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支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需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表达,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三重一大”来源和政策依据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 该文件第六款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等系列文件:
- 该系列文件于指导思想和原则中明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单位层面内控应“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05月)
- 该文件是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而制定的法规。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1年3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号):
- 该文件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并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 该系列文件旨“”在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要求各级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明确列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2021年5月)
- 该文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于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明确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明晰党委(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规范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明确党委(党组)在董事会授权决策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中发挥作用的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
…
除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外,从经济责任审计视角、财会监督视角,或金融、公立医院、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不同领域视角,相关部门已发布涉及“三重一大”决策和监督方面的规定、细则及措施。
例如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2021年9月)
“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内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3.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6.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7.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8.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存在问题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该制度对加强党内民主与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部分单位和国有企业存在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对具体事项界定不清晰现象。一是一些单位只对“三重一大”制度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二是制度的制定多为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制定的适合自身的实施规范;三是对“三重一大”范畴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性质等不够细划不明确,造成一些事项应上会未上会或是不必上会却上了会的情形,挤占决策层时间及精力,降低决策效率;四是缺少研究是否执行、如何执行及预期的执行效果,以及事后决策执行情况的反馈、通报和决策调整机制。发言顺序颠倒,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领导末位发言制。会上领导率先表达自己的想法,而后再由其他成员表态,造成部分成员有言不敢言的情形,导致民主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到会人员不满足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未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进行有效回避等。部分上会讨论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缺少研究是否执行、如何执行及预期的执行效果。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处置等未经有效资产评估流程,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未经项目可研评估,项目缺少有关专家的意见。干部提拔未经酝酿、民主推荐、评议、考察、公示等干部管理流程,涉及职工利益未通过工会、职代会或其他渠道听取职工意见等。3. 应经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事项,未上报审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改制、合作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行为未经批准,或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激励或奖励进行分配,违规发放薪酬、补贴等。有些单位有关“三重一大”的资料保存不完整,无法还原决策真实过程,有些单位资料杂乱不完整、不齐全,找不到决策对应的会议资料,或是会议记录过于简洁反映不出决策程序。根据“三重一大”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策。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一是有意规避。二是授权下放。三是忽略遗漏。“三重一大”上会讨论后,一般得以通过或补充材料后通过,但实际上也有特殊情况:少数议题各种原因,会议讨论后没有明确通过或不通过,之后便没了下文,半途终止;有的议题上会后反复修改、反复上会,最终却不了了之。7. 议题事项执行结果透明度不够,决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部分企业缺乏“三重一大”决策后的跟踪督办机制,存在部分事项决策后执行不到位走样,甚至未落实的情况,这不但直接影响企业发展或项目推进,也严重影响“三重一大”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重一大”决策监督要点
各派驻机构、国企纪委要紧盯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重点聚焦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符合干部任用相关规定、重大项目安排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一把手”是否末位表态、决策事项是否执行到位等内容,对被监督单位潜在风险点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完善事前报备研判、事中参会监督、事后重点抽查环节,确保被监督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决策。聚焦事前研判。实行党组(党委)研究“三重一大”会议事前报备,主动了解参会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和廉洁风险源辨识,做到监督前置。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及时梳理修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确保决策监督事项不留死角。在有效掌握被监督单位重大决策事项进展动态的同时,切实监督其党组(党委)班子及成员行使权力情况,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聚焦事中监督。严格落实监督工作要求,强化自上而下监督,党组(党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重点监督决策过程是否合规合法,并针对有异议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以决策事项中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抓手,对难点、热点、关键点和风险点进行精准监督,发现问题坚决亮明态度、动真碰硬。聚焦事后抽查。对需要进行事后监督的“三重一大”事项开展专项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行为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确保“三重一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尤其紧盯巡视巡察反馈问题,通过对被监督单位整改措施提出书面建议、向被巡察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建议等方式,及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推动集中整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均需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的“三定方案”/章程、行业特点、实际情况、管理需求以及面临的风险,制定出有效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建立以行政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或国企公司章程为基础、以“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为总纲、以议事规则为框架、以业务管理制度为骨干、以流程指引标准为血肉支撑的“1+N”决策制度体系。
一、健全决策运行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须依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放管服”清单、部门主责承接区域专班(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等内容制修订,并与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局长(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业务管理制度(含内控制度等)、流程指引标准及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共同构成行政事业单位决策制度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在此制度体系下,按“四分一轮,即分事行权、分级授权、分岗设权、不相容岗位分离、关键岗位轮岗”原则,明确党组“抓政治、把方向、定政策、防风险、做重大决策”、政事行政“抓落实、谋规划、促绩效、强管理、做重要决策”和关键岗位“设目标、抓计划、出方案、强执行、授权内审核”作用定位,规范建立党组会向班子成员等关键岗位授权决策和审核机制。各治理主体决策权责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两类决策会议构成的“三重一大”决策运行体系,确保治理主体全覆盖、重点职权全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须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公司章程》等内容制修订,并与董事会议事规则、业务管理制度(含内控制度、合规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流程指引标准及其他公司管理制度相衔接,共同构成国有企业决策制度体系。国有企业在此制度体系下,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别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和“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定位,规范建立董事会向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决策机制。各治理主体决策权责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通过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类决策会议形成“三重一大”决策运行体系。确保治理主体全覆盖、重点职权全规范。国有企业须制定党组前置研究清单、“三重一大”决策权责清单、董事会授权清单,厘清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决策权责界面和行权路径,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可视图”。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主体有别于国企三层治理主体,制度设计按“自上而下”划分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班子会议两层决策主体,并按部门单位领导分工、预算资金额度授权班子成员分管业务决策事项。实际执行按“自下而上”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目录单”(如下图)。严格履行决策前论证酝酿、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核等程序,夯实决策科学性、风险可控性、合规性基础。明确行政班子会议(国企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须在集体研究讨论、按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基础上作出决策,确保授权决策机制与“三重一大”管理要求有效衔接(见下图)。严格执行授权决策情况向行政班子会议(国企董事会)报告工作机制,形成授权有据、行权有序、督权有力的授权决策管理程序。为实现业务管理与协同监督的高效融合,构建一个无缝衔接、互补协调、统一规范的管理与监督闭环,提升“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要求的执行力和业务监督精准度。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按需委托第立专家库,与财务、内审、组织、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力量形成合力,瞄准“三重一大”决策前置酝酿的评估和执行决策后的评估,对“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程序、材料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问题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预测。通过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已从平台、硬件、基础设施等投入,过渡到业务活动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场景应用开发、整合等方面,投入力度持续加大。“三重一大”决策管理首要聚焦于制度化,逐步梳理和实现清单化、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构建一套部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综合管理系统平台。- 系统架构设计要确保符合区域地方政府全覆盖的通用性,也要兼顾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国企集团各级公司)决策主体分类差异化的全面覆盖,实现多层级议题事项的衔接;
- 其次要确保决策管理端到端流程的全链条贯通,各环节业务规则模型设置及风险预警提示、阻断;
- 最后要做好数据治理和指标分析,为党政领导和国企主要负责人提供决策情况的即时可视化、辅助决策支持的数据治理分析和预判,持续提升部门单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能力。
附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清单(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