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教授张应强 :​实现高校教师评价理念的根本性转变

文摘   2024-11-09 00:02   浙江  
高校教师评价改革既是一个政策性议题,又是一个科学化议题。
政策性要求来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改革高校教师科研评价,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
科学化要求来看,上述总体方案要求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
无论是从政策性要求还是从科学化要求来看,高校教师评价改革的核心在于实现评价理念的根本性转变。

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师评价主要基于绩效问责的评价理念。
这种评价理念源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受到了以外部评价、竞争机制、绩效评价、绩效问责等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深刻影响。
从宏观层面来看,竞争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使我国高等教育出现了以分层和分流为主要特征的重大变革。从 20世纪 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相继实施“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和“双一流”建设计划,这一方面激发了高校的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另一方面产生了对大学评价的客观需要。
从微观层面来看,随着西方国家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引入,我国逐步开展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不少高校开展了“预聘-准聘-长聘制”改革试点。这就使大学发展竞争和大学评价的着眼点逐步聚焦到教师评价上。

自上而下实施的种类繁多的人才计划,对高校教师评价产生了重要影响,使过去相对单纯的教师日常评价转轨到人才选育评价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后,高层次人才竞争成为高校人才工作的重点。为了在人才竞争中取得优势,不少高校在人才评价标准上彼此心照不宣——主要从科研成果方面进行评价,而不是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强化了重科研轻教学的风气。


我国悠久的单位制治理传统,导致高等教育领域主要通过单位制实施逐级绩效问责评价。不同层级政府所开展的绩效问责评价均以高校为单元,高校层面开展的绩效问责评价以院系为单元,院系层面主要针对教师开展绩效问责评价,教师实际上处于自上而下绩效问责评价链条的末端。这种基于绩效问责的高校教师评价产生了诸多意外后果:
一是绩效问责评价导致教师评价标准“水涨船高”,使教师工作在突破合同约定工作量标准的场域。绩效问责制与绩效工资制结合,导致教师劳动强度加大和收入差距拉大,教师的劳动权益保护和身心健康问题凸显
二是绩效问责评价导致教师出现两种极端行为。一部分教师追求高产出和高指标,不断抬高了教师评价标准;而另一部分教师面对不断抬高的评价标准则放弃参与竞争。
三是过度的绩效问责导致问责失灵。问责失灵指达不到问责目的的一切情形,主要包括教师想方设法逃避问责或消极应付评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增加评价指标数据核查成本;以及同行评价中的同情与感同身受等情形。

绩效问责评价的前提假设是:如果没有绩效问责,教师就不会产生积极的教学、科研和育人行为,教师的工作绩效可以通过施加问责压力得到提高
这一前提假设是建立在不信任教师的基础上的。因此,高校教师评价往往只是将教师作为评价对象,在高校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一种对立或提防关系。由于缺乏信任和合作,缺乏教师参与,教师评价往往出现“零和博弈”。要将这种要求落实到教师评价理念上,就必须确立基于信任的发展性评价和合作评价理念。高校和教师应围绕发展建立起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通过信任机制建立起合作评价关系,实现以评价促进发展的目的。

要将这种评价理念落实到实践中,
首先要正确认识信任与问责的关系。教师评价制度的立足点是信任,信任产生凝聚力,信任关系是教师职业安全感的基础。但信任教师不是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没有要求,并不意味着教师职业没有压力,而是在评价理念立足点变化的基础上形成评价共识,保持信任与问责之间的平衡。
其次是要管控好教师评价的“溢出效应”,不能让教师评价承载过多的分配性功能。评价结果要更多运用于促进教师自我改进和发展。
再次是要在教师入口处把关。高校和教师都要有契约精神——高校遴选出能与学校地位匹配的教师,教师在选择高校时要考虑自身能力水平的匹配性。目前高校教师评价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没有把握好教师入口关,将教师评价后置了。将教师评价后置开展绩效问责评价,无论对教师还是对高校来说都是一种伤害。

张应强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博导

来源:教育发展研究

来源:教育发展研究
免责声明: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仅用于学术分享,本文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运营主体及其所在单位观点,如有侵权等行为,请联系我们删除,万分感谢!本号投稿与联系邮箱461140976@qq.com。如果您喜欢我们分享的文章,欢迎点赞、关注与转发!

教育文献君
分享课题申报与论文写作最新动态,助力科研能力提升;分享标准化最新动态,助力标准强国建设
 最新文章