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重点

财富   2024-12-27 10:24   河南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经过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解决了党内许多突出问题,但党面临的“四大危险”“四大考验”将长期存在。他要求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和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必然要在推进从严管党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主战场发挥中坚作用。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党在经济领域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同样肩负着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任。基于对国企党建及纪检工作的多年实践与体悟,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唯有立足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切实找准自身定位,适时把握好工作切入点和监督重点,才能有效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两个重点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 企业党委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各项要求,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支持纪委开展工作
2. 党委书记是否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定期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3.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落实好“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4. 各职能部门是否认真落实专业监督主体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 企业纪委是否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推动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2. 是否
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
3. 是否
精准有效运用
“四种形态”,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科学处置问题线索,严肃查办腐败案件
4. 是否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严格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等。

监督的主要方向
要想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就必须树立心中“一盘棋”的思想,善于理清工作思路,做到心中有数。
理清人员关系网
国有企业主要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系列投资、融资等经营活动,其中的人员组成涉及面较广,有财政系统、建设系统等体制内人员,也有从地方银行等企业招录而来的人员,还有从社会上招聘而来的人员。这些人员内在的关系网要理清楚,谁与谁是单纯的工作关系,谁与谁除了工作关系外还是“哥们”关系。同时还要掌握企业内部人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情况和平时的为人处世等情况,这样为我们实行有效监督提供一个有力的参考。
狠抓工程关系网
项目工程建设的承接无疑是国有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也是纪检监督部门的重点,如何来理清工程项目建设的关系网,除了实行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外,还要掌握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程部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方、代理方等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哥们”、“朋友”、亲属等超出正常范围的关系?是否可能存在说情打招呼的情形?
摸清资金流动网
国有企业承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资金流水无疑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一批资金是以什么名义融资的?用途是什么?到了哪一步?用到什么地方去了?用了多少?账上还剩下多少?拨付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要进行的?我们要定期对资金管理部和财务核算部进行一次“体检”。
摸清资产经营网
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要进行一次罗列,要弄清楚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情况,比如:租金是多少?租金标准是否通过了集体研究?租金的流水是怎样的走向?是否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

监督的主要环节

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清单

1.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 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企业章程规定的限额;
3. 企业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4. 企业向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拒绝、隐匿、谎报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
5.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
6. 对国有企业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7. 上市公司收购本企业股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8. 上市公司接受本企业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9.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转让;
10.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们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1.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2.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3.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4.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15.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6.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7.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8.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19.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 生产经营类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2.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3.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就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就开工建设;
24.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排放污染物;
25. 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6. 国有企业的关联方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27. 国有企业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8.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招标行为监督清单

1. 招标项目及其招标范围、招标单位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
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4. 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5.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6. 以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7.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招标。
8.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0. 招标单位未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11.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12.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3.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14.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投标资格能力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16.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17.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潜在投标单位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18.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单位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9. 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
20. 采用资格预审的,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2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4. 对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2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27. 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其他内容
28. 其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
29. 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
30. 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
31. 招标单位终止招标,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32. 招标单位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未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3. 采取资格预审的,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34. 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35. 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36. 招标文件未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质量、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废标条款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7. 未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8.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其他内容
39. 对于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40.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规定
41. 货物招标招标,对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42.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43.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4. 招标单位未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45.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46. 施工(货物)招标其投标保证金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47. 挪用投标保证金
48.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行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9. 未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50.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51.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52.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单位踏勘项目现场。
53.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五日。
54.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少于五日。
55.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于二十日。
56. 未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布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
57.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布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
58. 发布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三日的,未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9. 发布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十五日的,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0. 潜在投标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未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61. 对收到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2. 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或地点公开进行开标。
63. 评标委员会人数非五人以上单数。
64.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5.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66.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7. 对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未予以更换。
68.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应继续评标而未及时更换。
69. 非因法定事由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70. 未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保密。
71.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72. 提供相关资料时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单位的信息。
73. 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单位。
74.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单位。
75.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76.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单位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77. 授意投标单位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78.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单位为特定投标单位中标提供方便。
79. 与投标单位为谋求特定投标单位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0. 招标单位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1. 对于投标单位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当场作出答复,或未制作记录。
82.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83.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84.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未在开标时公布
85. 投标单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后,招标单位要求或允许投标单位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6. 招标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7. 招标单位未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88. 评标和定标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89.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90.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继续开标,未依法重新招标
91.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未依法重新招标
92. 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少于三个的,未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即不再招标的
93.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9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9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96.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三日
97. 未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三十日前确定中标人
98. 资格预审结束后,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99.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投资项目监督清单



禁止类投资事项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2. 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3. 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4. 不符合国有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5. 未履行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6.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 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8. 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9. 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国有企业进行投资。
10. 向四级以下子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投资。
11. 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12. 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预期收益未能覆盖预期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
13. 投资预期收益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和投资预期收益低于投资所在国十年期固定存款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14. 投资规模明显超过国有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


1. 主辅业目录之内、限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单项项目总投资额在省属国有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单项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2. 主辅业目录之外的投资项目。
3. 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4. 资产负债率高于75%、带息负债比率高于70%、且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的省属国有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5. 主业非商业房地产的国有企业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
6. 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7. 四级子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监督清单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

  • 挪用国有企业资金;

  • 将国有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违反国有企业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国有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国有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违反国有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国有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

  • 接受他人与国有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擅自披露国有企业秘密。

2. 在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招标中违规操作,或授意、指使、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由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揽;

3.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外部国有企业、品牌进入“供应商(产品名录)库”及承揽业务提供便利谋取私利;

4.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国有企业的财产;

5. 违规在同类国有企业、关联国有企业、业务关系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接受、索取利益;

6.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支配本国有企业及关联国有企业经营性产品或垄断性资源谋取私利;

7. 与国有企业管理、服务对象开展非正常民间借贷,或者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名义,未出资而获利或虽出资但获利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8. 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谋取私利;

9. 利用国有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0.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1.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资产转让出租、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2.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13. 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将国有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国有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4. 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与本国有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5. 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

16. 接受他人与国有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7.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8. 国有企业董监高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19. 国有企业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20. 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21.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22.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23.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

24.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兼任经理。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深刻把握国资央企领域腐败问题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持续深化“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针对国企混改、并购重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产权交易、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腐败问题,重拳打击,毫不手软。严肃查处国资央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坚决整治各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深挖细查风腐一体问题,在国资央企领域形成惩治腐败的有力震慑。


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优势,“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变“坐等上门”为“主动出击”,构建智慧监督平台和案件线索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拓展监督手段,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在日常监督、审查调查,以及开展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违规违法获取工程项目等专项监督工作中,对了解的情况刨根问底、深挖拓展、综合研判;通过开展蹲点式调研、专项巡视、专项审计等方式靠前监督、关口前移,提高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要关注国资央企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事故以及重大风险、违规决策等问题,深挖细查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廉洁风险,有效化解腐败风险及关联性经济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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