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第57号《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我国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上述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此次发布的公告是商务部根据复审调查结论做出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上述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正丁醇,又称1—丁醇、丙原醇、酪醇。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 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6.0%马来西亚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12.7%〔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2.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26.7% 3.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Optimal Chemicals Sdn Bhd) 26.7%美国公司:
1.欧季亚公司 (OXEA CORPORATION) 52.2%2.伊士曼化学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39.3%3.道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39.3%4.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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