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谁能享?何时享?怎么享?

财富   2025-01-02 07:58   北京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谁能享?何时享?怎么享?

作者:秦燕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

 

哪些企业可享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20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两项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12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12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12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12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那么,究竟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

20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5项条件:一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是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是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四是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五是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其中,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需要注意的是,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上述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实务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例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后,中国出版集团于20044月初正式改名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转制为企业,成为第一家以企业身份出现的出版单位。再如,新华书店是采用整体转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各地新华书店陆续进行股份制改造,实施连锁经营,建立适应出版物市场要求的出版物营销网络和统一高效的现代发行企业,保留了新华书店这一国有金字招牌的同时,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怎样理解转制注册之日

转制注册之日,是20号公告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20号公告第一条,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即转制注册之日通常为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日期。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根据此前是否进行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分别按照以下时间点确定转制完成的时间,一是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二是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

2005年、2009年、2014年、2019年有关部门陆续出台文件,给予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若干税收优惠,助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2023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延续了新转制企业在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免税优惠的规定,但对以前已转制的企业在5年免税优惠到期后可否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未进行明确。也就是说,根据此前公告,已享受免税优惠满5年的转制企业,将不再享受71号公告的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免征优惠。

这意味着,对于201812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自20191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即优惠享受期限截至20231231日。202411日起,已经超出71号公告所规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的优惠享受期限,不能继续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这次发布的20号公告将政策享受期限设定为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1231,解决了此前转制注册后享受优惠政策已满5年的转制文化企业,无法继续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优惠的问题。

举例来说,甲传媒公司主要从事出版物的编辑、生产和市场推广,201911日完成转制,依据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911—20231231日。71号公告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而甲传媒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满5年,根据71号公告规定,甲传媒公司自2024年起,不能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季度预缴申报时须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甲传媒公司如果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不适用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则须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20号公告出台后,甲传媒公司可自201911日(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1231日,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过渡优惠政策,实际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可达9年。

需要提醒的是,20号公告适用于202212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对于20221231日后转制为企业的,在71号公告执行期间内的,仍适用71号公告相关规定。如乙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20243月完成转制,可按71号公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免税优惠至20281231日。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整体来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笔者提醒,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20号公告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留存备查。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20号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将被税务机关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此外,对已转制企业按照20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2024126日出台的20号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如前文所述的甲传媒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1227日,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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