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上市后境内监管要点与实操问答(基本篇)

学术   2024-12-19 17:3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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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联交所不断推出一系列利好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展现出对赴港上市的浓厚兴趣,同时,市场利好频出,存量上市公司也陆续开展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运作。此前,我们已推出H股上市系列解读文章改道港股,H股or红筹?(上篇)改道港股,H股or红筹?(下篇),为境内企业赴港上市的多维考量及监管要求等不同角度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同时,国内外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合规性和运营透明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H股上市公司除需基于香港证券监管规则合规运作之外,还应符合境内监管要求,尤其是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资本运作等重大方面。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及近期境内外监管动态,我们聚焦于H股上市公司上市后的关键议题,通过一问一答形式推出系列文章进行解读,以期帮助更多企业了解上市后的监管要求,能够灵活稳健地在资本市场舞台上稳健前行。 

Q1:H股上市公司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境内合规性要求?

H股上市公司属于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除需按照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制定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规范性运作之外,还受到境内证券、行业和市场等等多个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这些监管要求覆盖了从公司治理到业务运营、再到资本运作等各个层面。

首先,H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新《公司法》”)及其他法规进行完善,以满足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要求。进一步来说,在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后向股东派发股息、再融资等主要资本活动方面,H股上市公司亦需要遵守境内监管要求;并且在出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境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境外上市过程中的关键进展,特定情况下需更新备案材料。

同时,公司必须确保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家安全保护义务,确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说,这些境内监管要求不仅体现了中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严格要求,也反映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确保H股上市公司在追求业务高效发展的同时,能够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新规发布前的存量H股上市公司,其在首发上市申请时,是按照当时“大小路条”的行政许可制度获准赴港上市,与备案新规及指引的具体规则相比,在核查及披露角度可能存在一定差别。自《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监管指引(“备案新规”)正式施行以来,存量H股上市公司也被纳入新规监管,其后续资本运作、重大事项也应遵守备案新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进行“全流通”、再融资、股权激励等运作时,应按照备案新规的要求,履行对应的备案或报告等程序。

Q2:新《公司法》下,H股上市公司在治理方面应做哪些调整?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对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及董监高权利义务等条款均有修改,集中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等方面,H股上市公司可能涉及的主要调整事项包括:

  • 调整公司治理结构。除不再使用“股东大会”并统一使用“股东会”表述外,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给公司提供了双层制(即同时设置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单层制(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执行监督职能)两种选择。公司可结合自身运行情况,考虑是否取消监事会设置,简化治理结构。

  • 强化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包括降低股东临时提案权门槛(即降低至百分之一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扩充股东查阅权范围至会计凭证等,更好地保护相对弱势的小股东利益。

  • 扩大董监高的责任范围。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对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明确了该等人员在公司成立、公司减资、利润分配等运营过程中,尤其是涉及资本变化的环节,应当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在公司发股机制及股份类别方面,新《公司法》增加授权资本制、引入无面额股发行方式、增设特别表决机制等特定类别股安排等,一定程度上为选择H股发行方式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鉴于目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正)》等配套规则尚未结合新《公司法》的内容进行更新,具体的实施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提示H股上市公司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立法动态,并按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结合上述主要方面的调整内容,对于H股上市公司而言,其应对照新《公司法》相应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作出调整,包括权力机构称谓变化、董事会人数门槛降低调整、监事会设置、股东临时提案权门槛调整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近期的实践经验,在H股上市公司章程备案过程中,若备案章程尚未按照新《公司法》进行调整,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因此,我们提示,尚未按照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进行适应性调整的H股上市公司,应当尽快启动公司章程、三会议事文件等相关治理文件的梳理和修改工作。

另外,H股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三会议事文件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制度,应当履行必要的内外部审批流程,通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其中,公司章程修改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按照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需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官网公示相关修订文本。  

Q3:H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注意哪些境内监管要求?

根据港股上市规则,港股上市公司应披露“拟集资总额以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且须在中期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定期更新关于所得款项用途的“合理详细”资料。因此,H股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募集所得资金,需要首先符合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的使用用途。此外,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需同时符合境内相关监管要求,包括:

1.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规定,H股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或超额配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可以人民币或外币形式调回,需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

结合我们的经验,地方主管外汇部门可能主动询问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的情况,若募集资金拟留在境外,应向主管外汇部门申报且一并提出合理性解释,供主管部门考量。

2.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必要的内外部手续。

随着H股上市公司日积月累的业务拓展,H股上市公司若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除应按照境外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履行对外公告等流程外,还需同时遵守境内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如有)等内部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等内部决策程序。

另外,根据过往经验,境外上市公司在首发备案时,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承诺,若后续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且涉及对该等承诺的变更,建议提前向中国证监会审核员进行预沟通。我们也提示注意,由于外汇管理部门可能进行窗口指导,如果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涉及资金留存境外的情况,建议提前与外管部门做好沟通,以免存在违规风险。

Q4:H股上市公司如何进行现金分红?

结合联交所《有关发行人分派股息及其他权益的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及过往项目经验,H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

其中, 作为关键环节之一,H股上市公司需要确定股权登记日与支付日期:(1)设定股权登记日,在该特定日期之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方有权获得分红。H股公司必须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境内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H股上市公司应当于股权登记日(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确定的权益决定当日)五个深市工作日前,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2)确认权益支付日期,公司会将现金分红直接汇入股东的银行账户,或以股票分红的形式发放新股给股东。

结合过往项目经验,境内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获取的H股上市公司分红款原则上应在境内使用,若后续有资金出境需求,仍需要履行境外投资的相关手续。

Q5:H股上市公司分红适用多少税率?  

针对分红事项涉及的合规重点之一,即股东取得分红应当如何合法合规的缴税。根据不同的股东身份,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由相关股东自行进行税务申报缴纳或由H股上市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1. 境外居民个人股东

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在税收政策适用上有所不同。

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分派股息时,持有公司H股及名列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外籍个人股东无需支付中国个人所得税。

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对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H股上市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一般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最终实际缴税金额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取决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居民身份所属国家是否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或者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以及该等税收协定约定的实际税率[1]

需要说明的是,结合过往项目经验,上述税收政策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实践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判断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否视为前述税收政策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具体适用税率,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拥有最终的裁量权。

2. 非居民企业股东

针对非居民企业股东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H股上市公司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 境内居民企业股东及境内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规定:

  • 对境内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股利,H股上市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股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境内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股息股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H股上市公司不代扣或代缴股息股利企业所得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股份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股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结语

对于H股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后持续合规不仅限于治理层面、业务层面,上市后的资本运作也是其在港股市场的关键活动,只有遵守境内外双重监管规则的要求,才能合法合规地利用多种融资工具来应对市场变化。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H股上市公司在资本运作方面的监管要求,敬请读者持续关注。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任何提及“澳门”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脚注:

[1] 对股息税率不属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i) 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ii) 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iii) 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作者

胡静

合伙人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hujing@cn.kwm.com

业务领域:境外上市、红筹重组、私募融资、收购并购

胡静律师在境外上市、私募融资及收购并购领域具有超过十五年的执业经验,曾经办大量结合中国境内外法律的跨境服务项目,长期为国内外众多知名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及独角兽企业提供全面的一体化法律服务;在红筹重组及境外上市领域,胡静律师曾协助多家境内企业完成境内外红筹架构的搭建和重组,并作为发行人律师或券商律师协助完成了数十项境外上市或增发项目

黄晓雪

合伙人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huangxiaoxue@cn.kwm.com

业务领域:证券、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黄晓雪律师主办过多个大中型企业改制以及在境内外上市、再融资、债券发行等项目,行业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互联网 、医药等。黄晓雪律师还主办了多个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战略引资、风险资产处置项目,尤其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人以及收购兼并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黄晓雪律师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高晗


律师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李程锦


律师

金融机构与基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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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乐园 · Andrea Ed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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