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
2014年6月,某市市直机关下发1份机密级通知。该市城乡规划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周某某派人领取通知后,安排本部门借调人员周某起草相关文件。接到任务后,周某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起草制作了相关文件,未按规定标注密级,打印后报周某某审批。周某某审核不严,未发现文件没有定密,以“便于学习”为由签署了同意公开的意见,后经局法制科和分管领导签发后,在本局网站刊登,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周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定密的一般程序
简单地讲,确定国家秘密的过程就是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对号入座”的过程。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一般而言,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定密程序启动于“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国家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
(2)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3)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
不明确事项定密程序
不明确事项,即“无号可对”的事项,是指机关、单位根据保密法相关规定,认为所产生的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构成要素,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对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有争议事项定密程序
有争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后,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情形。根据实施条例,有争议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承办人按争议中所主张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提出定密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并报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中,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若国家秘密产生在地方,但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或者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关机关、单位应直接报请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审核,再由审核机关报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接到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实施条例没有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争议事项作出时间限制,参照不明确事项处理程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便于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工作。有关机关、单位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处理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根据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资料整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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