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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了却执行不了,在经济下行的周期中这样的情况更加普遍,而执行难不仅仅对于当事人来说难,对许多民商事律师来说同样视为畏途。“纸上权益”难以兑现为“真金白银”,使得法律的胜诉判决大打折扣。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逃避或抗拒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拒执行为使得民事裁判结果沦为“一纸空文”,不仅损害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尽管我国《刑法》明确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下称“拒执罪”),但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率却不高,甚至在某些地区几乎处于“休眠”状态。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通过扩大适用主体、扩张“裁定”范围、完善拒执情形、惩戒与修复并重等手段“激活”拒执罪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进一步解决急难愁盼的执行难题。我们欣喜地看到,在《解释》生效的第2天,湖南湘阴县法院就适用新规审理了一起拒执案件,真正做到“拒不执行就执‘刑’”。[1]
另一方面,解决执行难题不仅要有事后的严惩手段,更要有事前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前提,当事人和律师能通过哪些方式助力、推动执行工作也值得深思。
01
执行难,难在何处?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5576.7万件,执结5488.9万件。2023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总量和执行到位金额同比分别增长6.4%、13.1%。[2]尽管司法机关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的高压态势趋于常态化,“执行不了”案件体量依旧很大,判决后执行不到位、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现象依然突出。
1. 拒执罪适用率较低
自1979年《刑法》首次确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来,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率一直处于偏低状态。有实证调研发现,拒执罪在司法机关案件流转过程中呈递减趋势,公安机关立案数量占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的62.86%,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占公安机关立案数量的55.56%[3],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拒执罪的案件数量不足移送侦查数量的三分之一。
据统计,2023年全国法院来信来访反映有财产拒不履行案件65550件,但全年以拒执罪处罚的仅4246人,刑事追责的人数不足信访反馈执行问题的十五分之一。2024年1月-10月,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罪犯5289人[4],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有所加强,但总体上看,该罪的适用力度与执行申请人对拒执行为的强烈反映相比仍显不足。
2.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手法多样、行为隐蔽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手法多样,当前拒执行为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有人在诉讼尚未开始,就“蚂蚁搬家”地隐匿或转移资产。除此之外,常见的躲避执行手段包括:
第一,采取转移、隐匿、无偿赠与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等手段,隐瞒真实财产信息。例如马某、杨某拒执案[5]中,法院判决马某给付货款,但马某和杨某为逃避债务,通过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和债务,并通过关闭工厂、变卖财产、外出藏匿等方式躲避执行。此外,利用亲友账户转移资产、购房置业,乃至向境外大额投资等也是隐藏、转移财产的常见手段。
第二,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碍他人作证。例如在房产执行中,有的被执行人通过与案外人倒签租赁合同、伪造长期租赁等方式,企图借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为执行增加难度。
第三,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关系,甚至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例如武某某拒执案[6]中,武某某在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占有执行标的房产,在执行法院张贴执行公告、责令其限期迁出后拒不迁出,并提供虚假支付收据,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除此之外,实践中常见的拒执手段还包括利用执行程序复杂性拖延执行进程,拒绝、虚报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腐蚀法院执行人员等多种类型的拒执行为。
3. 现行追诉程序存在实践难题
现行案件的执行主体为法院,但法院并没有像公安机关那样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如果仅靠被执行人自觉申报或执行法官简单查询,很难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由此陷入了没有拒执线索无法立案、不能立案更难发现新线索或固定证据的恶性循环。
由于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大,工作繁重,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在形式或证明力上可能暂时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要求。而犯罪嫌疑人因逃避执行,通常导致财产甚至嫌疑人下落不明,羁押率低、查扣冻困难,也使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积极性不高。检察机关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标准的案件,也存在未及时反馈有价值的执行信息给移送法院的情况。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密切沟通,导致实践中出现拒执罪的立案难、查案慢、起诉少的局面。
02
对症下药:《解释》亮点解析
面对上述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问题和挑战,《解释》对拒执罪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完善,为打击逃拒执行为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更加有力的维权武器。
1. 扩大适用范围
一方面,《解释》增加了对案外人共犯追责的规定,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注意规定的方式震慑“老赖”的同盟,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解释》对拒执罪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一概念进行了扩张,明确拒不执行的“裁定”除通常意义上的裁定外,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2. 完善入罪标准与量刑情节
2015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八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7],《解释》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包括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虚假和解、虚假转让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此外,《解释》还增加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在量刑情节上,此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都仅规定了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首次明确了5类“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8]
3. 前移拒执行为时间节点
此前拒执行为的认定时间只能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但不少被执行人从官司一开始就知道自己会败诉,判决、裁定尚未生效就已完成了财产转移。《解释》首次将逃避执行义务的时间节点明确前移至“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防止被执行人通过“打时间差”转移财产的行为。我们认为,即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前,如果其行为和影响持续至诉讼后的,也应当一并纳入追责范围。
4. 落实处置违法财产的具体措施
在拒执罪追诉过程中,除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外,《解释》针对如何处理其违法处置的财产,明确了追赃挽损的具体措施——对被告人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检察院、法院均应当对涉案财产作出明确处理意见。
03
追责“杀手锏”:以刑促民破局执行难
在实践中,当民事案件取得胜诉判决后对方不诚信履行,常规的自力救济及执行手段难以奏效时,申请执行人不妨借助“拒执罪”这一刑事救济路径,刑民交叉、以刑促民,通过综合方案策划解决问题。
1.刑事追责的优势
刑罚是所有法律惩罚措施中最严厉的惩罚,当“老赖”被刑事立案后,其将面临财产与自由双重损失的风险。《解释》为了促进执行问题解决采取了恩威并重、宽严相济的思路,在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同时,也为拒执嫌疑人设立了回头是岸的“黄金桥”。“对于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此规定,为把“老赖”拉回谈判桌并促使其主动配合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能否获得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与执行申请人是否愿意谅解紧密相关,也能保证胜诉方在执行谈判、执行落实中的主动权。
2. 刑事追责的途径
对于执行申请人而言,能推动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是最理想的刑事追责手段。如果执行法院不愿意移送,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控告。对于公安有案不立的情况,执行法院和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刑事自诉。
(1)向执行法院提出移送申请
在多种路径中,由执行法院直接进行移送立案是目前实践中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启动刑事追责的第一要务就是执行申请人推动执行法院向公安移送案件。
但如前所述,执行法院面临着人少案多和调查取证权限不如公安的困境,因此实践中经常有执行法官对当事人说“你要提供财产线索给我”或“你去把人找到”。当执行法官没有精力顾及到每个案件的细节工作时,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协助当事人查询财产线索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对财产线索的收集,也要同步收集被执行人拒执情形的证据,既为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提供线索,也为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打好基础。调查取证结束后,律师可以协助执行法官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立案追诉标准准备好控告材料。
说服执行法院移送案件不仅是刑事立案成功率最高的途径,而且即使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能由执行法院移送案件也说明在执行法院看来被执行人是有犯罪嫌疑的,这会为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奠定良好基础。
(2)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于有确凿犯罪证据但执行法院基于种种原因不愿移送公安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向公安提起控告。
借鉴部分省份法院的细化规定及实践经验,自行控告方需要着重准备:(1)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2)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3)证明拒不执行行为导致申请人损失的证据。除了准备控告书和证据清单等基础材料外,控告方同样需要和执行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因为公安机关要作出立案决定一般也会向执行法院去核实是否真的存在执行受阻、逃避执行的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结果,控告人可以通过公安系统内部复议、复核程序救济,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救济。根据我们的经验,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往往更加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并敦促公安立案。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司法解释规定了拒执罪的自诉的救济方式需要满足“先公诉,后自诉”的顺序,也即执行申请人在前述公力救济途径行不通的情况下,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实践中,拒执罪自诉的情形往往是执行法院移送案件给公安后公安机关拒绝受理或立案,执行法院会和申请人沟通走自诉渠道,虽然有执行法院的支持,但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查明拒执罪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要私力取证,同样需要通过律师调查令等制度予以协助和支撑。
3. 刑民交叉方案的策划
对于执行申请人而言,“黑猫白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相比于单纯依赖于执行法院,刑民交叉的综合方案往往更能打通执行中的卡点、堵点。
执行案件的起点是民事执行程序,途中可能遇到仅凭执行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的执行难题,此时可以考虑引入刑事力量,借助前期民事程序中摸查的线索与发现的证据,推动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或自行控告、自诉。如果案件能刑事立案,一方面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借助侦查力量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迅速查、扣、冻相关财产。如果案件距离定罪量刑确实还有差距,也可以利用侦查机关发现的执行线索推动民事执行程序继续前进。具体操作方案可以由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专业团队协助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计划并动态调整推进。
司法解释也允许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让执行申请人可以灵活运用刑事手段解决问题。有学者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拒执罪自诉案件中因和解而撤诉的案件比例高达80%。[9]由此也证实,以刑促民确实是实践中解决执行问题的切实可行途径。
结语
“无限风光在险峰”,刑民交叉历来是实务界的痛点和难点,而其在民商事诉讼执行领域的探索则更加艰险,也更具价值。《解释》的出台无疑为通过刑民交叉手段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了新契机。实际上,以刑促民、以打促谈都是宏观思路,在个案的微观操作中还需要回归到大胆假设、小心取证、耐心沟通。每一个执行案件的胜利背后都有一段不为人知的艰辛,我们坚信,只要善于运用综合性争议解决手段,裁判的胜利终将走向执行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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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02A07KKP00。
[2]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91879661d9288abc72798a23b1ecec.html?sw=%e5%b7%a5%e4%bd%9c%e6%8a%a5%e5%91%8a。
[3] 刘宗玮:《被执行人私自清偿非诉债务的行为定性》,载人民法院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0/id/8164663.shtml。
[4] 黄文俊、毛立华、向国慧、李宗诚:《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杂志社,https://mp.weixin.qq.com/s/RU999J8zBbeyhz3sPALKwg。
[5]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8号。
[6] (2021)鲁01刑终75号。
[7] 八种情形分别是:(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8] 《解释》第四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9] 李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实困境及其应对》,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28期。
本文作者
李晓琤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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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控告等
李晓琤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报案等诉讼业务,同时也擅长为公司企业提供刑事业务及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涉刑类项目综合解决方案等非诉法律服务。李晓琤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并指导、办理过全国省部级官员的案件,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擅长处理金融证券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环境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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