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的“稳定器”

文摘   2024-12-28 07:03   山东  

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发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自施行以来,有过2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前仍然有效。

第132号署令发布的监管办法可以视作海关在“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方面的“稳定器”。

之所以这么说,一是因为监管办法对之前规定的规整,二是因为施行近20年里基本保持了稳定。

2005年发布的监管办法有8个附件,前7个都是正文中提及的文书格式,在2018年根据第240号署令所做的修正中都已经删去,值得关注的是第8个附件《废止文件清单》,在目前有效的版本中也只有这一个附件。

清单列出了被监管办法废止的与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的海关监管相关的24件文件,时间跨度24年,从1980年到2004年,文体有函和通知,均为海关的内部文件。

可以这样说,在第132号署令发布监管办法之前,海关在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方面,依据的全都是海关的内部文件,没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级的规定,第132号署令发布监管办法结束了这个局面,是海关在免税商店和免税品监管方面的第一个部门规章。

再来看一下第132号署令发布监管办法施行以来的2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所做的第一次修正,整体背景是“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内容除了前面提及的删去7个附件之外,只涉及第十一条有关内容,删除了免税商店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和“免税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项材料,以及“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的要求。

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所做的第二次修正,整体背景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方面最突出的一点是明确了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监管仅限于“经营”而不涉及“设立”的审批,8项修改中有6项都与此有关;另外的2项修改是将个别条款中的“人员”修改为“旅客”,以及增加“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规定。

可以看出,2次修正均未涉及原则性变化。



观海咨询,专业海关事务咨询


13608989522


wangjin718@163.com


#特许权        #主动披露        #减免税
#检验检疫        #监管通关        #征税
#贸易便利化        #海关        #AEO

观海咨询
专业海关事务咨询,服务外贸进出口企业。13608989522,wangjin718@163.com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