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经过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解决了党内许多突出问题,但党面临的“四大危险”“四大考验”将长期存在。他要求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和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必然要在推进从严管党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主战场发挥中坚作用。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党在经济领域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同样肩负着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任。基于对国企党建及纪检工作的多年实践与体悟,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唯有立足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切实找准自身定位,适时把握好工作切入点和监督重点,才能有效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
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科学处置问题线索,严肃查办腐败案件;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严格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等。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
挪用国有企业资金;
将国有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国有企业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国有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国有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国有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国有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国有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国有企业秘密。
2. 在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招标中违规操作,或授意、指使、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由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揽;
3.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外部国有企业、品牌进入“供应商(产品名录)库”及承揽业务提供便利谋取私利;
4.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国有企业的财产;
5. 违规在同类国有企业、关联国有企业、业务关系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接受、索取利益;
6.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支配本国有企业及关联国有企业经营性产品或垄断性资源谋取私利;
7. 与国有企业管理、服务对象开展非正常民间借贷,或者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名义,未出资而获利或虽出资但获利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8. 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谋取私利;
9. 利用国有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0.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1.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资产转让出租、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2.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13. 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将国有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国有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4. 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与本国有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5. 违反法律规定和国有企业制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
16. 接受他人与国有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7.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8. 国有企业董监高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19. 国有企业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20. 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21.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22.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23.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
24.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兼任经理。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深刻把握国资央企领域腐败问题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持续深化“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针对国企混改、并购重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产权交易、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腐败问题,重拳打击,毫不手软。严肃查处国资央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坚决整治各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深挖细查风腐一体问题,在国资央企领域形成惩治腐败的有力震慑。
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优势,“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变“坐等上门”为“主动出击”,构建智慧监督平台和案件线索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拓展监督手段,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在日常监督、审查调查,以及开展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违规违法获取工程项目等专项监督工作中,对了解的情况刨根问底、深挖拓展、综合研判;通过开展蹲点式调研、专项巡视、专项审计等方式靠前监督、关口前移,提高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要关注国资央企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事故以及重大风险、违规决策等问题,深挖细查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廉洁风险,有效化解腐败风险及关联性经济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