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
少数网民不惜以身试法
在社交平台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造热点”“蹭热点”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日,荔城公安在工作中发现,网民韩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段多人因家庭纠纷在公路上争吵推搡的视频。韩某为博取网友关注,配上文字“逮住一个偷孩子的,现在到处都是偷抢小孩的”。该视频发布之后引起了网民的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韩某到案后对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谣言视频表示非常后悔,目前民警依法对散布谣言的网民韩某予以批评教育,韩某及时删除了不实视频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理所应当受到规则的约束
在我国法律中
网络谣言相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行为人可能会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需要在互联网空间中保持理性思考,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网络辟谣活动,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让网络成为一个真实、健康、和谐的空间。
出品:荔城公安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