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系一名影视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3年4月,原告发现赣州某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标题为《某明星再爆出轨:女人越傻,男人越渣》的文章,并将其照片作为配图用以引流,该文章浏览量达8000余人次。
原告认为赣州某公司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委托律师对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图片、配文进行证据保全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赣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进一步审查和研判,发现被告公司确实存在侵权事实,为及时降低双方损失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法院向被告释明法理,引导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被告也正视问题,立即删除了相关照片配文,考虑到该公司并未获得实际营利,侵权行为危害性较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被告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制作和使用的专属权,相比于普通人,明星的肖像权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也更容易受到侵犯。在数据信息大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明星肖像随处可见、随时可用,加之从事自媒体或网络经营的主体缺乏肖像权保护意识,使得明星肖像权的侵权成本变低,侵权乱象层出不穷。
在此提醒大家
不管是个人或是公司
均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更应谨言慎行
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来源:湖边法庭潘昌辉、许冬梅
编辑:钟子仪
审核:施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