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及税收缴纳
1、发行人历次增资情况
序号 | 时间 | 增资主体 | 资金来源 | 价款是否已足额支付 | 税收缴纳情况 |
1 | 2016.9 | 苑初明 | 以其持有的保定维赛特全部资产负债 | 2016年9月已完成吸收合 | 吸收合并后,保定维赛特已按规定进行税务清算并注销 |
对发行人增资(发行人吸收合并保定维赛特) | 并 | ||||
2 | 2019.10 | 苑初明 | 以其持有对维赛有限拆借款债权出资 | 财产权已完成转移 | 债权经评估无溢价,债权清偿无利得,不涉及纳税义务注1 |
3 | 2019.12 | 苑初明 | 以其持有的威海维赛75.75%股权对发行人增资 | 2019年12月,威海维赛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 | 已依法完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并按期缴纳注2 |
凯普瑞 | 以其持有的凯博瑞90%股权对发行人增资 | 2019年12月,凯博瑞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 | 已依法完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备案并按期缴纳注3 | ||
4 | 2020.9 | 尹金龙 | 以其持有的威海维赛24.25%股权对发行人增资 | 2020年8月,威海维赛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 | 已依法完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并按期缴纳注2 |
5 | 2020.10 | 维赛投资 | 自有资金 | 是 | 现金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
维赛汇杰 | 自有资金 | ||||
6 | 2020.10 | 上海瑞衍芯 | 自有资金 | 是 | 现金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
尹金龙 | 自有资金 | ||||
张少烘 | 自有资金 | ||||
7 | 2021.12 |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 | 自有资金 | 是 | 现金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
宁波澳升 | 自有资金 | ||||
国信投 | 自有资金 | ||||
鹏云基金 | 自有资金 | ||||
炅乾科技 | 自有资金 |
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注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序号 |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资金来源 | 价款是否已足额支付 | 税收缴纳情况 |
1 | 2016.7 | 张广成 | 苑初明 | 自有资金 | 是 | 无利得,无需纳税 |
2 | 2018.11 | 张士华 | 苑初明 | 自有资金 | 是 | 张士华已履行申报义务并缴纳相关税费 |
3 | 2022.1 | 上海瑞衍芯 | 三一创投 | 自有资金 | 是 | 上海瑞衍芯已履行申报义务并缴纳相关税费 |
深创投 | 自有资金 | 是 | ||||
南昌红土 | 自有资金 | 是 |
综上,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合理、价款均已足额支付且具有合理的资金来源,相关税收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申报缴纳或办理分期缴纳备案,不存在低价转让情形,不存在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