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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督总局”)最近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银团贷款办法”),该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虽然《银团贷款办法》主要监管境内银行(见以下第2段),参与跨境银团贷款项目的境外贷款人亦会受影响。本文旨在列出境外贷款人需关注的影响以及分享我们对未来发展的看法。
01
制定背景
《银团贷款办法》取代2011年由当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并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银团贷款指引》)。《银团贷款办法》在《银团贷款指引》的基础上作出修订形成,旨在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从“指引”提升至更为正式的立法形式的“管理办法”并引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可以看到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加强。
02
被规管的贷款人
《银团贷款办法》第二条对其适用范围作出如下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文把被《银团贷款办法》规管的机构简称为“被规管贷款人”)。
就被规管贷款人的范围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贷款业务”:上述适用范围既包括纯境内的贷款业务又包括跨境的贷款业务(如在27号文[1]项下境内银行向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
“在中国依法设立”:金融监管总局所监管的是所有在中国经营的银行,因此此句范围应包括在中国成立的内资银行、外资在中国成立的法人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详见下表:
但对于在境内成立的中资银行通过离岸银行发放银团贷款是否属于被规管贷款人,《银团贷款办法》条文并未有明确界定或排除,需要通过实践把握
请注意《银团贷款办法》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但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银(社)团贷款业务将适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如另有规定)
03
对境外贷款人的影响
上述第二段提及到境外贷款人(包括外资银行的境外业务及中资银行的境外分行等)并非《银团贷款办法》项下的被规管贷款人。那么《银团贷款办法》的出台将对这些境外贷款人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结构图进行理解:
《银团贷款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牵头行、贷款人、代理行及借款人均在境外的银团。
如牵头行、贷款人及代理行均在境外而借款人在境内的银团,《银团贷款办法》同样并不适用。
如银团的组成包含境外贷款行及被规管贷款人,《银团贷款办法》对该银团的适用性将按照被规管贷款人在银团的角色以进一步确立。
-
如被规管贷款人在银团属于参贷行
例如以下情景:
在此情景,被规管贷款人自身需要遵从《银团贷款办法》有关参贷行的要求,包括其出售贷款份额需要给予其他银团成员(包括境外贷款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 (续见本文第4部分“银团贷款转让”)、银团收费(续见本文第4部分“银团收费”)、以及贷款转让登记(续见本文第4部分“银团贷款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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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规管贷款人在银团属于代理行
例如以下情景:
在此情景,被规管贷款人需要遵从《银团贷款办法》有关代理行委任的要求(续见本文第4部分“代理行的委任”)以及银团收费(续见本文第4部分“银团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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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规管贷款人在银团属于牵头行(一般亦同时涉及被规管贷款人作为代理行和参贷行)
例如以下情景:
在此情景,被规管贷款人作为牵头行需要遵从《银团贷款办法》有关牵头行的要求,包括承贷份额限制(续见本文第4部分“承贷份额限制”)、分组银团(续见本文第4部分“分组银团概念”)、以及银团收费(续见本文第4部分“银团收费”)等(而被规管贷款人作为代理行及参贷行需要符合如上述提及《银团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更多不同的、牵涉到境内外贷款行的银团结构会涉及被规管贷款人,而该些被规管贷款人将需要符合《银团贷款办法》的有关要求。境外贷款人虽然不直接受《银团贷款办法》规管,但其会因为《银团贷款办法》对银团内存在被规管贷款人而间接被《银团贷款办法》的规定所影响(按被规管贷款人在银团角色而会有所不同)。对境外贷款行而言,该些影响可能是限制性的(例如分组银团的相关要求),也可能是对境外贷款行有利的(例如银团内被规管贷款人作为参贷行转让贷款份额需要给予其他银团参贷行优先购买权)。
04
《银团贷款办法》带来的主要改变
《银团贷款办法》的详细内容分析可见文章《快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热点问题七问七答》,《<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关注》及《而今迈步从头越——<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热点问题探讨》。下表主要从境外贷款人及境外市场惯例的角度,承第三部分提及在银团中涉及到被规管贷款人参与而影响境外贷款行的角度阐述《银团贷款办法》与《银团贷款指引》的重要变化及本所观察:
未来关注要点
《银团贷款办法》的正式定稿及出台值得银团贷款市场参与者的持续关注。从境外贷款人角度,我们总结以下几个对跨境银团的发展及实务操作有着重要意义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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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境内”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境外”指除“境内”以外的所有法域。
本文作者
林永耀
合伙人
香港/悉尼办公室
david.lam@au.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贷款融资
林律师的业务范围涵盖并购融资、上市前融资、私有化融资、房地产发展融资、以及银团贷款等。林律师的客户包括国际及中资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人。林律师操流利广东话、普通话及英文,并具有中国香港、英格兰和威尔士、澳洲(新南威尔士州)以及中国内地律师资格。林律师一直被《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和《国际金融法律评论》评为银行与金融领域的领先律师。客户赞赏他“对跨境融资交易,尤其牵涉中国因素的交易,拥有广泛知识。”
王晓雪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wangxiaoxue@cn.kwm.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融资
王晓雪律师在知名外资银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的法律工作多年,对于各类复杂、创新的跨境融资交易,主要包括房地产融资、上市前融资、并购融资、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方面有丰富的交易经验。王律师还擅长金融机构的设立及投资并购、各类跨境资金流动相关的外汇解决方案、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以及QFII、QDII等国内外资产管理机构的相关法律服务。近些年,王律师一直服务于境外各类债权类基金,为其跨境投资于国内市场的各种资产类型以及在国内搭建投资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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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白云与月亮·杜飞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