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小知识丨国家秘密解除和变更

文摘   2024-11-20 07:00   湖北  


保密千日,不松一时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案例: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程序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刊登数份标密文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该局办公室为完成信息公开任务,由办公室副主任李某负责,将多年来办理、存档的有关文件一并整理后在局网站上公开发布。该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王某发现其中有三份涉及某一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的文件分别标有“秘密”,便向李某报告。李某认为该项工程已向社会公开,三份标密文件涉及的信息自然解密,就同意原件扫描后发布在局互联网网站上。经有关部门鉴定,这三份文件确实不需要继续保密,可以解密。事件发生后,李某、王某均受到相应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三份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文件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该城乡规划局没有定期组织开展解密审核工作,致使三份文件以标密文件的形式发布到互联网上,引发不必要的舆情,对有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该局有关负责人应承担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责任。

国家秘密解除


国家秘密的解除,简称解密,是指已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因为情况的变化,失去其国家秘密属性,不具有保密价值,按照规定程序,将其从国家秘密事项中分离出来,不再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对该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保密责任。国家秘密解除包括自行解密和提前解密。
 自行解密。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时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限已满,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解密。
 提前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定密时的形势、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或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应当及时解密。
 但是,解密并不等于公开,解密与公开之间需要有机衔接。不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信息,有的可能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仍需要加强管理,适当控制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变更


 国家秘密变更包括密级的降低或者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者延长、知悉范围的调整,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
 关于派生事项的解除和变更,机关、单位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没有变更或者解除的,派生国家秘密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变更或者解除的,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变更或者予以解密。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已经变更或者解除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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