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牙科车针和根管器具灭菌后,保存期限究竟是多长?
A:
开封后应立即使用,最长不超过4h。牙科车针和根管器具等高度危险口腔小器械盛装于带侧孔的铝盒,或放置于锉架、车针架后装入一次性纸塑袋一并进行灭菌,其保存期限可遵循最外层包装材料180天的效期管理,但拆封使用时应标注最长时限为4小时的启用和失效时间,如2024-11-6,8:00AM-12:00AM。
Q:
一次性纸塑袋作为包装材料,使用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A:
口腔器械封装常用的纸塑袋是由医用透析纸与透明或有颜色的高温膜烫合而成,经压力蒸汽灭菌后,其边缘印刷的灭菌指示标识化学油墨会变色,以便区分器械是否经过灭菌。该类产品属于消毒产品,其合规性可上网查询。产品存放期限可在管芯处查看,一般2-3年不等,应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且不得重复使用。
Q:
口腔器械处理区应如何达到感控规范要求?
A:
应独立设立,流程设计由污到洁,共分为3个区域:
①回收清洗区(承担器械回收、分类、清洗和干燥工作)
②保养包装及灭菌区(承担器械保养、检查、包装、消毒/灭菌工作)
③物品存放区(存放消毒灭菌后物品,以及去除外包装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等,工作量少的口腔机构可不设这一区域,直接放于诊室内的器械储存车内)。
需要注意的是,①回收清洗区与②保养包装及灭菌区这两个区域之间应有物理屏障,清洗池旁边不得配备医用热封机直接开展口腔器械打包。
Q:
口腔诊室内是否可以不配备手消毒剂或者使用抑菌洗手液来替代?
A:
不可取。
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19)中“3.8手卫生设施: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设备,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洗手液(肥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的规定,抑菌洗手液虽然也是“消字号”产品,但并非手消毒剂,而是同属于“手卫生设施”的一部分。
特别强调的是,口腔科作为感染高风险部门,诊室内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而且,戴手套不能替代手卫生,医务人员诊治每位患者后应当更换手套,并根据消毒指征进行洗手和/或手消毒。
Q: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
A:
对的。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明确规定,口腔诊所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并规定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2019年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口腔科感染防控指引》,要求诊疗区域中单位牙椅占地面积不少于3m×3m,按四手操作牙椅居中的布局设置。
另外,按照《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WS/T 842-2024)中6.1.4的规定,两台牙科综合治疗台间宜设物理隔断(间隔高度≥1800mm)或其头枕间距≥2400mm。
Q:
已选购了B类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使用注意要点还有哪些?
A:
物理、化学和生物监测,一个都不能少。
每一灭菌周期应监测物理参数,其工艺变量及变化曲线应由灭菌器自动监控并打印。
化学监测也是每炉次均需开展,需留意包内化学指示卡应与灭菌器作用温度相匹配,如134℃。
每月应进行生物监测,除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外,亦可购进芽孢生物指示剂和培养器,并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流程规范落实,并注意配备对照管。
上述事项属于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要求,日常工作中须保存好相应的监测资料,登记格式和内容可参考下表:
灭菌器灭菌周期运行记录表
Q:
牙科诊疗用水规定的要求千万条,最重要的有哪几条?
A:
一是牙科综合治疗台水源应符合GB 5749要求,菌落总数≤100CFU/mL;
二是口腔外科和种植牙操作使用的牙科手机冷却用水或冲洗用水应选择无菌水,不得将注射器针头直接插入瓶装生理盐水橡胶塞瓶盖待用,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三是每日开诊前应对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冲洗2~3min,每位患者诊疗前后冲洗20~30s;
四是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进水口应按照粗过滤器和/或微过滤器,自带水路消毒装置的应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进行消毒,独立储水罐应每周进行消毒。
Q:
已经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的,还有待完善之处吗?
A:
是的。
部分口腔诊疗机构虽落实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环境卫生学等项目检测,但检测报告结果表述不完整,不利于消毒灭菌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
如医务人员手卫生检测未标注完整姓名,对多个灭菌器开展生物监测未细化编号,诊室空气培养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细菌监测未注明诊室和牙椅编号,碘伏和酒精等消毒剂染菌量监测未注明批号,牙科手机和牙钳等高度危险口腔器械开展无菌检查未标注灭菌日期和批次,甚至错误按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20CFU/件)的检测标准出具报告等。
附:口腔诊疗感染防控常见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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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疾控i健康 编辑:大然 责编:邹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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