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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发展援助
“国际发展”或“全球发展”这一用语常可见诸国际关系领域的相关文献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众多出版物。然而,对这一概念的清晰界定却并不多见。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国际发展的基本含义是一国以各种可能的方式给予另一国以帮助和支持,以推动其经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发展的实施途径远不止于国际发展援助;事实上,国际发展议题及相关实践遍布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货币、国际投资、国际迁徙甚至气候变迁等多个领域。
与贸易、金融等传统议题相比,发展是国际关系中新近出现的主题。后发展学派的流行见解认为,国际发展起源于1947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在演说中提出的“第四点计划”。不过,这一看法近年来已遭到许多学者的有力反驳。赫莱纳令人信服地将国际发展的起源进一步追溯至更早时期,即美国与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睦邻政策实施阶段。不论二战后国际发展在实践层面经历了怎样的波折,一个公认的基本事实是:至少就规范层面而言,国际社会理应关注国际发展,并以相应举措来推动该领域的进步。正如罗伯特・吉尔平所言:现代之前,经济发展和国际财富分配问题鲜少出现在国际议程之列;这一情形在战后却大为改观,经济发展与欠发达成为国际政治经济中的核心问题。
国际发展援助(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指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及其所属机构、国际有关组织、社会团体以提供资金、物资、设备、技术或资料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并提高社会福利的具体活动。国际发展援助分有偿和无偿两种,其形式有赠与、中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以及促进受援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它的目标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国际发展援助属于资本运动的范畴,它是以资本运动为主导,并伴随着资源、技术和生产力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它所采用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均为资本运动的派生形式。
双边援助
双边援助( Bilateral aid)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发展援助协议或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由一国(援助国)以直接提供无偿或有偿款项、技术、设备、物资等方式,帮助另一国(受援国)发展经济或渡过暂时的困难而进行的援助活动。双边援助与多边援助并行,是国际发展援助的主要渠道。近些年来,虽然世界各国通过多边渠道提供的援助数额有所增加,但通过双边渠道提供的援助活动仍占据着对外援助的主导地位。
在双边援助中,根据援助提供的形式划分,可把援助分为财政援助和技术援助,其中财政援助占有较大的比重,技术援助所占的比重近年来有所上升。根据援助的有偿和无偿性来分,可分为双边赠与和双边直接贷款。双边赠与指的是援助国向受援国提供不要求受援国承担还款义务的赠款,赠款可以采取技术援助、粮食援助、债务减免和紧急援助等形式。双边直接贷款是指援助国政府向受援国提供的优惠性贷款,它一般多用于开发建设、粮食援助、债务调整等方面。
多边援助
多边援助( Multilateral aid)是指多边机构利用成员国的捐款、认缴的股本、优惠贷款及在国际资金市场的借款或业务收益等,按照他们制定的援助计划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援助。在多边援助中,联合国发展系统主要以赠款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的技术援助,而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多边机构多以优惠贷款的方式提供财政援助。在特殊情况下,多边机构还提供紧急援助和救灾援助等。
多边援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援助方式,西方发达国家直是多边机构援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0个成员国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认缴的股本和捐款,分别占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股本总额和得到捐款总额的55%和95%。其中,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向多边机构提供的援助资金在多边机构援助资金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多边机构援助资金由多边机构统一管理和分配,不受资金提供国的任何限制和约束,所以多边援助的附加条件较少。
国际发展援助协定
国际发展援助协定是指援助国或国际组织,在向受援国提供发展援助或与受援国建立和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时,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原则性协议。发展援助协定是发展援助最基本的文件,在国际发展援助活动中,经常用到的协定有以下几种:
第一,综合贷款协定。综合贷款协定一般是指援助方和受援方就有关为一批项目提供一笔援助性贷款问题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协定的作用在于受援国拟建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可以根据协定规定的贷款数额决定各项目的规模及开展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二,专项贷款协定。专项贷款协定是指援助方与受援方就有关提供用于建设双方商定的某一具体项目的援助性贷款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专项贷款协定一般有三种缔结方法:
(1)先定项目后定贷款额,即先用协定将援建项目的内容确定下来,待条件具备时,援建项目所需贷款的数额再用议定书或换文的形式来确定;
(2)项目和贷款金额同时确定,但其中的贷款金额是一种暂定金额,具体金额在项目的建设中根据需要可以再进行调整,在使用这种方法签订贷款协定时,有关贷款金额的调整问题必须在协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3)项目和贷款数额同时确定,在项目的执行中,项目贷款的数量不能再进行调整,实践证明,使用这种方法往往更有利于援助项目的实施。
第三,意向性援助协定。意向性援助协定是指授受援助双方就双方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意向和有关合作问题的基本原则所达成的协议。意向性援助协定只表明援助国愿意向受援国提供援助的意向,没有明确规定援助的具体项目和贷款金额。签订这类协定主要是因为授受援助的双方对很多情况尚欠了解,项目和贷款金额也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就合作的意向达成协议,其他具体问题待以后商定。
第四,一般物资贷款协定。一般物资贷款协定是指授受援助双方就一方,另一方提供用于一般生产或消费物资的援助性贷款所达成的协议。签订这种协定的目的是帮助受援国解决财政和物资供应的困难。
第五,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是指援助方和受授方就双方愿意建立友好外交关系,开展长期经济技术合作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一般规定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原则、范围等。援助的具体项目、贷款数额和技术援助的形式等问题,则事后再由双方签署的议定书、换文或项目文件等确定。
第六,无偿援助协定。无偿援助协定是援助国或国际组织与受援国所达成的就有关提供赠款或无偿提供设备、仪器、商品等问题的协议。签订这种协定的目的是帮助受援国更好地实施技术援助活动或解决紧急困难。无偿援助协定与其他贷款协定相比,受援款的无偿使用以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
左望 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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