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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杨立勇、强帅、滕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立勇、强帅、滕艳芳:
经查,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差错更正幅度较大
2024年4月,因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等问题,公司对2021年、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1年净利润从1,808.43万元调整为705.87万元,调减1,102.56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60.96%;2022年净利润从1,713.80万元调整为2,308.54万元,调增594.7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34.70%。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一是公司部分关联方借款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1年、2022年累计拆入金额分别为1,245万元、1,145万元。二是公司与关联方淄川经济开发区铭利焊接服务部等3家企业存在关联采购业务,2021年累计交易金额349.81万元。上述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直到2024年4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杨立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强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滕艳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杨立勇、强帅、滕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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