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助理制度开始大改革,法院系统是否会跟进?

文摘   社会   2024-08-14 17:35   上海  
前几天,最高检察院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印发,可谓对整个检察官助理制度展开前所未有的变革。
从职业化、工作职责、培养机制方面切入,检察官助理在原司法改革下的“司法辅助”职能定位,已经不复原貌。
但眼看意见出台两周多,最高院那边却一点动静没有。

权责拉宽,待遇未明

首当其冲,扩充检察官主助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
比如在检察长指派下,资深检察官助理出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发言后直接参与庭审发表意见。
这等于肯定了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庭审直接参与质证、辩论活动。
对于这些工作权责调整,很多律师倒是颇有微词。
另一个很重要的点是,不再按照组织人员部门来划分晋升模式。
现在要按照工作内容、任职资历划分。
将检察官分门别类为:新入职检察官助理、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可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办各类办案事项的“高阶段检察官助理”。
这次的改革,倒是明确了一点:
“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不与职级直接挂钩”。
只是不知道这种划分,不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待遇又是否有高下之分?
在这体制内,最难着手改动的就是待遇分配。
以前职级高低就是待遇高低,把职级晋升权压在手里当权柄用单位领导,也不是没有。
改革和职级无关,似乎和报酬也不挂钩。
这能调动工作积极性?

死水盘活,实乃不易

最高检愿意把检察官助理拎出来单独发文,可见重视程度。
还配套了一份规制“检察人员”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司法改革的重头戏本来是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实行了几年,渐渐变成了能进不能出的制度,一整个僵在那儿了。
结果就是大量积压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没了入额机会。
再摊上个喜欢管的领导,工作五六年连职级晋升都轮不上一次。
可谓入院即巅峰,一览众山大。
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一个《建议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岗位,打通员额制改革堵点》的提案。
说是打通堵点,长远看不如说是暗度陈仓,绕过员额制另起炉灶。
简直与最高检发文遥相呼应。
只是法院这边还没应上。

法检两院,同进共退

其实不少法院人都有疑惑。
以往司法改革,最高院、最高检都是几乎同时发文,这次怎么是最高检察院唱了独角戏?
所以这份文件,会不会照样用在法院系统上?
再进一步说,是不是员额制确定的独立办案、办案主体责任都要一揽子改革了?

发文是发文,实践是实践。
法院虽然没发文,但这次检察官助理改革的实质内容,法官助理们可早就用在司法实践上了。
比如有的法院,法官助理们已经在单独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这些实质的审判工作内容,是以“法庭调查”“法庭询问”名义进行的,说法上还是要讲究。
法官助理形成的笔录等工作内容,开庭时可是直接予以采用。
至于有的当事人或律师提出程序合法性质疑,二审法官可不怎么理他们。
无论检察院发文改革,还是法院先斩未奏直接实践,都是为了让入不了员额的助理们,加大力度参与办案。
简单说就是“放权”+放责,但不放钱。
办案授权有了,那具体人员的待遇、晋升,解决了吗?

员额之难,尾大不掉

从2018年开始,员额制度推行了七八年。
改革初期就有人提出过警告。担忧的员额福利化、官员化、待遇化、终身化,都在一步步成为现实。
员额比例不增加、员额队伍满满当当。
那怎么调动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助理们的积极性?
难道劳动力像棉花里的海绵,挤完了还要再拧一拧?
解决问题无非两条路:
第一,要更多的员额比例。
但这相当于饮鸩止渴,全员入额势必不可能,一旦员额再满情况只会更严峻。
重责而轻俸,当患不均。
第二,从助理内部分化,在其中再开出层次区别。
最好要让助理的晋升体现工作权限区别,在内部晋升上体现进步感、成就感。
然后,参与办案权,就成了培养锻炼助理们职业地位的改革方向。
但这些,都应该带着合理的待遇梯度。如果多劳少得,不还是凭空画饼?
虽然还是有些人会吃,但不多。
抛开组织人事部门,新建一套助理办案权限,不能只是为了把责任和工作量分出去吧。
那不提升待遇,是不是就改不成?
成是能成,只是这员额之外的海绵,还得再狠狠榨一大把。
所以,这种改革方式,对现在的法院来说根本是伪命题。
众多基层院普遍比检察院要忙得多,审判员下放办案权虽不成文,但已经是普遍通行工作方式,还需要最高院发文?
倒是之前某些法院搞过类似待遇分化的“书记员长制度”。不知后续如何,也还未听说全国性推广。
至于在人事部门外,再建立一个助理办案权限等级,对法院来说价值几何?如何做好责任配套?
待遇晋升的突出矛盾难免得摆上台面。
也许最高法院没跟着兄弟单位发文,正是一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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