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路可逃的债务困境,为何个人破产法迫在眉睫?

科技   2024-11-27 00:02   新加坡  
2022年5月,上海有位姓李的中年人,因为生意周转不开,欠了1,500万的债。在巨大的压力之下没扛过去,撇下9岁的儿子和收入微薄的妻子,自S了。

两个月之后,上海又发生了一起恶性事件。

有个叫侯晓飞的年轻人,因为投资失败,也是在债务压力之下精神崩溃,带着刀闯入医院疯狂行凶,报复社会,捅了15个人,其中有6个重伤,而且还有4名未成年人。

最后侯晓飞被法院判处死刑。


就在最近,又有一个人因为债务原因,把自己的双脚绑住,从大桥上一跃而下。

这些年,像这样的悲剧层出不穷。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走上绝路呢?

看一个数字,现在全国有超过800万人因为欠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这里边有恶意逃债的,但更多的还是像李先生那样,真是山穷水尽。


那么这些人一边扛着巨大的债务压力,一边在社会上又被排斥。


在这种毫无希望、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很多人选择一了百了;性格激进、精神崩溃的,就很可能要拉个人垫背,报复社会。

难道眼瞅着这些身背巨债的人,一个一个走向绝路,就没有一点挽救的办法吗?其实这一切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我们像别的国家一样,有一部个人破产法,那么很多悲剧很可能就不会发生。


因为个人破产法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让那些无路可走的债务人,在清算之后,摆脱剩余债务,给他们人生重新开始的希望。

遗憾的是,因为长期以来对人权的漠视,就这么一项在发达国家早就已经司空见惯的制度,直到今天在我们还迟迟建立不起来。

在古代社会,对于欠债还钱,其实西方跟我们没有太大区别,都是不死不休。


三百年前,英国还面临过非常严重的债务问题。


当时伦敦大大小小的监狱里,常年都关着好几千的债务人。


这里边有破产的商人,有故意不给国王交税的贵族,但更多的,还是因为区区几个先令的小额债务,就被关进来的穷人。

当时的一个慈善家记录过这么一件事,他说有一个债务人,因为欠了7英镑,就在监狱里被关了整整10年。


这7英镑是多大一笔钱呢?在当时,相当于一个纺织工四个月的工资,折算到现在呢,也就两三万人民币吧。


这个人到最后也没还清,十年之后死在监狱里。


这种案例越来越多,英国社会就开始反思。


人们慢慢发现,你把债务人关进监狱,他就没法再去挣钱了,自然也就没钱赔给债权人,那么双方都没有好处。


而且巧合的是什么呢?


这个时候正好启蒙运动在欧洲兴起,人权意识越来越强,有些思想家,就开始问一个问题,就是一个人,是不是应该有重新开始的权利?


这种发人深省的讨论,就让英国人对债务,也产生了跟以往不一样的认识。


这种新认识,也体现在了1705年颁布的《破产法》里。


它认为,在商业社会,失败是常态,它不是道德问题。


那么在这个思想下,人们就开始有意识地区分,恶意欠债和“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这两种不同的性质。


而且在制度上,对后者是更同情。


虽然这个法律当时只适用于商人,不适用于普通人,但并不影响它的伟大,因为这是上千年以来,人类社会第一次把破产,从单纯的惩罚性措施,变成了带有救济性质。


破产法的下一次重大进步,发生的大西洋对岸。


1898年美国的新破产法,也叫纳尔逊法,把破产范围扩大到普通人,这部法律,后来成为全世界现代破产制度的范本。


回到亚洲,日本是近代学习西方最早、最彻底的亚洲国家。


上个世纪20年代,它第一个把个人破产写进法律。


1935年民国政府也出台过破产法,当时是因为受到1929年,全世界经济大萧条的波及,大量银行和企业倒闭。


在这个背景下,民国政府就想,必须得建立一个规范的破产制度,来防止破产倒闭大规模的扩散。


于是他们就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出台过一部很完备的破产法。


但是很遗憾,因为内部政局动荡,对外战争爆发,这部法律制定之后,也从来没能付诸实施。


1949年之后,我们是计划经济,那么企业所有的活动都是按上级指令,当然破产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直到改革开放,破产这个词才又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


1986年出台了第一部破产法,但它的适用范围只有国有企业,所以民营企业,个体户之类的,怎么生怎么死政府也不值得管,就更别提个人破产了。


后来随着民营经济越来越壮大,成为经济体系的主体,2007年,新的破产法,终于是把适用对象,从国企扩大到了包括民企、外企等等所有类型的企业。


这个时候,企业破产虽然有法可依了,但是对个人破产却始终还是避而不谈。


从那之后,社会上呼吁建立个人破产法的声音,就没停过。


而且因为没有这部法律,已经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


可能有人说,我一不借钱高消费,二不借钱做生意,个人破产跟我有什么关系?

其实这个,人人都躲不开。因为你不借钱不代表你身边的人不借。


看一个数据,根据央视的报道,年轻人里,接触过消费贷的达到87%。


如果刨去一部分能在当月就还清的,那么剩下的已经背上长期债务的,有将近45%。


而且这里边,还有30%得靠借新债还旧债,已经掉入了债务陷阱。有些人撑不住就走上了绝路。


2023年,江苏有一名211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才两个月就跳楼自S。


他在上学期间,就从十几家持牌的金融机构,贷款了30多次,在根本就没有工作收入的情况下,总共借了72,000。


后来利滚利,怎么也还不完。


这个学生,本来就家境一般,最后被这几万块钱贷款逼得走投无路,实在撑不住就跳楼了。


而且在他自杀后,家里人,还在不断地收到贷款平台的催收电话。


这样的悲剧之所以会发生,除了个人的消费欲望之外,更让人气愤的是金融机构,毫无底线地,给根本就没有还贷能力的年轻人贷款。


因为它们知道,以中国现代的法律,这个债只要给你背上,你不还就找你家里人,还还不上就在你周围散布消息,让你没法抬头做人。


总之,就用各种合法不合法的手段,逼借款人还钱。


对比之下,在有个人破产法的国家,金融机构哪敢像国内这些网贷平台,这么疯狂放款?


因为借款人一旦宣布破产,那债务肯定就追不回来了。


所以像跳楼大学生这种悲剧,在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是完全不可能发生的。

按照刚才说的央视新闻的数据,中国年轻人里,两个里就有一个背着债,三个里就有一个在拆东墙补西墙。


你根本就不知道,身边的年轻人都处在什么债务状况,是不是处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之中,这些都是巨大的不稳定因素。


这些年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法,除了催生了大量的消费贷之外,它对经济的束缚也越来越明显。

有人可能会觉得,一说经济都是公司行为,不应该归企业破产法管吗?


跟个人破产有什么关系?


这个事是这样,没有个人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就是个瘸腿法律。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我们这里,除了国有企业和少数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都会要求股东提供个人担保。


所以虽然名义上,企业破产法是规定了债务的承担范围,但是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法,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投资人不仅要失去企业,还得承担终身债务。


这实际上,就把商业风险完全转嫁到了个人身上。


不光银行这么干,风投圈也越来越多的要求创始人,要签个人担保协议。


我们独角兽公司为什么越来越少,的那期提到过,就是说如果项目失败了,创始人,得把投资人的钱全都给还回去。


这两年经济下行,好多创投项目都黄了,于是一大批创业者,就直接从老板变成了老赖。


这种情况下,谁还敢轻易创业?


可偏偏现在经济萧条,社会是最需要创新创业的时候。每天有那么多公司经营不下去,关张停业,要是没有大量的新公司成立,这么多的失业人口怎么消化?


而且现在传统行业收缩的厉害,最需要的是再出现几家抖音、拼多多这类有创新能力的公司,带动中国经济走出低谷。


优质独角兽公司的成功率,大概是1/250,000。


如果没有巨大的创业基数,那么这些优质公司能从何而来呢?


可是咱们看看现在的创业环境,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创业就跟在刀尖上跳舞似的,万一失败,不光投入了钱打水漂,还得背上一辈子都还不完的债。


这不是把社会上最有闯劲、最有创新精神的那批人往绝路上逼吗?


说到这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个人破产法保护债务人,那么债权人的利益谁来保护?

相对于债务人,债权人不是更无辜吗?是不是这样呢?


现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处境怎么样?


浙江有一位做外贸的老板,因为受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欠下了3,000多万。

他躲在出租屋里,靠打零工生活。在广东有一对夫妻开小超市失败,欠了40多万。


为了躲债,他们带着孩子居无所定,孩子连学都上不了,因为一旦登记入学,就会暴露行踪。


这两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债务人没钱还,只能躲起来。


根据统计数据,在个人债务执行案里,能全额追回债权的比例不超过10%。


绝大多数的案子,就算有了执行令,也因为“执行不能”而无法继续。


也就是说,大多数债权人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回多少钱。

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是因为,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很多债务人为了躲债,四处藏匿财产。

债权人,就算花大量的人力、时间,找到了隐匿财产,还得面临其他债权人的争抢。


结果就是,除了比如像社保、工资之类这些有优先权的,其他普通债主们,通常都是谁先下手谁得利,债主之间,会恶性竞争。


而且这个过程中,追债成本还特别高,你得雇律师打官司,找人追踪债务人行踪,还得支付执行费用,有时候追债的成本比债务本身,还高。


那么相比之下,破产制度,实际上,是给了债权人一个更高效的追债途径。


按照国外经验,所有债主,都向法院申报债权,按比例受偿,不会出现恶性竞争,比现在的先到先得要公平的多。


而且在过程中,债权人,不用各自花钱雇律师,付出的成本也就更少。


更重要的是,破产程序只要一启动,破产管理人,就直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按法律他还有权利,去调查债务人的一切其他财产状况,比现在债权人自己私下调查,更容易发现转移和隐匿的财产。


根据美国的数据,在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平均回收率能到40%左右,这已经是一个很高的的比例了。


所以说个人破产法,它不仅仅是在保护债务人,实际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有好处。


那为什么有这么多积极作用,在其他国家,也早就成熟了的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到现在还迟迟不出台?


本质上的原因是政府对人权的漠视。


前面说过,300年前英国破产制度的诞生,跟启蒙运动带来的人权意识觉醒,有很大关系。


思想家们当时问,一个人是不是应该有重新开始的权利?


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债务问题的看法。


可现在,政府在处理债案件的时候,不管一个人是因为生意失败,还是因为天灾人祸,只要欠了钱还不起,马上就给他打上个老赖的标签,当成犯了错就得永远被惩罚的罪人。


而且跟现代文明更格格不入的是,这种惩罚,还珠连九族,债务人的子女上学就业都受影响。


在政府眼里,维护表面上的诚信,比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要重要的多。一个人就算已经倾家荡产,也得被追债追到死。


这种字面意义上的貌似公正,实际上,剥夺的是身背巨债的人活下去的希望。这跟300多年前,英国把那些欠债的穷人关进监狱,活活囚禁到死的做法,本质上没什么区别。


除了无视人权以外,从操作层面,政府最怕的,就是搞个人破产会影响金融安全。


大家都知道,现在老百姓最大的债务负担,就是房贷。房价要是下跌太多,肯定会有人选择破产,那银行不就损失了吗?


但咱们看看美国和香港的数据,美国每年申请破产的,也就总人口的1/1,000到2/1,000,经济危机的时候最高也就到4/1,000。


香港就更少了,哪怕是最近几年经济不景气,近三年的个人破产案,也就在每年5,000到8,000个,占总人口的5/10,000到1/1,000之间。


而且在全世界各国,破产从来都不是把债务一笔勾销,法院得核查债务人,是不是真的无力还款,是不是诚实而不幸,如果是恶意逃债了,弄不好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破产之后,你个人的消费、出行、出国,都会受很大的限制,未来几年的收入,也得拿出一定比例还债。


所有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啊,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申请破产的。


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房价下跌,房子变成了负资产,只要经济上还能扛得过去,一般家庭也不可能把自主房甩给银行,自己搬出去。


有人可能说,那我把投资房甩给银行行不行?


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破产是以名下所有财产综合评估,你只要破产,就是投资房自住房打包一块算,不可能让你自己还挑肥拣瘦。


当然了,这里边肯定有什么分割财产、假离婚之类的钻空子,这个,我们就不讨论了。


但总体看,就算是有个人破产法,单纯因为房价下跌就申请破产的呢,不会太多。

退一步说,要是实在担心影响银行,真到需要的时候,完全可以发行特别国债,补充银行的资本金,或者是像当年朱镕基,解决四大行坏账那样,政府出面托底。


不管怎么说,对政府来讲,这个事只要想办,办法有的是。


如果说在个人破产这件事上,还有那么一点值得欣慰的话,就是2017年,深圳因为是经济特区,有自己的立法权,开始试着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这是一个突破。但是很遗憾,最近这两年多里,一共就受理了227件破产申请,这对一个有2,000多万人口的城市来说,实在太少了,尤其是跟一河之隔的香港比,还不到香港个人破产案的2%。


这不正常,受理的条件太苛刻,推进的速度,还是太慢。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立法仍然是遥遥无期。


总有人找借口说,我们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现在不适合推出个人破产制度。这种借口,挺讽刺的。


现在就算不完善,还能比100多年前的美国更不完善吗?


这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应该说正是因为破产制度的缺失,才阻碍了,信用体系的建设,让金融机构,对没有偿债能力的人过度放贷,剥夺了身背巨债的人重获新生的机会,造成个人和家庭那么多悲剧。


这些年像李先生那样的案例太多了,大家能看到的,只是见诸报端的,背后没曝光的是大多数。


还有那个211大学的毕业生,年纪轻轻的,就活生生的让债务逼上了绝路。要是在有个人破产保护的地方,他们现在应该都还是鲜活的生命。


300年前英国人用一部法律,卸下了债务人身上,背负了上千年的道德枷锁。


今天的我们,也应该用法律,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告诉每一个人,在这片土地上,失败不是一种罪过,每个人都有权利东山再起。


这不仅是法律的完善,更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这是一个社会,走向真正文明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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