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带货方是不是销售方?

科技   职场   2024-09-11 15:58   安徽  

请一直往下滑,有视频版可看哟!


辛巴和三只羊事件,我有两个地方看不懂。


第一个  槽头肉事件,截止到现在,三只羊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罚,原因是消费者在三只羊直播间购买梅菜扣肉,收款方是湖北小橙优选公司。

所以湖北小橙优选才是销售者;315曝光的生产厂家安徽东辉食品公司是生产者;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资金流向三只羊。

第二个  有媒体发现,在三只羊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中,有多种商品都在介绍页面右侧用小字标注了“本商品销售者为购物链接所属的店铺经营者,而非本直播间”。


意思就是强调,我不是销售者。因为法律规定,网络直播带货,产品出现问题,销售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丛法理的角度来看,上面两个事件的处理方式其实都没有问题。但是从情理的角度来说,不符合常理,也存在法律漏洞。以后大家如果都这么做,那直播带货就乱了。

比如,我是带货方,我怕承担责任,所以,我不想直接进货销售,而是找人去全国注册一堆的公司,让那些公司来给我供货,产品出了问题,就直接推给那些公司。反正这么操作后,我不是销售方,只是一个带货方而已。这不乱套了吗?

像大网红带货的公司,他们都是有专门的供应链部门,有专门的质检人员,你说他们带货的产品出现问题,他们只承担广告发布的责任。

这是不是有点不符合常理呢,因为在消费者认知中,带货方和销售方其实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直播间的带货方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广告发布者的身份。

所以,如果还简单的把这些带货方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我觉得不合适,他们应该承担比广告发布者更大的责任,甚至应该等同于销售方。这才合乎情理,你怎么看,评论区告诉我。








胡小胖聊创业
胡小胖,新零售品牌创业导师,资深品牌操盘手,擅长商业模式设计、创始人IP孵化和招商加盟策划,著有畅销书《品牌运营手册》《微商操盘手册》《微商升职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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