则,我理解应该是单体的公司。有一个征求意见稿是会合并的,但是应当还没有生效,并且这个征求意见稿好像已经好几年了。

6免抵退税

Q: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远远大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主要是为了避免申报出口退税的金额会超过增值税留抵金额,而延期申报或少申报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但也导致了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远远小于实际的出口销售收入金额。请问各位大佬此是否有何影响?在验证实际的出口销售收入金额是否有瑕疵?

A:实际中这种情况应该很难出现,因为这两个数据企业和税局都要按月核对,出口报关单也是要跟免抵退税的申报表进行核对的。如果实践中真的出现题目中所述情况,企业就会获得退税的现金流,这样可能就存在合法合规的问题了。

7并购重组配套募集资金

Q:想问下 并购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情况的前募情况包含上次并购配套募集资金部分吗?

A:包括,配套募资就是一次独立的发行。

8、会所资格停对再融资影响

Q:请教大家,会计师被暂停资格,非公开发行需要会计师重新出审计报告,应该只需要重新出最近1年的吧?只有公开发行股份才需要出整个报告期三年?

A:是的。

9、公司法配套

Q:请教大家,关于新公司法修订后,交易所配套规则大概什么时候会出来呀?大家有什么消息吗?

A:有消息称:新《公司法》出台后,涉及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改,请各公司【暂不要自行修改】,后续交易所将根据相关要求统筹部署。

10供应链企业上市

Q:求问各位大佬,有听说供应链企业的上市存在行业障碍吗?

A:供应链还不如贸易。

11上市公司换股

Q:各位大佬,上市公司通过换股取得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协议在获取批文日生效。在获取批文的时候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另外该换股发行的股票在解锁后,二级市场出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合伙企业的增值税是以(出售价格-发行价格)*股数*税率计算么?

A:(1)个税的应税股只有两种,具体见167号和70号;(2)增值税个人转让股票免征;(3)如果是合伙企业,首先合伙企业是增值税主体,不是所得税主体征,增值税要征,不适用53号42号31号,买价按成本价计算;(4)合伙企业减持,个人合伙人按5%至35%经营所得计税;除非是单一投资核算的创投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可按20%股权转让所得计税。

12限售期做股权质押

Q:请教各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后锁定18个月,在限售期内能做股权质押吗?

A:可以的。

13、收购一家上市公司

Q:如果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控制权,想通过部分自有资金,部分并购贷的方式,市面上有这种支持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贷吗?

A:都是这么干的,银行给贷款,只是从实践操作角度讲从银行获得贷款现在有点难了

14股权激励

Q:抱歉打扰下,关于股权激励问题,老板分别转让老股给公司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约定锁定期为: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

2、自目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上述股权激励形成股份支付,公司拟对高管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按一次性确认,公司拟对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进行分期摊销确认,请教大佬们这样做是否可以?

A:根据会计部的相关指引,目前IPO审核对于有约定期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分摊确认费用,不得一次性确认费用。

15、税款缴纳

Q: 1、关于增值税“买价按成本价计算”,这里的成本价是指股票股票发行价格、合伙企业认购增发股票的认购价格、合伙企业早期进行股权投资的成本,这其中的哪一个呢;

2、关于换股操作中个人所得税我理解是有两个纳税时点,一个是股票发行时税务局认定的股票公允价值B较初始投资成本A的投资收入进行征税,二个是股票解锁后出售时出售收入C较B产生的投资收入进行征税,这样有个关键问题就是这里的公允价值B应该如何认定,这个认定会影响两次纳税的多少甚至在股价下跌下导致多纳税(根据31号文判断对B-A的纳税时点是取得证监会批文的时间,那么B是否应该是按照取得批文后纳税申报时股价计算,还是可能会追溯到锁价时候的股票公允价值)

另外,制定换股方案过程中会对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上市公司也会公告评估结果,而根据评估加之会计算出一个合伙企业投资的增值,是否需要基于这个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觉得没有投资没有实际资产流入是不需要缴纳的,但是公司同事咨询长沙税务局认为需要缴纳换股税务问题太复杂了。

A:1、增值税如果不是53号42号和3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限售股,则按照一般意义取得的成本计算,实际上就是按照36号营改增的转让金融商品的规定来计算,需要分一下类,例如你是IPO新股或者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股票,就适用53 42 31号文件的买价规定,如果不是就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的买价确定规则,具体参考36号;

2、如果个人通过合伙持股平台减持,也就是合伙平台转让股票,具体纳税义务时点不能适用67号和法人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点的79号,只能参照,基本是在合伙企业减持转让时来确认经营所得,然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传递划分给自然人合伙人去交税;

3、只有评估增值,但是没有转让,就谈不上交税,所得没实现,是一种浮盈,何来交税,今年确实部分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公允变动损益要求补税,这个是不对的。

16分拆上市

Q:请教一下各位老师,有没有近期关于分拆上市的监管口径的分析材料,想判断下现在分拆上市是否有可行性, 有啥隐性条件。

A:前几天刚刚有个分拆的,参照他就行。

17重大资产重组

Q:请问各位,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标的方,必须提供两年一期报表吗?如果收购的标的刚成立运营一年多,是否要再完整运营一年才能装入上市公司?

A:不用。

18股权转让

Q:各位专家,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请问外部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属于“股权转让吗”?

A:不属于,但不排除不公允增资中的部分,税务局认为视为股权转让的情况。

1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Q: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要求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如果对直接持股70%、间接持股100%子公司增资进去不做注册资本全做资本公积,属于“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要求吗?还是说必须进注册资本,才属于“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A:税务更强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溢价)站在投资角度似乎是会计处理的副产品,主产品是"实收资本",税法唯一放松的地方是资产(股权)划转109号文件的第二种模式,将计入资本公积似乎视为投资,税法调增税基,被投资企业计入资本公积,大家可以认真扩展研读一下。


温馨提示:
1.问答素材源自小兵投行学院2024问题探讨群,感谢所有学员的分享付出。
2.本问答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审核标准,仅作参考。
3.小兵投行学院2025年会员已经开始预报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商务合作:详情可添加微信咨询:zsxh2035。

小兵研究学习交流群:小兵研究是让人不断自律,持续提升的平台,需定期发表个人研究文章,如加入请联系微信:zsxh2035

2024年小兵投行学院:2024年小兵投行学院已经开始报名,可联系客服咨询:zsxh2035

小兵说说
主要是分享投行小兵对于资本市场一些问题的思考和评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