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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当事人:郭建伟,男,1971年9月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建伟内幕交易“山东华鹏”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郭建伟的要求2024年9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郭建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郭建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和资本)系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发集团)全资控股的资本运营管理平台。舜和资本时为上市公司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鹏)的控股股东。2022年1月,山发集团拟着手解决对山东华鹏的前期投资回收和对山东华鹏原控股股东张某华的债权回收问题。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一直以来有通过资本运作实现旗下公司上市的发展战略。2022年1月召开的公司年会上提到强化资本运作、全资子公司东营赫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邦化工)上市事宜,3月召开的总裁办公会上分析了赫邦化工通过IPO、重组等方式实现上市的可行性。
2022年6月7日,山发集团时任总经理郭某东、资本运营部部长王某渤和副部长王某会等接待时任海科控股董事、副总裁崔某强和投资与资本市场部总监刘某来访。崔某强提到赫邦化工资产优质、负债率低,山发集团认为将赫邦化工装入山东华鹏实现并购重组较为合适,表达合作意向并希望海科控股尽快推进。不晚于6月9日,崔某强向海科控股董事长杨某宏、总经理张某忠汇报与山发集团的沟通情况,二人均要求崔某强继续跟进。
2022年6月15日,王某渤、王某会赴海科控股。崔某强表示杨某宏和张某忠均支持与山发集团就山东华鹏并购重组等事项开展合作。双方讨论了重组交易方案、山东华鹏控股权的变更及山东华鹏发行股份购买赫邦化工等事项。王某渤当天向山发集团时任董事长孟某和郭某东汇报沟通情况,二人认可与海科控股继续推进山东华鹏并购重组等相关工作。后双方继续沟通重组方案。
2022年7月15日,山发集团与海科控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该文件在“资本运作合作”中约定,“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围绕旗下上市公司开展资本运作深度合作,推动双方资源优化配置,共同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2022年7月22日,海科控股召开战略规划会,对赫邦化工未来三年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审议并作出安排。参会人员有杨某宏、张某忠、崔某强、时任总裁助理郭某、刘某等。会上提到精准预测赫邦化工未来3年盈利、估值、业绩承诺、交易结构、上市公司、谈判进展情况等内容。
2022年7月25日,王某会到海科控股继续与崔某强和刘某沟通,并参观赫邦化工。7月26日,崔某强、刘某、王某渤、王某会等在海科控股讨论重组方案,并形成《SDHP重大资产重组沟通备忘录》。
2022年8月1日,崔某强、刘某到山发集团与王某渤、王某会等继续探讨重组方案。8月2日,张某忠、崔某强、刘某再次拜访山发集团。
2022年8月9日至17日,海科控股安排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赴赫邦化工开展尽职调查。
2022年8月22日,海科控股、山发集团、国金证券和中伦律所在山发集团商讨山东华鹏并购重组及山东华鹏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方案。
2022年9月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赴赫邦化工开展尽职调查。9月5日,国金证券、中伦律所、立信所赴山东华鹏开展尽职调查。9月14日,三家中介机构就阶段性尽职调查情况向崔某强、刘某等汇报。
2022年9月底,山发集团与海科控股形成初步的框架性交易协议。10月7日,海科控股投资与资本市场部将《赫邦重组上市方案》发送给海科控股决策委员会成员。
2022年10月9日,海科控股与山东华鹏签署《重组意向协议》。山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山东华鹏并购重组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
2022年10月10日,山东华鹏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山东华鹏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赫邦化工100%股权,并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此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当日起停牌。
2022年10月18日,海科控股董事会决议同意并购重组事项。10月20日,海科控股印发《关于成立赫邦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组的决定》,明确赫邦化工重大资产重组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等内容,领导小组成员有崔某强、郭某等。
2022年10月21日,海科控股与山发集团签署《协议书》,约定山发集团需促使张某华将持有的山东华鹏24.33%股份转让给海科控股、恢复张某华股份表决、山东华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赫邦化工注入山东华鹏等相关内容;山东华鹏与海科控股签署《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张某华与海科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华向海科控股转让其持有的山东华鹏77,853,056股股份。同日,山东华鹏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重组相关议案并公告。
2022年10月22日,山东华鹏申请复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股东张某华于10月21日与海科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海科控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某宏,同时也披露了相关并购重组预案。
山东华鹏重大资产重组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分别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于2022年10月10日和10月22日。郭某时任海科控股总裁助理,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7月22日。
二、郭建伟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配偶王某霞证券账户、借用杨某娟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山东华鹏”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郭建伟与郭某联络接触
郭建伟与郭某是发小,原来住同村,两人平常来往较多。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两人通话频繁,有时一起聚餐。郭某于2022年7月24日、8月15日分别向郭建伟转账200万元、10万元。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郭建伟交易“山东华鹏”的情况
1.郭建伟及其配偶王某霞证券账户交易情况。郭建伟证券账户分别于1997年7月开立于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证券交易营业部(现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一路营业部,以下简称郭建伟中泰证券账户),2022年1月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郭建伟兴业证券账户)。王某霞系郭建伟配偶,王某霞证券账户2000年7月开立于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证券交易营业部。上述账户交易“山东华鹏”的资金系家庭自有资金及借款,由郭建伟控制使用。郭建伟中泰证券账户2022年7月25日至7月27日共买入“山东华鹏”1,435,160股,买入成交金额7,432,792.2元。郭建伟兴业证券账户2022年7月25日至9月14日共买入“山东华鹏”125,000股,买入成交金额649,750元。王某霞证券账户2022年7月25日至7月27日共买入“山东华鹏”515,300股,买入成交金额2,669,369元。
2.杨某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杨某娟证券账户2020年4月开立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一路营业部。2022年7月,郭建伟、石某共同借用杨某娟账户投资,资金来源于郭建伟、石某,郭建伟决定交易的股票,并下单操作。该账户2022年7月26日至9月9日共买入“山东华鹏”1,869,400股,买入成交金额10,100,291元。
相关证券账户资金划转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郭建伟向多人借款并借用账户买入“山东华鹏”。郭建伟操作上述证券账户买入“山东华鹏”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上述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从未交易过“山东华鹏”,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建伟操作上述证券账户买入“山东华鹏”金额共计20,852,202.2元,买入金额巨大,买入占比高,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交易意愿强烈。郭某于2022年7月24日向郭建伟转账200万元,郭建伟于7月25日转入其中泰证券账户。郭建伟与郭某联络接触时间与郭建伟操作证券账户买入“山东华鹏”时间关联性强。综上,郭建伟交易“山东华鹏”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山东华鹏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建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郭建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案应将“山东华鹏重组赫邦化工”信息与“赫邦化工上市发展战略”的信息区别开,“赫邦化工上市发展战略”不构成内幕信息,应明确仅有知悉“山东华鹏重组赫邦化工”的人员才构成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两个内幕信息形成之日应为2022年10月9日和10月21日。其二,郭某并非《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知悉内幕信息。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郭某仅担任海科控股总裁助理,不是海科控股的高级管理人员。郭某在敏感期内未参与“山东华鹏重组赫邦化工”工作,工作范围不涉及上述事项。海科控股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的战略规划会议未涉及“山东华鹏重组赫邦化工”具体情况。其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郭建伟在与郭某的联络接触中知悉内幕信息。基于多年好友,郭建伟与郭某在敏感期内的联络、借款情况与此前交往情况不存在实质差异,均系正常往来。其四,郭建伟交易“山东华鹏”的行为符合其证券账户通常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异常交易的特征,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并不吻合。其五,郭建伟与好友长期关注、研究山东国资背景上市公司潜在重组情况,买入山东华鹏股票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2022年7月18日山发集团与海科控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在山发集团官方网站公开,郭建伟进一步判断山东华鹏后续可能有优质资产注入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安排。其六,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存在错误。按照《事先告知书》的认定逻辑,至多存在3,944,785.59元违法所得。复牌后首个收盘打开涨停板日的收盘价不能反映内幕信息公开对股价的实际影响情况,以《事先告知书》作出日或其后的日期或者相关公告发布后第10个交易日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日期更为适合。综上,郭建伟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我局未将“赫邦化工上市发展战略”认定为内幕信息。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22年6月15日,海科控股与山发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支持或者认可继续推进山东华鹏并购重组事宜,我局将2022年6月15日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并无不妥。其二,郭某时任海科控股总裁助理,分管海科控股总裁办公室、采购部,日常参加总裁办公会等,我局结合郭某的职务、级别、分工及待遇等方面综合认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根据海科控股2022年7月22日战略规划会议的情况等在案证据,郭某知悉山东华鹏重组赫邦化工的内幕信息。其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郭建伟与郭某存在联络、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其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四,郭建伟与其好友关注研究并买入、依据有关公开信息买入、以往买入其他股票的情况等未能对郭建伟案涉期间交易“山东华鹏”作出合理说明,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其五,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符合中国证监会执法惯例。综上,我局对郭建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郭建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55,450.32元,并处以16,966,350.9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