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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纪广林,讲述古成纪秦安的历史文化
尘封的秦安往事(20):1934年,秦安匪患严重,县政府制定防匪办法
秦安东乡抢案迭出,居民极感不安
秦安通讯 县东乡之张家湾庄,距城约计三十里。该庄居民李××,家称小康。日前夜间,突来土匪十余人,身衣制服,手持枪刀,蜂拥入室,用刀斫伤李××头部,其子亦受刀伤。是夜,淸水县客民二人,适因索讨欠账,宿于其家,一人被匪剜去眼睛一只,一人被非戳伤数处,抢去银洋二百元、烟土数十两。兹闻李××因伤势沉重,业已毙命云。
1934年02月27日甘肃民国日报第四版
又讯 东乡连家湾居民连进财家,于日前突有土匪五人,均衣黑色大氅,各携枪刀,踰垣而入,鸣枪示威。该民适宿另院髙房,即行越墙潜匿,惟妇女雇工二人。该匪用刀拷询僱工后,将财物搜掠一空,并牵耕驴三头。匪去时,该民及僱工约同邻人连××等追随其后。行至庄外,又遇该匪枪刀并举,将雇工一人刀伤脑骨,一人腰中枪弹,惟连××胸中枪弹,当即仆地殒命。连进财飞奔逃逸,匪即散去。似此土匪横行,民实不能安生云。
秦安北乡被匪
秦安通讯 县北乡距城三十里之三户树庄,于前月二十日晚,有莲花镇之商民何三信者,由县城办货投宿该处。
1934年3月4日《甘肃民国日报》第3版
至夜半,突来匪徒五人,两人持长枪,其余持刀矛,吓禁声张,向该商劫去纸烟、杂货、现洋共约在二百余元。远飏不知所之。兹闻该商即拟呈请当局追究云。
秦安各区严密防匪 县务会议决定防匪办法
天水通讯 此间各县抢案层见迭出,被害之家。惟损失财物,甚至断送生命,以致人人自危,真有民不聊生之现象。
县府有鉴于此,日前由叶县长(林按:叶县长名叶超,福建省闽侯县人,1933年5月任秦安县县长)开县务会议提议,令饬各乡村居民实行自卫,组织巡夜班,毎夜轮流梭巡,以期团结而防盗匪。经出席人员一致通过,当由县府分令各区镇认真办理,兹觅志巡,暂行简章如左。
防匪办法
第一条 兹为消弭盗贼、备患起见,特与县属各乡,由乡长组织巡夜班。
第二条 各乡之巡夜班,于每年冬间由乡长集合乡民会议组织之,当由镇长、区长呈明县政府备査。
第三条 各县巡夜人数,按村住户多寡为标准,毎户只出一人,但老弱残疾孤寡单丁者酌免。
第四条 各乡之巡夜事宜,以区长、镇长、乡长、闾邻管理指挥之。
1934年3月4日《甘肃民国日报》第4版
第五条 巡夜时按照村内户数之多寡,分作若干班,以十人为限、由竞闾邻长统率分巡之。
第六条 巡夜班毎夜巡査以两班为限,前后轮流更换之。
第七条 巡夜班应于附近村庄联络巡夜,彼此互相援助。遇有匪警以鸣锣为号,一乡有警各乡声援,不得推诿,如有推延、不肯相助者,由区长、镇长转送县政府核办。
第八条 各乡之乡长及闾邻长,毎夜亦应分班稽査。如査有不尽职责或有不守规则者,得按情节轻重公议处罚,或送由区长、镇长核办,并呈报县府备査。
第九条 巡夜班査形迹可疑之人或有窝藏匪类之住户,应立时报告区长或镇长转解县政府法办,不得用私刑拷打,违者法办。
第十条 巡夜班所需以茶水、柴炭为限,由乡庄住户担任。此外不得巧立名目需索分文。
第十一条 巡夜班之所在期间,应按照各乡庄特殊情形,随时规定之。
第十二条 本简章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