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工程决算价款与政府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文摘   2024-11-06 07:53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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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决算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形成的工程造价文件。它反映了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审计决算是由国家审计机关或受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后得出的价款结论。审计决算会对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可能会对工程决算中的一些费用进行调整。比如,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决算中存在高估冒算、不合理费用列支等问题,就会对这些费用进行核减,从而得出与工程决算不同的价款。

如果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时,法院判决应以以哪个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中明确: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据此可知,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通常,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受合同的约束,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因此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依法律;法律无规定的,依法律的原则或习惯。因此,要充分认识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重要意义。除了存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外,当事人和法院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

而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其目的是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但这种监督只是对建设单位的单方监督,不是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所签合同的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能干预民事行为。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通过审计,若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即可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理,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可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不构成犯罪的,可通过检察院(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起诉的途径解决。

因此,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只是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考虑以审计结论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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