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海:《孙子兵法》中的军事法思想研究

2024-11-01 17:55   江苏  

    

摘要:《孙子兵法》作为中国古代兵书的集大成著作,蕴含着丰富的军事法思想,成为研究中国先秦时期军事法思想的重要典籍。特殊的时代背景、蓬勃发展的军事技术和急剧演变的战争形态,成为《孙子兵法》中军事法思想的历史渊源。本文通过对《孙子兵法》各章节的解读,并辅以相关史料的佐证和历朝历代对《孙子兵法》注解的参考,从军事法的视角出发,分析《孙子兵法》中所记载的法律现象以及其中蕴含的军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作为中国早期重要军事著作之一,《孙子兵法》系统划定了军事法的范围, 特别强调了军事法的价值,注重推行依法严格治军的理念,并提出了公开性、刚柔并济和维护指挥官执法权威的重要军事法治原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军事法传统的奠基之作。

关键词:《孙子兵法》   军事法   依法治军   刚柔并济   

作者简介:李卫海,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教授;陈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言


《孙子兵法》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兵学典籍之一,对中国军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自成书以来,就受到历代著名军事家的推崇,长期被奉为兵家的圭臬与“圣经”。除军事思想外,对《孙子兵法》进行多学科、多视角解读的论著亦汗牛充栋,但从法律视角,尤其是军事法视角出发对其进行解读的研究却相对少见,且不及其他学科丰富和深入。刑始于兵,师出于律,法源于军。自古以来战争艺术与军事法治就是一对难以分离的孪生兄弟,军事法的形成时间甚至早于国家法律。《孙子兵法》在论述用兵之道的同时,亦以相当篇幅对军中纪律、奖惩和法令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从军事法治层面提出了对指挥官的多项要求,成为中国早期军事法思想之滥觞,对当下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孙子兵法》中军事法思想的历史渊源


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也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特定时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军事法亦是如此。中国古代的军事法治遵循着中国古代一般建军治军规律,以巩固军队秩序、维系将士关系、强化军队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为根本目标,反映了中国古代经武强军的文化传统,同时也受到当时的战争形态、军事体制和武器装备等重要因素的影响。《孙子兵法》作为春秋时期军事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与之前同类著述相比存在重大变化,这与当时处于诸侯争霸、战乱频仍的社会大变革时期以及随之而来的军事领域的革故鼎新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

(一)特殊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中国社会奴隶制解体、封建制形成和初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中国经历如此前所未有的大变革进程,各种社会思潮不断涌现,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历史局面。此外,周王室衰微,诸侯坐大,战争由西周时期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变而为“自诸侯出”,形成了战乱频仍的政治格局。“《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各国对新军事理论学说的需求,由此以孙子、吴起为代表的兵家学派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一跃而起,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他们不仅用手中的剑书写历史,而且用手中的笔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先秦兵学。

长期的战争环境促使各诸侯国显著加快了军队建设的步伐,因此需要有效维持军队的组织和纪律,相对应的军中奖惩措施亦应运而生,这成为中国早期军事法律的雏形。兵家的代表人物孙子在总结前代军事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军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基本保证,在治军作战的实践中通过明赏罚的方式来推进军队法治,建立起一支组织编制完备、赏罚严明有信、管理制度健全的军队,并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军事法思想。与夏、商、西周三代具有浓厚天命神权观念以及强烈宗法观念的军事法思想相比,春秋战国大变革时期的军事法开始形成比较明晰的理论体系和相对独立的法律形式,逐渐从“自发”走向“自觉”,开始进入了一个“理性化”时代。独特的历史背景和错综复杂的政治文化环境,成为催生出《孙子兵法》中璀璨军事法思想的重要时代条件。   

(二)蓬勃发展的军事技术

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各国的武器装备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荀子· 议兵》中记载,楚国“鲛革、犀兕以为甲,坚如金石;宛钜铁釶,惨如蜂虿”。《战国策·韩策一》记苏秦说韩王说:“天下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韩卒之剑戟,皆出冥山、棠溪、墨阳、合伯。邓师、宛冯、龙渊、大阿,皆陆断马牛,水击鹄雁,当敌即斩坚。甲、盾、鞮、鍪、铁幕、革抉、㕹、芮,无不毕具。”除单兵武器外,战车亦成为作战时的重要力量,主要分为攻车和守车两种,此外还有专用于攻城的战车。在《墨子·备城门》中,通过墨子与他的弟子禽滑釐间的对话,对当时的攻守器械及战法作了初步介绍,禽滑釐将当时常用的攻坚战法及器械归结为十二种。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期高度发展的军事技术,使得当时的军队编制、作战方式和战争形态与前代相比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

齐地是中国古兵器的主要发源地,亦是中国兵器制造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齐国临近东夷故地,齐民与周边少数民族武装冲突频繁,民风剽悍,因此养成了尚武的社会风气。《荀子·议兵》:“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晏子春秋》:“齐人甚好毂击,相犯以为乐,禁之不止。”齐人勇猛斗狠,崇尚武艺的人文性格,亦是兵家最为推崇的武德之一,这种性格成为孕育兵家鼻祖孙子的丰厚历史文化土壤。孙子作为齐地之人,在其成长过程中深受齐地武学精神的培育和熏陶,并继承了春秋以前的军事文化成就,特别是姜太公的“兵权与奇计”思想,孕育和创造出千古兵学绝唱《孙子兵法》,从而构建了完整的兵家理论体系,开创了独树一帜的兵家学派。兵家学派及其影响深远的军事思想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崛起。   

(三)急剧演变的战争形态

周天子权力的衰微、礼崩乐坏的社会大环境以及武器装备的进步,在所有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春秋战国时期战争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春秋早期,战车是军队进攻作战的主要力量,当时的人们往往将战车数量作为衡量诸侯国大小强弱的重要标准。但春秋末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井田制的瓦解、战争规模的扩大以及铜铁武器的发展,以自耕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步兵逐渐成为战场的主力,中国古代战术正式由车战过渡到步战阶段,由此产生了中国古代战争形态的一次巨大变革。相比过去以贵族甲士为主体的战车作战,新的作战方式需要组织起更多数量的军人,也需要更有效、更有纪律地将他们编入步兵战阵当中,这离不开相关的行伍编制、军事纪律和奖惩制度,由此产生了对军事法律的巨大需求。《孙子兵法》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

此外,春秋之前,周礼对军队作战有着巨大的影响,战争双方在行军布阵、对战厮杀时往往需要恪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如“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等。但随着传统礼乐和社会秩序的崩坏,规模更大、更为剧烈、更加残酷的战争现实,使得周礼中那些关于战争的规则不再为各国所遵守,导致了所谓的“春秋无义战”。春秋是古代中国作战方式演变的重要过渡时期,其前中期与西周以来的“军礼”传统一脉相承,从中晚期开始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风谲云诡的军事计谋在战争中越来越流行,过去那种遵守周礼的传统战法日趋没落。战争从遵守礼法的贵族“义战”,逐渐演变为“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的残酷较量,旧的军事礼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变迁,新军事思想理念已然呼之欲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 包括军事法在内的成文法公布,“缘法而治”“依法治军”成为各国军队的普遍现象。军事法已从一般刑律中逐渐独立出来,内容广泛详明,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和规范化。春秋末期的吴国军队以高质量的步兵著称,尤其擅长山地作战,《吕氏春秋·简选》:“吴阖庐选多力者五百人,利趾者三千人,以为前陈。”这些历史条件为孙子实践其依法治军的重要思想提供了一个理想舞台。 


二、《孙子兵法》中军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划定军事法的范围

《孙子兵法》之开篇《计篇》即阐述了军事法的范围和重要意义:“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孙子将“法”的重要性列为仅次于道、天、地、将的第五位,将其与政治、天候、地形、将领相提并论,并视其为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足见其对于法的重视程度。孙子在此处所言之“法”,与今天一般意义上的“军事法”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其范围更加广泛,包括“曲制、官道、主用”在内的各种军中规范。曹操注曰:“曲制者,部曲、幡帜、金鼓之制也。官者,百官之分也。道者,粮路也。主者,主军费用也。”由此可见,此处的“法”可以简单概括为军队的编制、统率各级战斗人员的办法、管理军备物资的计量等条件等。

所谓“曲制”,为“部曲之制”,“若今之军制司所掌者是也”。“曲”即“部曲”,在中国古代兵书中常指代军队,《后汉书·百官志一》 云:“其(将军)领军皆有部曲。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长一人,比二百石。”由此可知,汉时部的长官为部校尉,曲的长官为军候,兵籍中曲则通常代称军中下属单位。“制”则有制度、法度、体制之意,“曲制”即军队组织编制及上下联络等规章制度,类似于今日军队内部的法规、法令等规定,即“部曲队伍,分割必有制也”。《孙子兵法·势篇》:“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曹操说:“部曲为分,什伍为数。”此处的“分数”指的就是军队编制划分的一种表现形式,反映了军队整体与各个部分之间的组织关系和管理体制。   

“官道”,为“任官分职之道”,“若今之军衡司所掌者是也”,曹操注曰“官者,百官之分也”,指的是国家各官职的设置情况与职责分配,此处之“分”应指“职分”“划分”之意,“道”则有“道理”“方法”的意思。具体到军事领域,“官道”主要是指与军人身份、等级和指挥体制相关的法律。比如军队内部各级指挥官的设立、任用,以及军队编制、统帅之道,军中指挥、政令事宜等重要事项,这是构成一支军队的骨肉。“官道”亦包括各级将领的职责划分、统兵治军等制度。孙子强调将领在战场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故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法”中“官道”的作用就体现在对军权和将权的合理划分以及其职责分担提供法治保障。

“主用”,诸家大多依曹操之注“主者,主军费用也”,将其解之为“掌军之费用,若今之军需司所掌者是也”。即指掌管军需后勤的相关事宜,军费、粮草等军需物资的供应管理制度。譬如《孟子·万章上》曰:“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此处的“主”,则有监督、管理甚至是统领的意思在其中。孙子讲:“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 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战争意味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巨大消耗,因此,依法保证军队的日常物资、费用供应就成为将帅指挥作战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法”的“主用”作用就体现为对军队后勤保障和军需物资供应提供法治保障。但亦有人认为此为讹传,如钱基博认为“主用”乃指的是“军令”, 为“中枢之指挥策动而言也”,说的是军队指挥之具体法令。因文章主题和篇幅所限,本文不对此争议作深入讨论。

综上所述,孙子认为军中之“法”包含三个部分,即军队编制、官兵职责和军需管理,其范围大致相当于今天军事法学科中的军人法、军事组织法、军事后勤法、军事物资保障法等诸领域。   

(二)强调军事法的价值

孙子高度重视军事法在治军作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他将“法”列为“五事”之末,并非因其认为“法”最不重要,恰恰相反,孙子认为只有前四者都已全部具备,法令才能致于修明。王晳曰:“此经之五事也。……三者具,然后议举兵。兵举必须将能,将能然后法修。”张预亦注之曰:“夫将与法在五事之末者,凡举兵伐罪,庙堂之上,先察恩信之厚薄,后度天时之逆顺,次审地形之险易,三者已熟,然后命将征之。兵既出境,则法令一从于将,此其次序也。”也就是说,孙子将法令置于最后,所表达的是在时间上前者先于后者,在条件上前者为其实现之先决,并非以其重要性程度为排列之依据。在后文中,孙子亦言:“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孙子由此将“修道”与“保法”二者相提并论。所谓“修道”“保法”,即修明道理,确保法度。道为道义之意,张预注曰:“先修饰道义,以和其众;后保守法令,以戢其下。”《孙膑兵法· 八阵》:“不知道,数战不足, 将兵,幸也。……唯知‘道’者,上知天之道,下知地之理,内得其民之心,外知敌之情,陈则知八阵之经,见胜而战,弗见而诤,此王者之将也。”此处之“道”所指即天道、地理、民心、敌情、军阵等事。修明“军道”,为的就是在各方面创造不为敌人所战胜之道。“保法”为保持军队法度和纪律,维持内部上令下行的一致性和凝聚力。《孙子兵法》一书极为重视军事法在作战中的价值,将其视为军中“五事”之一,是“为将之要道”,亦即军事指挥官不得不深入考虑的重要因素,并同“道”一起,对战争胜负发挥重大影响。

(三)推行依法严格治军的理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仅仅有了好的法律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孙子很早就认识到了严格执法、依法治军的重要性,并将之行文于《孙子兵法》一书中。孙子认为,“严明”是在军中执法的第一要义。《孙子兵法·计篇》:“将者,智、信、仁、勇、严也。”即指统帅要赏罚有信、军纪严格。因为“将弱不严,教道不明……曰乱。凡此六者,败之道也”,“民……□莫贵于威。威行於众,严行於吏,三军信其将畏(威)者,乘其适(敌)”。《孙子兵法·计篇》中更将“法令孰行”和“赏罚孰明”作为判断敌对双方战争胜负的重要标准。这足以体现出孙子对依法严格治理军队的高度重视。曹操于“法令孰行”后加注曰“设而不犯、犯而必诛”,以示他以法治军、一断于法的决心。梅尧臣注曰:“齐众以法,一众以令。”杜佑曰:“发号出令,校孰下不敢犯。”这些说的就是不仅需要严格执法,维护军事法令的权威,而且要将法律(令)作为治理军队的主要手段,并且须向全军公布使大家熟悉,之后才能遵行不悖。   

《孙子兵法》将“智、信、仁、勇、严”作为将领的“五德”,其中“信”和“严”都与军事法的颁布和实行有关。杜牧注曰“信者,使人不惑于刑赏也……严者,以威刑肃三军也”,就是说军中赏罚标准应当公开发布并使士卒知悉,并遵照法令严格执行,不应使人感到困惑。这强调了军事法律的公开性和可预期性,有助于军士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将帅在执行法令的时候,应当严格中立,不可有所偏私,由此使三军畏服而不敢违犯,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即所谓“信能赏罚,严能立威”。《孙子兵法·行军篇》讲“数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则是强调军中执行赏罚应当准确适度,与士卒的行为相对应,不能因为一时的需要而滥赏滥罚,从而破坏军事法律秩序,动摇将领执法威严。

与夏、商、西周三代有着重要区别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军事法思想尤其强调明法申令、以法治军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师出以律”“赏罚分明”和“赏罚有据”的理论观点。持军急务,赏罚为大。先秦兵家认为严明赏罚是激励士气的重要手段,因此非常重视其作用和地位,并由此在军中引入了军功爵制与军事法律两个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前者重在于赏,后者重在于罚,二者相辅而行,各有侧重。严格而及时地执行赏罚对于维系和提升军队战斗力异常重要,所谓严明赏罚、赏信罚必、赏不逾时、罚不还面。《三略·上略》:“《军谶》曰:‘将之所以为威者,号令也。战之所以全胜者,军政也。士之所以轻战者,用命也。’故将无还令,赏罚必信,如天如地,乃可使人。士卒用命,乃可越境。……《军谶》曰:‘军以赏为表,以罚为里。’赏罚明,则将威行;官人得,则士卒服;所任贤,则敌国震。”这就从正面阐释了严明赏罚对于取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意义,而孙子则从反面出发,论述赏罚不明对军队建设的毁灭性影响。《孙子兵法·地形篇》:“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厚,指厚养、优待;爱,指溺爱。如果将领对士卒一味优待溺爱,不能用军法军纪来严格约束部下,则会导致军纪涣散,部队无法指挥。《三略·上略》云“故士可下而不可骄”,《阴符经》云“恩生于害,害生于恩”,《吴子兵法·论将》云“禁令刑罚,所以威心……心威于刑,不得不严”,皆是此意。因此,孙子提出将帅需要通过不避亲贵、严格执法的方式来维系军中号令的一致,如此方能“齐勇若一”,使“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万众一心,所向披靡。   

此外,孙子还提出了“赏贱罚贵”的重要执法原则,即赏不遗疏,罚不避亲,不以行为人身份作为处罚轻重的标准依据。据简文:“孙子乃召其司马与舆司空而告之曰:‘兵法曰:弗令弗闻,君将之罪也;已令已申,卒长之罪也。兵法曰:赏善始贱,罚……□请谢之。’”至于罚什么人,简文缺脱,但结合上下文内容来看,此处似为吴王请求孙子勿斩队长之语之残文。对违反军纪行为的惩罚,《孙子兵法》中亦做出了一定规制,《用间篇》“间事未发而先闻者,间与所告者皆死”,即谓用间所谋之事尚未施行就已经外泄,间谍与告知间谍秘密之人均须处死。此为“杀间者恶其泄,杀告者灭其言”是也。长平之战时,秦国用间使得赵王撤换廉颇,秦王暗中以白起为将,令军中有敢泄武安军将者斩,即是显例。

孙子不仅在其著述中如此阐述,而且在治军实践中亦身体力行,严明军纪,《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记载了孙子为吴王将宫女训练为士兵的故事,孙子“约束既布,乃设斧钺,即三令五申之。于是鼓之右,妇人复大笑”。孙子为严肃军纪,不顾吴王的苦苦哀求,言道:“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将吴王的两位爱妃斩首。于是“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孙子通过严肃军纪、赏罚分明的治军方式,为吴王打造了一支纪律严明、“虽赴水火犹可也”的铁军,最终攻灭楚国,成就霸业。唐代诗人周昙对此事有诗云:“理国无难似理兵,兵家法令贵遵行。行刑不避君王宠,一笑随刀八阵成。”此诗将治国和治军相提并论,认为二者目的的有效实现都在于严格执行法令。在进行赏罚尤其是惩处违法者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能因其地位和身份高低有所偏颇,由此才能“八阵成”,即培养出一支令行禁止、训练有素的强大军队。 

   

三、《孙子兵法》中体现的军事法治基本原则


(一)强调军事法律的公开性

众所周知,“公开”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属性,束之高阁、秘而不宣的法远称不上是“良法”。但是,先秦时期的中国法律从秘密走向公开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春秋左传》曾提出“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的说法,意为民众如果知道有法可依,就不会对统治者有所顾忌。唐代孔颖达将其进一步阐述为:“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法律如果不为民众所知,其威力则难以预测,民众因此畏惧上层统治者,这体现了奴隶主贵族的法治观念。公元前536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国公布,由此开启了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的先河。《兵经百篇》有云:“三军之事,莫重于秘。”因此,军事法是一种兼具公开性与保密性的法律类型,但是对于其主要受众——军人而言,则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令其所知,以达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等规范作用。《孙子兵法》强调将帅应当使士卒熟悉军法,并对其所应当为和不当为的行为有一个清晰的预测,在此前提之下才能执行奖惩措施。《孙子兵法·行军篇》:“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不素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杜牧曰:“素,先也。言为将居常无事之时,须恩信威令先著于人,然后对敌之时,行令立法,人人信伏。”孙子强烈建议将帅应当在平时将军纪军法公之于众,并认真教育士卒,这样士卒才能认真执行将帅的指令,养成服从的习惯。   

《孙子兵法》中提出了“信赏”“明罚”“赏其先得者”的重要思想,力图使军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尽可能地公之于众,为全军所知晓。孙子在吴国练兵期间“申明军约,赏罚必信,卒伯诸侯,兼列邦土”,强调军中法律要宣传在先,使士兵知晓。分数形名确定以后就要对士兵反复宣传,使其明了。“约束既布,乃设斧钺,即三令五申之。……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孙子认为,将帅的职责在于向士卒展示法令和约束,并以此对士卒三令五申,继之以严明的赏罚,而士卒在知晓相关制度后应当坚决服从,由此达成全军的行动一致。孙子借此提出了“明赏罚”的重要军事法治思想,这对于中国古代的军事法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刚柔并济

春秋时期的兵书在谈及治军之道时曾多次提到须文武兼备,刚柔并济。《吴子·论将》:“夫总文武者,军之将也;兼刚柔者,兵之事也。”与吴起一样,孙子虽然提倡严格执行军纪,但并不一味迷信严刑峻法、使用残酷刑罚来治理军队。相反,孙子论及在军中贯彻军法时提出了“刚柔并济”的重要思想。孙子治兵重视赏罚,但又不单纯以刑罚威众,而是强调教育、爱兵在先,仅仅将赏罚作为行使法令的重要手段之一,另一个手段则是文德、教化,或者说是仁义。孙子认为,治军应当宣化教育在先,强制惩罚在后。因为惩罚的目的是使士卒亲附、心服,士卒如果做不到对法令心服口服,就无法自觉服从将帅命令,而使士卒亲附、心服的条件在于“令素行”,而“令素行” 则来自于“众相得”(互相团结);做到“众相得”的办法,一是教育(“教道明”),二是爱护、厚养及特殊情况下的“无法之赏”。这种强调“众相得”的思想与《计篇》中五事之一的“道”的“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以与之死,可以与之生,而不畏危”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   

《孙子兵法·行军篇》:“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曹操认为:“文,仁也;武,法也。”这可以被视为中国古代治军领域“德法同济”的思想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李筌注曰:“文,仁恩;武,威罚。”将领要用“文”的手段,即用仁义道德来教化士卒;用“武”的方式,即严刑峻法来统一军纪,二者交替使用,合二为一,如执行军法时的一体两面,唯有如此才能战必胜,攻必取。这体现了孙子刚柔并济、文武兼施、德威并重的治军思想和原则。在孙子看来,只有将“文”“武”二道的建设结合起来,导之以德,严之以法,才能维持军队的战斗力。从将帅的立场出发,对士卒只威不爱,不仅难以立威,而且容易养怨兵、生叛心, 只有爱威并举才能真正获得士卒的信任、拥护和爱戴。唯有如此,才能在将帅和士卒之间建立起互相依赖的良好关系,平时养成令行禁止的习惯。

孙子提出“数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杜牧为之注曰:“人力困弊,不畏刑罚,故数罚以惧之。”不断地奖赏士卒,是因为主帅已经没有其他办法鼓舞士气;一味地惩罚部属,说明军队的指挥体系已经陷于困境,这都是将帅在治军时所需要避免的问题。在孙子看来,执行军纪时,赏和罚两种方式都只是手段而已,应当根据军队当下的实际情况,交替使用,不可有所偏废。该宽则宽,当严而严,全因军情形势而变,无一定之数。《孙子兵法·行军篇》:“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孙子认为,将帅在士卒尚未亲近依附时,就贸然处罚士卒,那士卒一定不服,这样就难以指挥他们去作战了;如果士卒对将帅已经亲近依附,仍不执行军纪军法,这样的军队也是不堪大用的。杜牧曰:“恩信未恰,不可以刑罚齐之。”张预曰:“恩信素恰,士心已附,刑罚宽缓,则骄不可用。”因此,治理军队、军中执法需要刚柔并济、恩威兼用,以此才能使士卒俯首帖耳、英勇杀敌。

(三)维护指挥官的执法权威   

“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是孙子一项重要的治军原则。孙子在为吴王训练宫女并斩杀违反军纪的爱妃时,曾遭到吴王阻拦,孙子当时就指出:“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军事指挥官在军中执法时所拥有的无上权威,这一地位即使国君也不能随意动摇。从前代的军事著作中可以找到孙子思想的渊源。如据传为姜太公所著兵书《六韬》中曾经记载过的将领带兵出征前君王为其举行的“授予斧钺”的隆重仪式:“君入庙门,西面而立;将入庙门,北面而立。君亲操钺,持首,授将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复操斧持柄,授将其刃,曰:‘从此下至渊者,将军制之。’……将已受命,拜而报君曰:‘臣闻国不可从外治,军不可从中御。二心不可以事君,疑志不可以应敌。臣既受命,专斧钺之威,臣不敢生还,愿君亦垂一言之命于臣。君不许臣,臣不敢将。君许之,及辞而行。’军中之事,不闻君命,皆由将出,临敌决战,无有二心。”将领在接受君王授予的斧钺等具有象征意义的仪仗之后,即获得了对军中“上至于天,下达于地”的一切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不由君王掣肘,不受他人制约。《孙子兵法》则进一步发展了姜太公战时将权相对独立的思想,并将其延伸至军法执行权领域, 主张战时将领拥有独立的军事执法权,不受君命控制,提出了“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君命有所不受”的著名论述。战时,军队指挥官在执行军纪时有临机处置之权,已成为当下各国军队的通例。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军队内部上下齐心、令行禁止,万众一心去夺取作战胜利,从而达到“将能而君不御者胜”的境界。

          

结语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嬗变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军事法的奠基时期。与夏、商、西周三代具有浓厚天命神权观念及强烈宗法精神的军事法思想相比,春秋战国的军事法思想可以说是已经进入了一个“理性”时代,这一时期的军事法开始形成比较明晰的理论系统和相对独立的法律形式,《孙子兵法》就是记录这一历史性转变的最突出、最具开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著述。诸侯争霸所带来的长期战争环境,造就了以孙武、吴起为代表的一大批军事家和军事思想家,他们在军队建设和战争实践的过程中提出并实践了独具特色的军事法思想。这些军事法思想在中国军事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同时也对以后各朝代的军队建设和战争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历史影响。作为那个时代最具深刻影响的兵学典籍,成书于春秋战国之交的《孙子兵法》中闪耀着中国早期军事法思想的灿烂光辉。孙子对于军队与军事法治建设的理性和深入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军事法传统奠定了基础,推动形成了中国古代军事法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看到,任何历史人物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必然带有时代的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作为兵家鼻祖的孙子,其所提出的军事法思想是比较原始的、粗糙的和未形成成熟理论体系的。然而,孙子是最早将法律与军事活动联系在一起思考的军事思想家,是明确提出“修道而保法”主张的兵家第一人,并首次将“法”的重要性提升到“五事”,即决定战争胜负的五大因素之一,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兵学对军事法理论的重视与发展,并为战国时期的吴起、尉缭、韩非等人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深入探讨提供了思想和理论来源。   









文转载自“明清史研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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