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村民个人有对征地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吗?

文摘   2024-11-01 09:13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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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扩张,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用用于基础设施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地的,通常会由征收部门与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那么,村民个人有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征地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资格吗?

最高院在《倪文伟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案》中明确:

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村民,各自可就自己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

但是,村民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起诉征收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内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院认为,

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村民,各自可就自己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案中,从被诉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和内容看,系余杭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和瓶窑镇长命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内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因此,倪文伟以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起诉征收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内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此外,土地征收过程中,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相关联的是土地征收决定、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行为,以及对相关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事项,土地使用权人如对上述行为或事项不服,可依法主张。

本案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

据此,如果土地补偿协议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村民个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如果征收过程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可以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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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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