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开展国有企业招投标领域监管

财富   2025-01-20 09:08   河南  

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利用职务便利为投标商提供帮助、天价采购……近些年,随着国有企业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既有监督不到位的地方,也有管理不完善的原因。国企内部监察机构应聚焦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准确研判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切实守护招投标公正公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践中,如何做深做实招投标领域监督?
一、构建监管体系
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招投标采购领域的监管需要建立综合监管机制,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多样化的监管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这种综合监管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监管资源,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1.整合监管资源。通过跨部门综合监管,可以有效整合各监管部门的资源,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执法,提高监管效率。例如,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监管,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

2.明确监管重点。综合监管机制能够聚焦于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这有助于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提升监管效能。

3.提升监管效能。综合监管机制的建立,能够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的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例如,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实时获取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招投标采购领域,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关键。各地结合机构改革成果,厘清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责任清单,压实工作责任,着力解决职能交叉、职责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例如,吉林、安徽、广西、甘肃等地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优化部门“三定”方案,厘清职责边界。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例如,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中,住建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管标准和规则,组织联合检查。

2.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例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3.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例如,某市通过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了各部门在招投标采购监管中的具体职责,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

(三)加强协同联动

协同联动是提升招投标采购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可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1.跨部门联合检查。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例如,在某市的招投标采购监管中,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避免了重复检查,提高了监管效率。

2.问题线索联合处置。不断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联合信用监管。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例如,某市通过建立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有效遏制了招投标采购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法律法规与制度完善

(一)修订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

修订《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是完善招投标采购领域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提升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1.适应市场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招投标采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电子招投标的广泛应用、新型采购方式的出现等。现行的《招标投标法》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需要通过修订来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新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要求。例如,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评定分离”的规定,赋予招标人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中标人,这一变化适应了市场对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2.强化主体责任。修订后的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规定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委托代理机构为由推卸责任。这有助于增强各方的责任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提升监管力度。修订内容还加强了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例如,规定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机制,要求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这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制定统一标准文本

制定统一的招标采购标准文本是规范招投标采购活动的重要基础,有助于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统一标准文本为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科学合理。例如,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这有助于避免招标人随意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2.简化交易流程。统一标准文本的使用可以简化招投标采购的交易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例如,通过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这不仅降低了投标人的参与成本,也提高了招标采购的效率。

3.促进信息公开。统一标准文本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将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这有助于增强招投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完善招投标采购领域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信用管理可以有效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

1.科学设定评价指标。信用评价体系需要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例如,可以从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履约能力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这有助于全面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招标人选择合作伙伴提供重要参考。

2.强化信用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例如,对于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可以给予加分、优先中标等优惠政策;对于失信主体,则可以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甚至列入黑名单。这有助于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3.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还需要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打破信息孤岛。例如,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这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评价,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用查询服务。

三、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

(一) 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基础,对于提升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自主权范围。招标人依法享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自主权。例如,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指定。

2.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意见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这为招标人自主权的落实提供了政策保障,有助于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实际效果。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能够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使招标人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灵活选择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等,从而更好地实现招标采购的目标。例如,某市在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后,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更加合理,项目实施效果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具有关键作用。

1.编制要求。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例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2.审查机制。招标人应当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同时,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招标文件的编制。例如,某省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避免出现限制竞争的内容。

3.信息公开。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将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这有助于增强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例如,某市通过建立招标文件公开平台,使投标人能够提前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是确保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例如,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2.监督机制。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例如,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实际效果。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能够有效减少合同纠纷,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某市通过加强合同履约管理,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合同纠纷数量明显减少。

四、投标与评标行为规范

(一)严格规范投标行为

在招投标采购领域,投标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1.禁止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均属于围标串标。例如,在某市的建筑工程招标中,曾发现多家投标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行为,通过联合抬高报价、轮流中标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对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2.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不得通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投标。在实际招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为了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或提高中标概率,可能会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财务状况等材料。例如,某企业在投标时提交了虚假的项目业绩,被评标委员会发现后取消了投标资格。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规范联合体投标行为。联合体投标在一些大型项目中较为常见,但也容易出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例如,在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联合体投标人在中标后因内部责任划分不清导致项目推进困难,最终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因此,招标人应加强对联合体投标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联合体投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是提升招投标活动质量的重要保障。

1.严格评标专家准入条件。评标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条件。例如,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条件。这有助于从源头上保证评标专家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2.强化评标专家培训与教育。评标专家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例如,某省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邀请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授课,有效提升了评标专家的专业能力和廉洁意识。

3.完善评标专家考核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例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其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或存在不当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质量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高评标质量对于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遵循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例如,在某项目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较,确保了评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加强评标过程管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例如,某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避免了因评标标准问题导致的评标无效。

3.提升评标透明度。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例如,某市通过建立电子评标系统,实现了评标过程的全程记录和公开查询,投标人可以随时了解评标进度和结果,增强了评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数字化与智慧监管推进

(一)推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推动招投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是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仅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还为智慧监管提供了数据基础。

1.提高交易效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了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线上化,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例如,某省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将招标采购周期缩短了30%,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2.增强交易透明度。电子化交易系统记录了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所有操作均可追溯,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和人为干预。例如,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实时查看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标过程,确保了交易的公开透明。

3.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化交易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和人工操作,降低了投标人的参与成本和招标人的组织成本。例如,某市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每年为市场主体节省交易成本超过1000万元。

(二)完善电子监督平台功能

电子监督平台是实现智慧监管的关键工具,其功能的完善对于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数据整合与共享。电子监督平台能够整合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各类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例如,通过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的对接,电子监督平台可以实时获取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为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智能预警与分析。电子监督平台具备智能预警功能,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异常行为进行预警。例如,平台可以对投标人的关联关系、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提升监管透明度。电子监督平台的使用使监管过程更加透明,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可以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例如,某市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将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增强了监管的公信力。

(三)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

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是适应招投标采购领域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能够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和精准度。

1.非现场监管。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等技术,监管部门可以实现对招投标活动的非现场监管。例如,在开标现场,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监管部门可以远程监督开标过程,确保开标活动的公正性。

2.大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监管部门可以对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通过对历史招标数据和市场主体行为数据的分析,监管部门可以建立风险模型,提前预警高风险项目。

3.区块链技术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分布式账本等特点,为招投标采购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手段。例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

六、市场环境优化

(一)打击违法投标行为

招投标采购领域的违法投标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环境。为有效打击此类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加大处罚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明确要求,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例如,安徽省开展“利剑2024”专项行动,精准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净化市场环境。通过严厉打击,可以有效遏制违法投标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2.强化监管手段。利用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例如,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实时获取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3.建立协同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投标行为进行全面打击。

(二)清理不合理限制

招投标采购领域存在一些不合理限制,这些限制不仅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清理不合理限制是优化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1.清理范围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例如,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通过明确责任,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3.完善长效机制。以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不合理限制的再次出现,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三)促进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促进招投标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为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明确了审查对象、标准、机制和监督保障等内容,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通过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加强政策引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意见,强调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同时,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政策引导,促进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例如,通过公开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社会监督的参与可以有效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市场环境的优化。

七、监督机制强化

(一)加强行政监督

加强行政监督是确保招投标采购领域规范运行的关键环节,通过明确职责、创新手段和强化协同,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1.明确行政监督职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意见,各地行政监督部门需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例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这种明确的职责划分有助于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

2.创新行政监督手段。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例如,通过电子监督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实时监测招投标活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预警和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3.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例如,在处理复杂的招投标案件时,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

“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是优化招投标采购监管的重要方式,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抽查情况及结果,可以有效提升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在招投标采购监管中,监管部门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避免人为干预和选择性执法。例如,某市通过建立随机抽取系统,确保每次检查的公正性和随机性,有效防止了“人情执法”和“关系执法”。

2.公开抽查情况及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例如,某省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强了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强化抽查结果应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例如,某市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等措施,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

(三)畅通异议投诉渠道

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是保障招投标采购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可以及时处理异议和投诉,维护市场秩序。

1.明确异议投诉处理主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例如,某市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联系方式,确保异议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规范异议投诉处理程序。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对于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例如,某省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加强异议投诉结果公开。监管部门除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外,投诉人和利害关系人还可在线上查阅监管部门对投诉的受理、处理情况。例如,某市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将投诉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强了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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