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过网络平台购物产生纠纷的,管辖适用用户协议约定吗?

文摘   2024-11-07 08:14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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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各大平台都推出了商品交易服务。用户在平台注册账号,通常都会默认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

那么,如果通过平台进行的商品交易,需要依据其服务协议来确定管辖吗?

管辖是否适用用户协议约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性质和法律关系来判断:

1. 与平台服务相关的纠纷

如果纠纷是关于用户与平台之间因平台服务本身产生的问题,例如平台的服务功能异常、平台对用户账号的管理措施不当等,那么用户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有可能适用。

因为此时争议的焦点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同意了用户协议,就意味着接受了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

例如,用户认为平台无故封禁其账号,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平台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户协议约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能会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 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

 如果纠纷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商品交易产生的,例如商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发货延迟等,那么通常不适用用户协议的管辖约定。

最高院在《刘某胜与临朐某某珠宝玉石商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即明确:

案涉《“抖音”用户服务协议》适用的范围是因使用抖音平台服务所产生的合同争议,而本案系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因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不能依据案涉《“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也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与抖音平台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提起的是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同时涉及平台和商家的纠纷

 如果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纠纷中同时起诉商家和平台,要求商家承担商品质量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认为平台对商家的监管不力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情况较为复杂。

虽然存在消费者与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但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般来说,对于商家的责任部分,应根据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对于平台的责任部分,如果平台的行为与服务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且用户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那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该约定,但具体还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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