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信息
研究背景
《巴黎协定》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公平原则,但对于如何实施这一原则,除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外,尚未达成一致。已有研究使用不同方法来概念化和计算与国家碳预算有关的公平性,然而,目前尚未对单个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与未来排放需求的综合责任进行估算。这样的指标可以用于评估额外措施的需求,包括提高国内和国际减排目标的雄心,以及CDR的需求,并分配这些额外措施的责任。
研究方法
文章基于限制全球平均温度升幅在1.5°C以内(50%概率)所需的剩余全球碳预算,计算了37个国家在1990年至2070年间的额外碳责任。同时,还分析了各国支付履行这些责任所需成本的能力,并评估了对以下因素的敏感性:(i)历史责任起算年份的不同,(ii)剩余全球碳预算分配原则以及未使用的排放配额再分配方式的选择,以及(iii)限制全球平均温度升幅在2°C以内(83%概率)所需的全球碳预算。
研究结论
研究发现,如果所有国家都履行其NDC和NZT,超过1.5 °C碳预算的全球超额碳排放需求为576 GtCO2,样本中的15个高收入国家除智利外都有碳债务,而美国和欧盟的债务最大。研究进一步评估了各国在实现其国家目标的基础上对其过度的历史和未来碳需求所应承担的责任,发现美国和中国的额外碳责任远高于其他国家,并且共有18个国家需要进一步提高减排目标,以确保其碳排放保持在1.5°C全球碳预算的公平份额内。
关于我们
这是我们推送的第4164篇文章。 3E论文速递,周一至周四每天推送两篇能源环境经济学最新研究,周五推送一篇专题文献汇总!
欢迎长按以下二维码关注我们!
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访问文章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