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司法创新”,是时候叫停了

文摘   社会   2024-08-27 18:37   上海  
这几年来,某些法院的“司法创新”实在是层出不穷。
夸张点说:“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法”。
近期也有媒体报出,有几个今年很火的司法领域课题,已经被提示成为“法学研究禁区”。一些所谓司法创新,可能已经要被叫停。
难怪不少律师抱怨:只学法条和司法解释,似乎都不会打官司了。

一、钱包不准进法院!

有的法院不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律师也不行;
有的法院要求没有办案人员通知,旁人不得旁听;
有的法院要求不能携带药品、饮料(能喝一口也不让带)、钥匙,甚至钱包都不准进入法院;
有的法院通知律师也要脱鞋检查,甚至不准携带电脑开庭。
不少法院安检的强度,比登机安检还严格,实属客观。
安检也要遵守基本法,以上种种,哪些出现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
质疑有无新规定时,法警只要厉声喝道“这是最高院的规定!”就可以随意扩大解释?
法院的朋友说,管理者为了安全所以“没有办法”,只能一刀切以绝后患。
这是理由吗?安检争议闹出的新闻还少吗?
为撇清责任防止追责,不顾司法文件统一规定,搞出这种层层加码、不顾影响和司法感受的“创新”。
法官和宣传人员努力换来的司法信任,就被这些“工作细节”给抹掉了。

二、诉讼立案,得先做司法鉴定?

之前有个案例,未经过依法质证的材料,法院就直接移送鉴定机构确定工程价。
最高院裁定,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依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判决。(2021最高法民再316)
但还有不少法院为了节省案件审理周期,搞诉前鉴定。
甚至在案件正式立案前的诉前调解阶段,也公开规定要委托司法鉴定。
这不是一时一地的现象,笔者代理各地案件,“诉前鉴定”不仅出现在建设工程纠纷,甚至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离婚继承纠纷都一样。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案件在程序上只有正式立案,拿到案号后,才会确定审判组织。
一些没正式立案,甚至没承办法官担责的案子,只凭诉前调解人员组织“质证”,有没有法律效力?
但法院就是委托鉴定了,庭前“质证认证”就是产生了司法公信力。
与之类似,有的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不参与“诉前调解”,没有正式立案,也能发一张没案号的“开庭传票”。
至于“传票”上记载的,“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审理”等等,就显得有些荒谬。
没立案是开庭吗,何来“开庭传票”之有?这不是乱搞吗?

三、裁判文书,不再书面送达

如果网上立案,点选“拒不接收电子法律文书送达”,不代表法院会给你寄书面材料。
可能和选择“不接受诉前调解”一样,怎么选结果都一样。
选了这个,你可能连电子版送达都收不到。
审判文书之外,还有执行文书。
倒是不给你选,直接不送。
比如上海案件最多的某区,笔者执行立案后,从未收到该区法院执行局的“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法官又难以联系,即使联系上,回答基本都是“裁定书肯定发过”。
发是发了,只是你没收到。

而现在一些法院的执行局更加抽象。
申请恢复执行的案子,客户自己查到房屋上多了中院的轮候查封,但律师没有收到任何通知,非常尴尬。
无论是执行恢复,还是分管法官信息,都不通知。
找到原承办法官,表示不知情查不到承办人。执行局内勤、执行信访的电话,没一个能打通。

四、大力创新,层出不穷

这几个事,只是笔者见过的几个“司法创新”。
公开报道显示,还有法院打着保护营商环境的名义,出台“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
只要进了这个“白名单”,申请保全他人时,不仅优先、而且无需担保。
而他人保全“白名单”成员时,成员可以免受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地方法院如此创立“丹书铁券”,将最高院置于何地?
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就可以这样成功架空?
甚至广西南宁,某法院与停车服务公司达成“合作备忘”,公开举行“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
法院表示对其开通“绿色通道”,使该公司的“诉讼案件能够得到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判决、优先执行,加快了司法诉讼追缴欠费的进度,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然后,这家停车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这件事就被挖出来。
法院的这个行为,自然定性为“司法保护”。
舆论风潮下,广西高院审查责成解除该《合作备忘录》,涉事法院领导免职。

五、创新不是创造,改革不是改法

各级司法机关只要“司法创新”,必然需要某种名义。
“诉源治理”、“刑事合规”、“能动司法”...不胜枚举。
问题是这些“创新”,都创到法律框架外去了。
社会群众与法律共同体,都感受到实践与司法标准之间的统一性在动摇。
那司法落实之时,司法人员还能搞清尺度和规则吗?
现今司法资源本就有限,有的“创新”是为了节约资源、缓解办案压力,即使尚可理解、也不应长期持续。
但有些“翻新”与“改良”,不仅没好处,还会让法律人在办案实践中,不再重视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
天天抱怨法律没有公信力,怎么不想想,司法最大的权威和公信力,是源于稳定、可预见的司法预期!
万众创新、因需而变、朝令夕改的东西,何来权威?
花样不断的“司法创新”一日不清理,就一日难以回归依法办案,秉持权威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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