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用诊所药物后肝衰竭死亡!这类医师要小心了......

健康   2024-11-23 07:0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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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眼里,中医最安全,没有任何毒副作用,因此什么人都可以做中医开中药,甚至很多人反对中医管理。但是现实告诉我们,不管是中医还是西医均要做到有法可依,否则很容易出问题。


日前据媒体报道:巫山当地人55岁的黄某,因患乙肝等疾病在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一家诊所服用中药治疗,后来于11月17日凌晨,因肝衰竭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去世。事后其家人认为该诊所医生陈某开具的处方不当,加之曾有修改处,导致黄某服用中药后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该知情人士还称,因黄某家人不愿做医疗事故鉴定,目前双方还在协商解决中。记者多次联系该诊所负责人龚某,未果。

 

卫健委调查发现处方医生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已立案调查。


巫山县卫健委一名工作人员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称,他们对此高度重视,经调查发现该诊所的经营范围是内科和输液服务,不具备中医诊疗服务资格。


调查发现,69岁的医生陈某没有学历也没有专业,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于2018年6月3日补发,其执业范围是内科,他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没有取得中医相关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中医诊疗活动资格,更不具备单独执业资格。


根据现有调查材料,初步认为该诊所存在涉嫌篡改处方的行为,目前正在加快调查核实。巫山县卫健委已责令该诊所停止中医诊疗服务,同时立案调查。


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患者所服用具体中药和时间长短尚未知晓,目前尚不能确定患者肝衰竭与所服用中药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从卫健委公布的结果来看,至少当事诊所和医生具有一定的责任。该诊所无中医科,属于超执业范围行医。医生陈某只是内科助理医师资格,既不能独立执业资格,也不能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因此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诊所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当事医生也将面临着处理。


从媒体报道留言看,不少网友对该事件的危害尚未认清。有的人认为又是在黑中医,有的人认为中药喝再多也不会出现问题。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实际上学过中药学的人都知道,很多中药都是有一定毒副作用的,如果用之不当也会对肝脏和肾脏造成损害


当前国家在大力发展中医药,很多基层西医也在开展中医药诊疗活动,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第一是自己的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第二是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中医资格。实际上国家近年来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让西医可以合法开展中医,比如西学中培训,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等。所以有志于中医的西医一定要抓住机会,让自己可以合法开展中医,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总之,这件事并非是黑中医,患者本来患有乙肝,自身疾病可能很严重。不管是西医或者中医都可能预后不好。但是当事诊所和医生不具备中医资格这是不争的事实,超出了执业范围,这为基层医生敲响了警钟!



END



来源:红杏e生

作者:和风

编辑:何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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