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海 ‖ 臣服蒙古后高丽精英的阶层分野与认同分化——兼论他们对元朝法态度的分歧

文摘   2024-09-28 12:07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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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春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森平雅彦将其研究蒙古政权与高丽关系的专著命名为《蒙古霸权下的高丽——帝国秩序与王国的应对》。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看,“霸权”与“帝国”尽管难以区分,甚至“霸权”就是对“帝国”的委婉表达,但差异还是存在的。赫尔弗里德·明克勒(Herfried Münkler)认为:“帝国和霸权之间的差异要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模糊不定”,但又指出:“一个政治秩序究竟应归为帝国的还是霸权性质的,取决于联盟下属的诸多邦国和政权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相对政治实力。倘若他们之间实力悬殊,而且这种差距还因为受到中心原动力的推动而继续拉大,那么宰制性政权的‘帝国化’就势不可当了。反之……权力系统的‘霸权化’则合情合理了。”我们认为,帝国最明显的特点是直接支配(控制)——亦含在此前提下采取的各种形式的“间接统治”——霸权的直接支配特征则相对较弱。金炯秀认为:“蒙古的对高丽方针,与辽、金显著不同……辽金对高丽以设定形式上的宗主权为满足。蒙古……要求的是完全彻底的臣服。”都贤喆说:“不同于从前高丽与汉族中国间的朝贡、事大关系,元强制高丽‘隶属’于它。”不论是臣服还是隶属,都是对直接支配的表述。这种支配与控制,是以高丽本土精英集团为媒介实现的。直接支配与间接统治并存,是帝国秩序的一大景观。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蒙古政权均是典型的“帝国”,它所建立与主导的秩序是“帝国秩序”而非“霸权秩序”,高丽臣服于蒙古是武力征服的结果。帝国强权在半岛持续直接的影响,又促发了高丽精英阶层的分化,导致他们认同上的分歧。本文将以高丽刚刚实质性进入帝国秩序的忠烈王初期精英阶层的动态,以及二元制下“省吏”与“国臣”的分野为中心,对此进行分析。
一、帝国秩序下的王权与王国
“高丽对蒙古的隶属性事大关系,是在以国王为首之王室的主导下形成的”,忠烈王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他采取了诸如向蒙古请兵、请婚、剃发易服等一系列促使高丽臣服与认同蒙古帝国的措施。从他开始,高丽才真正进入到蒙古的帝国秩序中,“从二十五代王忠烈王开始……高丽历代王的谥号不再称祖或宗……蒙古对高丽的王位继承也多加干预,高丽也认为理应经蒙古同意才能成为王”就是其表征。王国内部激烈的君臣父子之争亦从忠烈王时期开始,绝非偶然,乃帝国强权及其体制、秩序对王国精英集团强力“拉扯”的结果。
忠烈王在认同上具有过渡性。作为第一位帝国驸马,他比其父元宗具有更强的帝国认同。《高丽史节要》卷十九忠烈王元年(1275)五月条:
王既尚主,虽诏使,未尝出城而迎。舌人金台如元,省官语之曰:“驸马王不迎诏使,不为无例。然王是外国之主也,诏书至不可不迎。”
帝国秩序在半岛尚立足未稳,忠烈王便将本国视为帝国的一部分,按照帝国的体制与规则运作权力了。但蒙古人不认为王国已完全进入帝国的体制与秩序,仍将高丽视为“外国”,双方对作为秩序外化之礼仪的理解出现了差异。
忠烈王不迎诏使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他出于自身利益,努力将本国编入帝国秩序之整体行动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又看到了这样的景象——他“率百官幸妙莲寺,为皇帝祝釐,诸路行省以下官皆以正月朔望行香祝釐,盖元朝之礼也。”以此显示王国已成为帝国内的一个行政单位,自身已成为皇帝之臣。
为此,忠烈王开始建构以帝国为中心的历史——“命同修国史致仕任翊、史馆修撰官金賆撰《先帝事迹》。”《高丽史》卷九十五《任懿附任翊传》:“忠烈朝……又撰《元世祖事迹》。”《先帝事迹》中的“先帝”便是元帝国的开创者忽必烈。忽必烈之所以能成为忠烈王眼中的先帝,不是依据本国谱系,而是依据帝国的谱系,王国与帝国首先在历史叙述中合体了。
可另一方面,本国与蒙古抗争的历史又为忠烈王所亲历,加上传统认同、文化差异、利益纠葛及历史记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他对帝国的认同又有相当的限度,本国本位、本国意识仍较为浓烈地存留于内心。表现在具体的政治行动、治理行为上,就是他对帝廷各种政令的抵触,及与忻都、洪茶丘等帝国派驻王国官员层出不穷的龃龉。继位(1274年)后不久,他就上奏忽必烈:
比来连年供给官军,民颇凋弊。今若上国又遣诸道劝农使,则孑遗之民供给元来贡赋者几何……犹有国名,想于圣意谓不至此。
对帝国向王国派遣劝农使的举措,他直接予以抵制,认为这是帝廷听信谗言的结果,口气颇为不逊。他抵制的理由,则是高丽虽已进入帝国秩序,但“犹有国名”,是一个单独的政治单元,具有相应的权力,帝国不应干预。换言之,他抵制的是帝国权力在王国的直接行使,可这正是帝国的本质特征之一。由此可以反推,他心目中王国与帝国的关系,大致还是从前与宋、辽、金那种主要限于形式与礼仪之传统天下秩序下的宗藩关系。质言之,他既需要帝国强权与秩序给予王权支持,又不希望帝国对王权与王国直接干预。这是自相矛盾的,与帝国的特质与需求不相容。
由于高丽刚刚臣服,帝国又处多事之秋,加之忽必烈对高丽颁布过“不改土风”之诏,给予了相当程度的特殊对待,故相关命令被撤回。但在九年后,当帝国秩序趋稳、控制力加强,帝廷又向高丽派出劝农使,便再未遭到来自王国的阻力。
进入帝国秩序后,从王权之外半岛其他阶层的视角看,本国王权的地位下降了,成了第二位的权力——从前作为“天子”的地位与象征性权力及与之相应的神圣性消失,国王拥有的只是作为皇帝代理人的治理权。崔瀣《全柏轩墓志》:
上有天子之明,四海乂安,而太师忠烈王以世勋懿戚之重,坐镇东方三十有五年……其登天朝者,已不在论。降而仕于王国,人皆谨饬。
在高丽的精英们看来,本国国王之所以能坐镇东方,已非源自传统的合法性,而是因他帝室驸马的身份而被任命于这个职位,半岛精英与国王同为皇帝之臣,二重君臣关系出现了。这种关系以帝国与皇帝为中心,精英们与国王之间的另一重关系不过是传统的残留罢了。
忽必烈时期是通过二元制将高丽稳步纳入帝国秩序的时期,对帝国与王国官僚机构间名号及关系的整理,是途径之一。忠烈王五年(1279)五月,帝国中书省牒高丽云:
据来文:“至元十二年(1275),使臣岳都因、王外郎传谕圣旨,改革本国官名……诸路官司往来文字,指佥议府,而本府缘无印信……”都省奏奉圣旨:“铸与印信者,钦此。”送礼部,依例铸到高丽佥议府正四品铜印一颗。
王国的最高官府中书门下被改名、降格为正四品衙门佥议府后,又被帝廷授印,彻底融入帝国的公文与权力运行体系,成为帝国机构的一部分。与此相应,帝国的中书省等机构则成为王国相应机构的“上司”,王国官僚在法理上亦成了帝国与皇帝的臣属。二十余年后,元成宗遣塔察儿、王泰亨颁诏高丽曰:
向以尔国自作不靖,遣平章政事阔里吉思等权令与王共事,以镇遏之……繄尔群僚,悉心奉正,各修乃职。敢有蹈袭前非,专恣不法,王虽尔容,朕必不贷。
宣布高丽官僚集团为皇帝的直接臣属,是这道诏书的实质。皇帝对他们的管辖,可跳过国王这一中间层级。不过,蒙古政权的帝国本质,决定了它对各被统治族群必须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统治体制、族群与文化的多元性是其基本特征,忽必烈的“不改土风”之诏则成为这类政策的合理性依据。忽必烈去世后,这套东西又被罩上了“世祖旧制”的光环而难以改动,一些认同帝国体制的高丽精英曾数次推动废国立省,均告失败。
在帝国体制下,皇帝本应是帝国唯一的认同中心,可二元制造成的二重君臣关系,却使传统认同被保留了下来。所谓“二元制”,在半岛主要体现为权力与制度的二重性——既有作为帝国主宰的皇帝(天子),又有统理一国的国王;高丽不适用帝国的一般性制度,保有固有制度。忠烈王在致日本的国书中即云:“我国元自祖先臣事大元……承袭宗器,不失国号。君臣社稷,礼乐文物,衣冠名分,一切仍旧。”以世家大族为代表的传统精英集团的根本利益直接与既有制度挂钩,对半岛涌动的认同转向潮流始终持相对保守的态度。
忠烈王十四年(1288)二月,“中郎将郑之衍赍金银牌还自元。时议曰:‘本国有民无军,而多请万户、千户金银牌,若朝廷有事,以牌数征兵,则若之何?’” “时议”,当指传统精英阶层的主流意见,他们以“本国”为本位,与王权存在分歧。忠烈王虽在一定程度上以自身为蒙古人,可世家大族的主流却非如此,他们仍保留了较强的传统认同。忠烈王又遣尹颀奉先代实录185册赴元,“时人皆不可曰:‘祖宗实录,不宜出之他国。’”这里的“时人”和上文的“时议”之人应是同一类人物。
由于自身利益以王国的既有体制与观念为依托,传统精英群体以本国为本位的实质就是以自身利益为本位,这是他们大都保有较强本国认同而对帝国认同留有余地的主因。
朴恒随忠烈王赴元朝觐,元平章哈伯派人问他:“忻都云:‘天子令高丽诸岛民出陆,高丽复使岛居,差勾当使。’有诸?”朴恒答:“至元七年(1270),我国以帝命复都旧京,其诸岛民未有出陆之命。”从高丽宰相们与帝国官员的对话,我们可明显感知,他们的本国意识非常明显。“我国”与帝国构成“我者”与“他者”、“我们”与“他们”的对应关系。《高丽史》卷一百十《金台铉传》:
贺圣节如元,至上都,适帝幸甘肃,诏天下进贡使皆至京师而止。台铉言于中书省曰:“下国自事大以来,岁时朝贺,未尝有阙。止于京师,帝命也。达于行在,吾君命也。吾宁获罪于帝,不敢废吾君命。”……帝嘉忠恳,大加赏赉。
金台铉仍以本国君主为认同中心。高丽人“下国”“小邦”之类的认知,就是由二元制所塑造,并由此形成认同上的分野。质言之,二元制的存在,使高丽传统精英集团将本国定位为“天子—诸侯”框架内的一个特殊政体,国王仍是他们的“君主”。出于以多元化手段统治各族群的需要,帝国政府与皇帝对此是支持的。
有了这样的制度与观念基础,王权出于自身利害的考虑,亦要求臣下对其保持传统认同。即位后不久,忠烈王引见宰枢曰:“自古贤君,必赖忠良,能底乂康。我家安危,只在卿等。”可这又与随着帝国秩序深入落实而来的认同转向趋势相逆,高丽人的认同分化是必然的。有学者甚至认为这是蒙古人有意为之——“元朝对高丽的统治,采取的是典型的以夷制夷政策。”
二、本土精英的认同转向
在帝国的强权政治下,半岛精英的认同开始发生分化。在认同上较快实现由王国转向帝国的精英,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王国体制下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者,一部分是帝国体制的受益(或可能受益)者。他们或属于非典型的传统精英,或直接从下层崛起。
这种分化在忠烈王二年(1276)以激烈的方式表露出来。该年十二月,有人投匿名书告发“贞和宫主咒咀公主。又齐安公淑、金方庆等四十三人谋不轨”,忽必烈之女忽都鲁揭里迷失公主囚贞和宫主及王淑、金方庆等,忠烈王不得不遣使上表帝廷辩解:
今者达鲁花赤持匿名书来示,言有四十余人聚谋复入江华。若其所言诚或有据,固宜当面而露告,何乃匿名以阴投?此必有憾于国,有怨于人。
忠烈王清楚地知道,有一批本国人“有憾于国,有怨于人”。金光哲则更具体地指出,“这一事件的诬告对象是以金方庆为首,包括朴恒、李汾禧、李汾成(李槢)、李昌庆等在内的朝廷核心人物。他认为发动这一事件的只能是以下两种势力中的一种:或是处于正式官僚集团中权力边缘的人物;或是虽非正式官僚,但正在形成一种新势力,即国王的侧近势力。他认为应该是后者,这一事件预告了国王侧近势力的登场。
我们的看法与他不同——这一事件乃由非传统精英发动,但他们并非国王的侧近势力,而是较早认同帝国的另一类人物。这是因为:首先,这次被诬告的人物,基本都是忠烈王的亲信甚至心腹;其次,这与忠烈王的意图不符,不仅不利于强化王权,甚至还会动摇王权赖以存在的根本——高丽国本身,从而也不符合忠烈王侧近势力的利益。由这类迹象判断,他们只能是在高丽进入帝国秩序后,迅速认同帝国,对本国既有体制持更加否定性看法的另一类非传统精英,很可能就是下文所论韦得儒、卢进义、金福大等人。
关于此事的解决,姚燧《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记:“或言高丽王有逆意,集将吏将徙故都,诏近臣偕公即治。公(潘泽)以王今尚主,王设举事,主安不知,知安不上变闻……主果驰使,明王无有事。“有憾于国”的那些高丽人,就是要借助帝国强权打击本国的王权与体制,事件的不了了之反而使危机进一步升级。忠烈王显然低估了这些人对王国及其体制不认同的程度,因为他们真的“当面而露告”了。他们之所以勇于出头,显然是建立在对帝国的信心之上。
忠烈王三年(1277)十二月,“前大将军韦得儒、中郎将卢进义、金福大等诬告金方庆谋叛。金方庆为高丽首相、军队统帅,是忠烈王的心腹与主要支持者。告发者表面针对的是金方庆,实际针对的是王国与王权。忠烈王对此非常清楚,他亲自上书帝廷,力辨金方庆之诬:“如其信然,得儒宜先告我,何以直告帅府?他以本国的君臣关系为说辞,但在帝国秩序中,已失去了说服力。
韦得儒、卢进义、金福大三人世系不明,又出身武职,当是从下层崛起的非传统精英。这类人向帝廷告发本国的主要名目是“谋叛”,帝国秩序是其合理性依据。在帝国的政治语境中,这种指控相当严重,忠烈王不得不“流方庆于大青岛,忻于白翎岛”。同时“以韦得儒为上将军,卢进义为将军”。史云:“茶丘请之也。” 也就是说,这是帝国代理人的意志。
洪茶丘为高丽最初叛入蒙古的将领洪福源之子,削弱乃至取消高丽国是其一贯的态度,这对那些传统认同日渐稀薄的高丽人无疑构成一种激励。他们在这种激励下的行为,又使精英阶层的认同进一步分化。
高丽内部的这类不寻常动向,引起了忽必烈的注意。为在“多元化”策略下以相对较小的成本维持帝国的统治,他本来就没有将高丽“内地化”的打算。他先召回洪茶丘,“又命王入朝”。不明忽必烈心理的韦得儒、卢进义认为这是个绝好机会,又向洪茶丘告发:“国家谈禅法会,所以咀上国。”洪茶丘上报帝国中书省,试图一鼓作气解决问题。
忠烈王先“遣将军卢英如元辨对”,接着又亲赴帝廷。忽必烈亦“敕令方庆父子、得儒、进义等从王入朝”。途中,怪事发生了:“进义至姚家寨,舌烂暴死,临死曰:‘吾以得儒至此。’得儒闻之,不寝食,常仰天太息而已。”忠烈王到达后,上书都堂,为金方庆辨诬。其间,怪事再次发生——“得儒亦舌烂而死,时人以为天诛。”忽必烈对忠烈王说:“诉方庆者皆死,无可对讼,朕已知方庆冤。” 事件竟以这种离奇的方式结束。
卢、韦二人应死于谋杀,所谓“舌烂暴死”“人以为天诛”,不过是为掩人耳目散布的流言,杀人者应当就是与他们同行的忠烈王一伙。忠烈王之所以敢以阴谋手段杀害关键证人,既由于当时尚处臣服之初,蒙古政权对高丽心存忌惮,王国仍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忠烈王得到了忽必烈的指示,至少是暗示或默许。史臣对韦得儒在听到卢进义死的消息后,“不寝食,常仰天太息”的叙述,或就是一种曲笔,隐约点出:韦得儒可能已洞悉了帝国与忽必烈的意图。
高丽三十余年武力抗争的历史,给蒙古人留下了深刻的历史记忆。忽必烈需要的是半岛局势的稳定,不愿再付出沉重的代价。况且,日后他还要利用高丽制衡华夏,征伐日本。忽必烈对诬告事件的处理,使忠烈王一党摸清了帝国对高丽政策的底线,于是就有了回国后杀李汾禧兄弟之事。忠烈王四年(1278)十月,结束朝觐的忠烈王在与金方庆密议后,“流密直使李汾禧于白翎岛,弟知申事李槢于祖忽岛,籍其家,寻遣人皆沉于海。” 国王直接流放乃至杀害宰臣,已是在行使中国式专制帝王的权力,这在从前贵族政治的传统中是不可想象的。《高丽史》卷一百二十三《嬖幸一·李汾禧附李槢传》:
(王)因问槢曰:“官吏皆欲抗我命,何也?”对曰:“今僧徒、仆隶有所欲,皆托左右受宣旨。官吏若不问是非而从之……且人臣岂欲抗其主?人主而屈于臣,所以为盛德。”……政令有不合者必争之……内僚请谒,一皆杜绝。内僚常切齿,遂讽王杀之。
忠烈王利用本国进入帝国秩序,国王成为帝国驸马,王权相对于贵族权提升的机会,通过嬖幸、内僚扩张其权力,引发了传统精英的不满,出现了“官吏皆欲抗我命”的现象。李槢作为宪官(兼知御史台事),是传统体制的支持者。他以“人主而屈于臣”为国王的盛德,便是贵族制下的政治观念。作为传统精英阶层的代言人,他不断以既有制度为依托对抗忠烈王伸张王权的行为,被杀不是没有原因的。
虽只是刚刚臣服,但高丽毕竟已进入帝国秩序,从法理上讲,高丽大臣亦是皇帝之臣,忠烈王是否有权对他们进行处置是有疑问的。因此,忠烈王遣赵仁规等上奏忽必烈:“前者入朝时面奏:‘今后如有罪犯人,臣请罪之。’获蒙制可。今有李汾禧兄弟……与卢进义、韦得儒交结,谋危国家,推明其状,已正典刑。忠烈王已充分认识到,进入帝国秩序后,处死大臣的权力专属于皇帝。他之所以能杀李汾禧兄弟,不是由于王权本身具有这种权力,而是因为得到了皇帝的授权。
忽必烈授予忠烈王此权耐人寻味。作为一个手腕高超的政治家,他显然明白帝国的权力应止于何种限度,什么样的体制对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帝国体制最为有利。一句话,在蒙古统治者看来,二元制对帝国最有利,不能让它因帝国秩序下高丽人对帝国的认同而崩溃。为此,帝国就要在相当程度上尊重并强化高丽王权,鼓励高丽人特别是其精英阶层保留传统认同,抑制他们的帝国认同向更深入、更广泛的程度发展。这看似荒谬,却是帝国统治的逻辑。为了以儆效尤,李汾禧兄弟不得不死,成为帝国秩序的牺牲品。
三、省吏与国臣的分野
二元制在半岛形成了两套权力机构——帝国所设征东行省与王国官僚机构,由此又产生了“省吏”与“国臣”的分野。这对精英阶层认同的分化产生了影响。我们不妨通过他们对帝国法的态度,对此进行分析。
在“不改土风”的框架下,高丽从未以正式、法定的方式移植帝国法,帝国法并非当然就是高丽的国内法。但在帝国秩序内,当征东行省的官员们适用帝国法时,高丽朝廷难以否定其有效性。学界一般认为,“征东行省有官署,有官员,具有与高丽王府平起平坐的地位。但自忠烈王后,征东行省逐渐发展成位于本国官僚机构之上,可对之发布指令的机构,具有了“行政事务局”的机能。从这个角度看,征东行省与王国机构有“一体化”的趋势。
尽管如此,征东行省与王国机构毕竟有本质不同:一个是作为帝国十一行省之一的组织,一个是王国的政府。因此,尽管行省官员多由国王保举,以高丽人居多,且这些高丽人在之前或之后又多有在本国机构任职的经历,但他们的理念与倾向,却与本国官僚系统的官员有重大差别,形成了“省吏”与“国臣”的分野。李谷(1298—1351)在《送揭理问序》中说:
盱江揭以忠……尤长于刑名。征东先丞相夙知其才,举以闻于朝。至元丁丑,除本省理问……揭君谓余曰:“……方今四海一家,何中朝之法不行于东国乎?”余应之曰:“……民社刑政,俾皆仍旧……比来国法渐弛,民风益薄,自相变乱而争告讦,省吏之执《通制》者则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臣之持旧法者则曰:‘世皇有训,不改土风。’……莫可适从……”君曰:“然。吾……惟知奉法而已。”已而条理克明……民服其公……要不失朝廷之大体,而不挠本国之旧俗耳。
司法权是征东行省的重要职权,理问所是行省专门的司法机构,具有受理诉状、拘留、调查取证、逮捕、裁判乃至执行的全部司法权,序文所谓“民服其公”反映的就是这种状况。
揭以忠于后至元三年(1337)任征东行省理问一职。在此之前,《大元通制》已传入半岛,但非高丽朝廷主动引进,而是由行省官员引进并适用,故有“省吏之执《通制》者”之说。揭以忠之所以被忠肃王(即文中所谓“征东先丞相”)选中,成为理问所的负责人,原因之一就在于他“长于刑名”,即精通帝国法,这一特长使他具有了任征东行省理问的资格。这一事实亦表明,“省吏”在行使司法权时,适用的主要是帝国法。
可帝国法的适用,导致了本国法权威与认可度的下降,出现了“国法渐弛”,民众纷纷以帝国法为依据争夺权益的局面。这是由于帝国法相对于王国法,对他们更有利——毕竟,王国法成立于贵族制的结构之上,以维护与保障世家大族的特权为核心。高丽官僚集团中的部分人对这种局面不满,他们以忽必烈的“不改土风”之诏为据,坚持适用本国法,王国法与帝国法的冲突愈发严重。
这些人多属“国臣”群体。“国臣”在《高丽史》中是一个专有名词,指以世家大族为代表的半岛传统精英集团的上层,宰相或曾任宰相者是其核心,他们均有以陪臣身份前往帝国朝觐的资格。李谷在《送郑副令入朝序》中即云:“王或未躬朝觐,敬遣陪臣,时修职贡……伏闻世皇之朝,朝见之际,必进国臣,询其风俗。
国臣集团也被称为“国人”,对国政有重大影响。忠烈王七年(1281)三月,“王与忻都、茶丘议事,王南面,忻都等东面。事大以来,王与使者东西相对,今忻都不敢抗礼,国人大悦。忠烈王二十四年正月,帝廷遣王维诏谕“国人”曰:“迩者高丽国王王昛……乞令世子謜袭爵。七个月后,“王如孛鲁兀馆,备仪卫,遂幸寿宁宫,受诏……孛鲁兀之来十日,而国人不知有此诏也。” 由这些史料可知,国人可以出席国家的各种重大会议、仪式,有听受皇帝诏书的权力。
由于所处阶层不同,在高丽史籍中,国人常与“小民”相对。忠惠王被帝廷流放,死于岳阳县,“国人闻之,莫有悲之者,小民至有欣跃,以为复见更生之日。国人作为传统的精英集团,听到国王死讯本应作悲痛之状。属于被统治者的“小民”,与王权距离遥远,却有欢欣雀跃之事。
对于忠定王遇鸩之事,史臣曰:“且当忠定之时,江陵君亲为叔父,得国人之心,又有上国之援,诸尹不此之顾……卒使王不幸遇鸩。“国人之心”与“上国之援”相对,说明他们拥有影响王位继承的权势,是与帝廷并列的足以影响高丽国政的力量,因而只能是以世家大族为主的传统精英集团。
国臣集团对帝国法的抵制,首先是由一般高丽人对本国法律日益不认同所导致的“自相变乱而争告讦”之风引起的。这些告讦行为的直接诉求,往往是要求在半岛直接适用帝国法,严重威胁到了世家大族集团的既得利益,这在奴婢问题上表现得特别明显。一句话,国臣集团在表面上抵制的是帝国法的适用,内里则是抵制帝国这一上位政治体的一般性制度,以此严守二元制,确保自身利益。
臣服蒙古之前,对于体制的压迫,下层人的诉求既无表达渠道,也无实现可能。臣服蒙古后,在帝国秩序中,他们的诉求既有了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了表达渠道与实现的可能性,可由二元制保障的既有体制与利益格局,又使他们的愿望不易达成,从而更加激发了他们对本国体制的不认同,对帝国及其体制的认同则深入发展:他们认为帝国法的效力高于王国法,具有普适性,要求在半岛适用帝国法以改变命运。于是,向帝国控诉本国之事井喷。忠烈王在上元成宗的表章中就说:“顷者祸缠蜗角,靡堪吠主之狵”,请求:“既承圣泽,得全祖考之风;又仗皇威,复正君臣之分。仍试图依靠帝国的强权,通过二元制强化其在国内的地位。但随着忽必烈去世,元成宗继位,元朝对高丽政策发生了变化。金炯秀指出:
元成宗派遣平章阔阔出与左丞哈散来高丽,介入高丽国政……忠烈王25年,元复立征东行省,任命阔里吉思为平章政事,两国关系迎来了新变化,因为征东行省试图以“中国之法”治高丽。高丽的大部分臣僚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高丽的独立性,产生了反弹……在阔里吉思的改革方案中,最引发争议的是奴婢制度。
奴婢制是高丽世家大族集团的重大既得利益,以“一贱永贱”“从贱不从良”“父母一贱则贱”为基本原则,对奴婢阶层极为不利,和中国长久以来形成、在元代被大致继承下来的“一良永良”“从良不从贱”原则存在根本性差异。
早在至元七年(1270),高丽朝廷刚从江华岛迁回开京时,就有人向达鲁花赤“告状”,要求革除本国奴婢法,适用帝国法。其时,高丽刚刚臣服,为了稳定政局,经过“闻奏”“廷议”等程序后,帝廷决定“俾从国俗。十几年后,高丽大臣金之淑还对阔里吉思说:“世祖皇帝尝遣帖帖兀来监国,有赵石奇者诉良,帖帖兀欲用上国法。事闻,世祖诏从本国旧俗,此例具在,不可变更。
赵石奇在王国之所以投诉无门,还因为高丽法律规定:“还贱奴婢更诉良者,杖之,钑面还主。但帖帖兀支持赵石奇,他应和多数驻高丽的帝国官员一样,认为既然高丽已进入帝国秩序,帝国的一般性制度就应适用于半岛。由于蒙古人在法律上有遵循先例的原则,该案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可能撼动半岛的整个奴婢制度,在世家大族集团的强烈抵制下遭到了挫折。
随着帝国秩序的稳定,特别是元成宗的继位,帝国一度出现了将高丽“内地化”的倾向,增置征东行省官是其中一环。被任命为征东行省平章的阔里吉思来到高丽后,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半岛奴婢法的运动,他得到了省吏集团的支持,却遭到国臣集团的反对:
元以行省平章阔里吉思不能和辑人民,罢之……中郎将朴洪以通事为阔里吉思腹心……随阔里吉思如元,谋变国俗,不遂而归。
朴洪的执掌为“通事”,主要担任翻译工作,是阔里吉思官属中的一员,为“省吏”无疑。阔里吉思谋废高丽法而适用帝国法,遭到了高丽世族集团的强烈抵制。他们动员一切资源,与帝廷展开交涉。《高丽史》卷一百十《崔有渰传》:“时元欲立省我国,革世禄奴婢法,有渰诣中书省力请止之。及还,国人举手加额泣曰:‘存我三韩者,崔侍中也。’”崔有渰时为首相,乃高丽最重要的“国臣”。在其交涉成功后,“国人”群体竟喜极而泣。
省吏与国臣的差别,首先在于他们分属于征东行省与王国政府两套机构。其次便与他们的阶层有关。如果说国臣主要出自传统精英群体,省吏则多来自社会下层。以朴洪为例,他在《高丽史》中无传,史称其为征东行省“通事”。通事乃从事口译之吏,任此职者必须是谙熟两种以上语言之人。元与高丽交涉时所用通事多为高丽人,由长官自行选取,从事翻译者多为出身底层之人——“舌人率微贱庸劣,传语多不以实。
进入帝国秩序后,精通蒙古语成为下层人上升的一个重要渠道,很多人由此摆脱了卑贱身份。在征东行省任职的高丽人中,“译语”出生者不在少数。这些以语言见长而在征东行省任职者,他们“元朝化”的程度要较其他阶层出身之人为深,对帝国的制度与文化有更为深入的认同。
还有一些出身社会下层之人,通过侍从国王之功成为省吏。金富允,“忠烈以世子如元,富允从之……世祖知其名,授武德将军、征东行中书省理问所官。裴佺,“其母宫婢。佺为忠惠嬖幸……佺尝在元,王夜幸佺第……忠定时为行省理问。这些人的入仕虽与舌人集团稍有不同,但在与帝国有密切关系乃至为帝国高层人物欣赏方面,却有相似之处。
当然,省吏与国臣阶层上的分野并非绝对,随着王国深入融入帝国,两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世家大族出身者任省吏的情况逐渐增多。李穡《郑氏家传》:“郑氏,西原大姓也……尝受宣命为征东省郎中。权溥,“尝为征东行省员外郎中、王府断事官”,其父权为忠烈王时宰相,其祖为翰林学士,曾祖为枢密副使,是典型的世家大族。
通过帝国科举考试的高丽人,亦常被派到征东行省任职,他们对帝国的认同亦相当深入。如李谷,为“韩山郡吏自成子”,出自社会底层。他居留中国前后长达六年,对帝国的认同甚深。忠穆王继位后,他寄书本国宰相,指责国政之弊。有人提醒他这样做不仅无益,还会激怒当权者,他回答说:“社稷苟安,人民苟利,将具本末,言之朝廷,达之天子,岂以诸公之怒而便含默耶?“天下一家”的观念与“天子之臣”的意识,是其行为的动力。正因为自恃有帝国为后盾,他才不畏惧本国的当权者。
李谷欢迎中国人士到征东行省任职,而这些人多如揭以忠那样,有将帝国的制度与法律推广到整个王国的倾向。李谷并不认为这是问题。从他和揭以忠、白云宾等人的关系看,省吏中的中国人与高丽人无明显隔阂,原因当在于他们有共同的认同。因此,在帝国法能否行用于王国的问题上,他们同多于异。从前引《送揭理问序》可知,在李谷这类可被目为“元朝化”的高丽人看来,本国法为“旧法”,是特别法,帝国法为“新制”,是一般法,他们首先要“不失朝廷之大体”,遵守帝国法的基础性制度与规则,但在关系到半岛的某些特有事项时,则要尊重半岛的国情与传统,即“不挠本国之旧俗”。这就导致了他们与“国臣”集团的冲突。崔瀣《送卢教授西归序》:
天子……委王省权。而其幕属,皆从辟置……然则中原子弟……凡仕于此者,率是自衒之辈……反憎其主者,比比有之。是以东人见客,虽貌相敬,其心未必有所同也。
由帝国而来的省吏之所以“反憎其主”,对王国政治、体制与法律不满,试图推行帝国制度,当是其中一因。这引发了“东人”的不满。这里的“东人”应从狭义的层面理解,当与“国臣”群体有相当的重合。
结语 
高丽被编入蒙古的帝国秩序后,在强权的拉动下,内部的利益与权力格局开始发生巨变,观念与认同亦随之分化。旧的非传统精英及在蒙古强权下崛起的新兴精英,对于以世家大族为代表的传统精英集团而言是“圈外人”,受到了歧视与排挤,这使他们愈发与代表这一结构的国家及其文化相疏离,甚至不再认同自己的国家、国王与文化,而要在帝国这一更大的空间和范围内追逐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的价值。
然而,为了以多元化手段维持帝国的统治,元对高丽实行直接支配下的“间接统治”策略,维持了高丽的国家形式与既有体制,在帝国之内形成了二元化体制——高丽有君有臣有民,传统伦理与认同仍具合法性。质言之,在对高丽的政策上,帝国的主导性思维是“差异性”,尊重半岛的既有文化,重视传统精英(王室与世家大族)的作用,利用既有的体制与结构进行统治。
二元制使高丽精英阶层发生了国臣与省吏的分野。国臣主要指以世家大族为代表的传统精英集团的上层。省吏则多来自下层,他们之所以能打破传统的制度性束缚而入仕,主要是因为帝国因素,因而对帝国有更深入的认同。他们秉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普适性文化观念,积极引入并适用帝国法,努力打破帝国与王国的界限,试图将高丽变成帝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他们受帝国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国臣,国王与国臣才是帝国主要的“依靠对象”——代理人集团。这一集团树大根深,能更好地实现帝国意欲的“间接统治”功能,减少帝国的投入与治理成本。总之,蒙古政权的帝国特性,使省吏群体的制度一元化努力遭遇了决定性障碍。

(责任编辑:汪谦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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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安徽史学》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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